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脅迫手段退選
標少
2016年9月7日
......
關永業稱遭要脅「懲罰范國威」

周五晚仍聲稱「不會放棄」的關永業,昨晨指網上有不少留言「要脅如果我們不退選,會懲罰范國威(同黨的新界東參選人)」,又指有其他泛民黨員冷嘲熱諷,擔心波及范的選情,遂主動棄選。他指前日認為自己仍有勝算,但對被要脅感失望,又透露太太支持其決定,而他自己為選舉借貸近百萬,未來數年要努力還債。

.......
(4/9/2016 明報節錄)

本屆立法會選舉是事情最多的一屆, 由「確認書」開始、港獨言論、不誠心擁護《基本法》而不能入閘及退選潮(理由包括比黑社會及中聯辦更厲害的勢力、民意調查不利、受到要脅等)。OMG, 五花八門, 十分精彩。我不知比黑社會和中聯辦更犀利的是甚麼勢力, 大概是ISIS那級數的組織, 隨時與你同歸於盡。說也奇怪, 那人本身當選機會低, 利誘加恐嚇的作用在哪? 民調低的退選人也很奇怪, 一早沒有協調就預了會「攬炒」, 有乜理由到臨門才退出, 箇中所涉成本甚大, 雖然說為顧存大局, 希望集中泛民的票源, 這大局一早就是這樣的, 一早就不用顧大局, 到了現在才顧是策略嗎? 我參不透!

關永業是最後一個退選的, 他聲稱受到要脅, 我覺得是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的行為, 應立案調查。他的情況是違反第8(1)(a)(i)條,「以脅逼手段誘使候選人不參選」。脅迫手段(duress)在條例中沒有詳細釋義, 當然沒有, 因為那只是一個行為的描述詞彙, 一般可以採用字典的解釋。Legal dictionary 有以下解釋:

Unlawful pressure exerted upon a person to coerce that person to perform an act that he or she ordinarily would not perform.

Archbold Hong Kong也用類似的解釋:

Duress, whether in criminal law or civil law, suggests pressure being brought to bear by one person on another person to persuade that other person to do something which he is unwilling to do. (16-90)

若果只是冷嘲熱諷, 不足以構成脅迫, 但要脅他若不退選, 會懲罰范國威, 就有表面證據。脅迫手段無需涉及武力, 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條雖然沒有解釋, 但包括以下的情況:

脅迫手段 (duress) 包括以脅迫手段使任何人蒙受經濟損失
 
關永業之前還講永不放棄, 在他人脅迫之下終於放棄了, 脅迫他的人就明顯干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

另一有趣的事情發生在梁耀忠身上, 他「被」退選, 有人在網上發布假消息指他退出選舉, 他要即時發聲明否認。沒有退選潮就難以造假, 發布虛假消息指有人退選, 香港人的歪念腦筋轉得真快。發布這種假訊息的人就干犯了第25(3)條,

章: 554 PDF 標題: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憲報編號: E.R. 2 of 2012
條: 25 條文標題: 發布虛假陳述指某人是或不是候選人的非法行為 版本日期: 02/08/2012

(1)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或另一人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任何候選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不再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某個已在某項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不再是該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又或者干犯了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今年可申請選舉呈請的數目和理由也特別多, 除了不能入閘的可申請, 受退選影響的候選人選舉落敗也可歸究於退選, 「被」退選的梁耀忠落敗的話, 也可以此申請呈請。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