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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社運惡棍
標少
2016年9月26日
攜長棍搭港鐵 社運人士罪成判罰款 庭外指港鐵應花錢改善服務而非告小市民 (19:54)
 
社運人士去年9月被指帶同3支長約1.6米的伸縮直幡棍乘搭港鐵,被職員指伸縮棍超出長度限制的1.3米,要求她出示身分證遭拒。她今被裁定兩張傳票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全無悔意,惟考慮案件至今已近一年,對被告構成憂慮,共罰款2000元。

被告「社會主義行動」主席鄧美晶(26歲)在庭外直指裁決荒謬,又指港鐵應把錢花在改善服務上,而非請律師告小市民。

裁判官裁決時指,3支膠棍高1.6米,當被提起時會更高,而車門和站內升降機分別是1.8米和2米,膠棍有機會損壞港鐵設施,再者車廂移動時,膠棍亦有機會觸及他人造成滋擾或傷害。

裁判官又指,當日嘗試截停被告的兩個港鐵職員身穿黃色制服,胸前掛有職員證和名牌,綜合各項環境證供,認為被告沒可能不知道兩人為港鐵職員。法例亦列明港鐵職員在有權要求乘客出示身分證,而非在警察在場下才出示,裁判官認為被告對法例有誤解,反問「是否警察每次都要出席?」

被告求情時重申自己無罪,認為是在不民主和不公平的情況下被定罪。被告指至今仍堅信「港鐵可恥,欺負小市民」,認為法律不是為保障小市民,而是保護少數權貴的利益,但體諒法庭要維護法律制度。被告又強調,港鐵為私營機構,職員有權取市民的個人資料並不合理。
(23/9/2016 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這種新聞有時覺得好無奈。大眾運輸系統每天要應付大量人流, 訂立使用規則, 以保障乘客不受滋擾及乘搭安全, 也可以被指責為惡法? 
 
這被告只要說自己受惡法逼害, 再指責是政治檢控, 就可以大聲疾呼, 儼然變成苦主, 再加點煽情用詞, 甚麼不民主不公義云云, 就可以橫行無忌, 成為被欺壓的小市民? 有趣。
 
香港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是根據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64(3)條訂立出來的, 港鐵有權訂立使用鐵路的規則及限制, 亦有權拒絕違反的人乘搭。不同意港鐵的附例或使用限制的人有權不搭港鐵, 如果認為港鐵所訂定的規則不合理, 使用者有權向港鐵爭取, 或透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修例, 否則, 除非抗辯時提出這些附例及告示違憲, 在案情事實不具爭議下, 我又看不到怎能抗辯成功。
 
港鐵本身並非政府機構, 一切檢控工作都聘請律師進行。遇到違反法例的情況, 除非置之不理, 否則總有人會被檢控, 檢控就涉及違例者身分的問題, 法例賦予港鐵職員索取這方面的資料又有甚麼不合理的地方呢? 就算傳召警察到場, 個人資料也會交給港鐵職員, 除非違例的情況是鐵路巡警遇到的, 才會由警方提出檢控, 否則一般違反附例的檢控責任都屬港鐵的, 有何需要召警到場? 如果被告覺得附例是惡法, 叫警察來處理惡法就會變成良法嗎? 這些人除了懂得叫口號, 真的不懂使用腦袋去思考。只要胸前別上社運人士的襟章, 受到檢控都屬政治檢控, 你班友發夢都夢見受到逼害, 上晒腦喇, 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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