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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又「法」噏風
標少
2016年11月1日
官:首見58優點被告 售翻版女生判守行為

【明報專訊】現於大專就讀法律及行政課程的女生,因家境清貧,於中學時期透過網店售賣翻版手機殼,以掙取補習費。女生早前承認兩罪,裁判官昨明言首次遇上曾獲學校嘉許58個優點的被告,對事件感可惜,勉勵她「跌倒要企起身」,繼續追逐理想,判其每罪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同期執行。

控方指過16歲拒撤控

案件早前提訊時,辯方稱曾與控方商議以其他方法處理,惟控方認為被告葉雯恩(18歲)案發時已超過16歲,堅持提出檢控。律政司昨回覆查詢時稱,經詳細考慮相關控罪的嚴重性、辯方當時向控方提供的資料等因素後,才決定檢控。

被告稱鬆一口氣

被告早前被控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及「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兩罪,她聞判後激動落淚。葉雯恩在庭外被問到是否鬆一口氣時,她點頭示意。至於會否擔心案件影響前途,她回應指問題較私人,不作任何回應。

官勉追逐理想勿氣餒

裁判官吳重儀判刑時以「雯恩」稱呼被告,指過往刑事法庭處理的均是成績表上有無數缺點和大過的「頑童」,首次遇到有58個優點的被告,反映她「一直好乖」,在學校的表現良好,對她是次犯案亦感可惜,叮囑她不可再犯。吳官續稱,知道被告因案件致考大學有阻滯,勉勵她要自強不息、不要氣餒,強調人生不如意事十常八九,鼓勵她繼續勇往直前,追逐理想。

吳官又提到,被告將來能成為律師固然好,但行行出狀元,未來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對社會有貢獻和有意義,寄語她盡快更生和「洗底」。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感化報告,顯示她在學校的紀律良好,形容犯案是其最大錯誤和污點。辯方又呈上由其中學校長撰寫的求情信,和22名教師的聯署信,指被告一向表現優良,是受教師尊重和歡迎的學生。

【案件編號:KTCC3609/16】
(29/10/2016 明報)
 
18歲女生不獲律政司撤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以致留下刑事案底, 確有點可惜, 但也不能怪責律政司, 畢竟賣「老番」是較嚴重的控罪, 涉及侵權的考慮, 不能與一般店鋪盜竊, 在公眾地方打架那類較容易考慮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靚女法官展示宅心仁厚的一面, 判女生簽保守行為, 可謂極輕的判罰, 更輕就是無條件釋放(absolute discharge), 運用的也是同一條例, 《裁判官條例》第36條, 縱使是極輕刑罰, 那是刑事紀錄, 收納入刑事紀錄課的資料庫。3年內不犯法而致定罪, 這刑事紀錄就可以註銷, 在大部份情況下可以不作披露, 視作沒有刑事紀錄, 可否取得良民證呢? 我不能確實講, 曾經有留言說可以, 不過印上曾有紀錄註銷了的蓋印。這女生日後可當上律師嗎? 我看未必有困難, 需要申報但並不自動成為不能註冊的障礙。大狀在坪洲偷女性內衣一案被定罪, 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 但上訴許可不批, 那是2011年12月6日的事, 大狀現在也重新執業, 可見酌情考慮個別情況是有可能的。繼而有人問特首赦免的可能性, 我在寫《火樹飛花》讀後感時也有人問過。在九七前有港督赦免權, 九七後有行政長官赦免權(《基本法》第48條(12), 只有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or commute their penalties), 而不是赦免定罪, 在女皇赦免少年殺人犯的刑罰(at her Majesty's pleasure)的年代, 所赦免的也只是刑罰方面而不是推翻定罪。
 
昨日曾司長被問到何時參選特首一事, 他以「呢啲天機嚟」作回應, 南華早報的報導譯作 "heaven knows", 我又有意見了, 跟老伴講, 我就會譯作celestial secret, 老伴問我做乜搞起翻譯嚟, 我懂個屁翻譯, 只是搞搞震, heaven/God knows 表達不到天機不可洩的意思。

胡官又繼續表述他久違了對社會事件的看法, 假如你完全不知他以前的銜頭, 聽到他近日的言論, 你會感覺到他曾是上訴庭副庭長嗎? 抑或是榕樹頭的講古佬或者是維園阿伯? 大佬, 不滿梁振英施政就出來參選, 甚麼章法也沒有, 問到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的議題, 答案都像吃了味精: 「未之數」。咁樣行出嚟, 唔怕失禮死人, 丟晒法官架喎! 正如他講佔中, 有人教你做功課、有嘢食、有營幕可以瞓覺, 唔去佔埋一份會好無面, 友儕訕笑! 咁去選特首, 係唔係年晚煎堆心態, 人選我選, 抑或阿Q摸小尼姑的禿頭那種心態, 和尚摸得, 我摸不得? 我不得不修正他陪跑的講法, 當年Sir TL傻傻哋去參選陪跑, 起碼都入到閘, 胡官恐怕連跑的機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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