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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百萬大道打雀論英雄
標少
2016年9月27日
Andrew Lam在上一篇留言給我這新聞的連結:

拒示學生證 保安報警 中大出位六子 百萬大道打麻將
 
大學是追求知識的地方,竟有學生公然開枱,攻打四方城!中文大學六名學生前日凌晨,在校園「百萬大道」附近科學館對出的空地打麻將,期間巡邏經過的保安員要求記錄他們的資料,他們拒絕提供學生證,保安員最終報警處理。中大發言人稱,保安員如對校園內人士的身份及活動有懷疑,有責任了解及查證。

《中大學生報》前日在fb專頁發帖,指周四凌晨零時四十五分,約六名中大學生在校園「百萬大道」附近、科學館對出空地打麻將。有保安員巡邏經過,要求記錄同學的學生證資料,以證明他們是中大學生,並稱會轉交保安處處長處理。學生一度拒絕提供學生證,保安員隨即報警。

報道指,期間涉事學生多次向保安員問及所違反的規則,但保安員只能以行為「不尋常」及違反指引作解釋,堅持要求記錄他們的學生證資料,並建議學生辦公時間內向保安組處長跟進,或向書院查詢有關章則。報道另引述學生稱,當晚活動不涉賭博性質,校方亦無任何條例明確禁止於校園內打麻將。

質疑無條例禁校園打牌

中大生命科學學院副教授陳竟明在其fb轉述有關消息,並寫道:「現在的學生,我行我素,自以為是,有些更喜歡欺凌學生!尤有甚者,大庭廣眾,粗口爛舌,外人來看,以為都是黑社會!」他又認為學生在百萬大道打麻將,是因「無聊的想要挑戰權威。」

教授歎息:學生我行我素

中大發言人表示,當時大學保安處人員發現有數名人士聚集於科學館對出的空地打麻將,在得悉他們為學生後,善意提醒他們在該處打麻將並不合適,有可能騷擾其他校園使用者。發言人強調,大學保安處的職責是保障校內師生的安全及校園活動的正常運作,如保安處人員對校園內人士的身份及活動有懷疑,有責任向其了解及查證,但未有回應校方有否規定校園內不准賭博。中大學生會會長周竪峰回應查詢,學生會沒就此事討論,因此不作回應。警方證實前日凌晨收到中大保安員報案,指學生不願展示證件而發生爭執,學生在警員到場前展示證件,遂列雜項處理。
(24/9/2016 頭條日報)
 
我前些時批評大學生粗口爛舌, 有人說我離地, 自從林慧思在旺角向警察罵WTF之後, 撐她的教育界人士真不少, 我赫然發覺我的價值觀跟不上部份香港人了。到了最近, 有在大學工作的人留言告訴我, 單字的粗口在校園裏, 都成為不論男女的日常詞彙, 若然如此, 我就算不接受這種價值也得接受這事實。梁天琦連大法官馮驊的娘也給罵了, 我還可為甚麼是香港核心價值置喙嗎?
 
在校園公眾地方打雀論英雄, 蠻有趣啊。這算是佔中街頭攻打四方城、打邊爐的延續? 抑或是各出奇謀挑戰權威? 我佩服得五體投地, 創意由學生年代開始, 打牌增強思考, 防止老人癡呆。Oh! I beg your pardon. 應該叫認知障礙症。這些大學生高瞻遠矚, 潮語叫preemptive, 先發制人, 先下手為強, 先打麻將防止認知障礙。反正百萬大道夠寬敞, 不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障礙, 風涼水冷, 夠爽夠萌。
 
呢班友夠晒威, 無佢哋符? 我搜尋不到中大的校規, 但我記得大學可以對學生犯事記過, 但找了很久也找不到任何規管學生行為的規則。我為甚麼肯定有呢, 因為當年有個同學(後來做了立法會議員)在校內無牌駕駛綿羊仔給記了過。而且對學生採取紀律處分也有法理基礎。法例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嘩! 可能你唔信, off hand我未進入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搜尋之前, 就對自己講: 中大條例好似1108章, 原來記少咗1章, 下次一定記得, 清一色九章包出銃, 記住百萬大道打麻雀呢單嘢, 實無錯)。撐遠咗, 太雀躍喇, 言歸正傳。《香港中文大學條例》附表一的「香港中文大學規程」(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規程25(4)這樣講:
 
4. 每名學生均須接受香港中文大學的紀律管制。
(4. Each student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disciplinary control of the University.)

 
如果找到大學對學生行為規則, 上面這一條就是執行的法理依據。我暫時找不到, 無佢班小學雞符? 未必。衰喺我手, 我就用法例400章《噪音管制條例》第5(1)(c)條:
 
章: 400 PDF 標題: 《噪音管制條例》 憲報編號:  
條: 5 條文標題: 任何時間的噪音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大學屬公眾地方? 係喎。看下「公眾地方」(public place)在該條例的釋義(第2條)的介定:

“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a) 包括公眾可不分時段或分時段進入的碼頭、大道、街、路、里、巷、短巷、坊、水道、海灘、通道、小徑、通路、公園、郊野公園、公眾花園及任何其他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於政府或私人的財產;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b) 不包括任何為作以下用途而經營或使用的地方─(i) 任何形式的生意、業務、商務、技藝、專業、職業或為牟利而進行的其他活動;
(ii) 任何形式的會社,而其成立目的是為向社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的;或
(iii)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所界定的任何公眾娛樂;
 
我去中大做保安你班友就無得寸嘴, 下次中大請保安通知聲我, 我同你講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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