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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勞了兩星期, 在30度炎春氣溫下, 暫時見到初部成果, 後園花床第一排完工了。那些植物都連根拔起, 清除所有依附着的野草, 重新栽種了。大棵修剪成小株, 不健康的扔棄了。最辛苦是用鐵筆來鋤來撬, 年紀大了, 力氣差了, 效率自然低。有一下是撬不動, 於是站在橫插凌空的鐵筆上, 鐵筆承受不住鬆脫了, 幸好我還算敏捷, 沒有摔倒。老友告訴我, 4立方米的木碎等如200包英泥的體積, 現在才鋪了一半, 尚未成功, 還需努力。
明天要向第二排邁進, 乘着這空檔評下釋法。 今天的報導更明確講釋法的依據, 當然一切有待官方公佈。我從來都沒有否定人大常委的釋法權, 不論是人大常委自發性、 抑或政府或法庭提請, 在《基本法》裏訂明了這權力的。當人大表示要釋法, 支持和反對的聲音都多, 理由也各有不同。我也有自己的看法。憲法進行釋義, 不會是為了輕率的理由, 一定是涉及重大的課題。我第一樣要看的是釋法的事項有沒有越權。《基本法》列明人大常委可以為《基本法》作解釋, 而這種解釋毫無疑問對香港的法例及法庭審理案件具有約束力。但人大常委卻不應倒果為因, 為了香港現行法例對某些行為規管不到才去釋法, 若如此就會變成直接干預香港事務。這次釋法據講是要對《基本法》第104條作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104條有甚麼地方需要解釋呢? 這裏除了標點只有84個字, 絕大部份是職能名稱, 很少是動詞, 只有「宣誓」、「擁護」、「效忠」等詞句。這些字可以用普通常識來理解, 「擁護」、「效忠」這兩個詞是比較抽象, 大多數只能用行事和言論來推斷, 難以具體列出要做些甚麼事才符合。你斷不能叫人每天拱手北望, 山呼萬歲, 然後朝拜, 以表忠誠。也不能訂立秒速講幾多個字, 不准以諧音或鄉下音來宣誓, 或不准披上甚麼標語或在誓詞前後加上其他字句, 因為這是監誓人的職能, 沒有控制好是監誓者失職, 不應用釋法來發功。為憲法釋義, 人大斷不能像訂立小學校規那樣, 當老師進入班房, 班長要領先全班起立, 向老師問好, 然後躹躬坐下。憲法釋義不是這種小學雞規則, 否則就太兒戲了。這是監誓人行使普通常識足以判斷解決的。如果有人上庭作供, 穿件印着 "I am a liar"的T恤, 或披着標語, 法官也不會容許這人宣誓, 根本是顯淺不過的常識, 何需為此釋義?「擁護」、「效忠」等字的真誠度, 只能靠言論及行為去推斷, 講千萬句我愛你也可以隨即騙財騙色, 試問怎樣釋義? 這些事情只能靠推論, 並非要求真誠用甚麼語氣去講就達至。
人大常委這次釋法可以達到甚麼目的? 制止港獨入局, 制止議員在開會時因言論受法律免責保護提倡港獨? 那麼提出平反六四、譴責拘禁維權律師也會被視作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了, 也要褫奪議席?
人大常委為何急於此時釋法? 法庭已經在審理本案, 還未有定奪, 如果人大釋法不涉法庭相同的議題, 就不用此時釋法, 以免給人施壓的感覺, 如果是相同議題, 就是明顯的施壓了。而且, 這釋法是實質上對《基本法》作釋義抑或是對香港內部法例釋義呢? 確實說不清。儘管人大常委的釋法約束香港法院的判決, 如果在釋法後有法官夠膽講人大的看法有異於審理的議題或者人大越權, 那就好看了。可惜不會有這樣一位法官。就算不會有這情況出現, 而人大釋法後訂立追溯期, 禠奪了幾個議員的席位, 那毫無疑問造成打擊一國兩制的效果。誰說不能追溯? 《香港人權法條例》第12條只講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 人大這次釋法不涉刑事。
我忽發遐想, 萬一有一天, 人大常委又自行釋法, 對付那些批評共產黨又違反了香港法例的人, 說違反《基本法》第42條*, 應禠奪永久居民身分, 香港政府豈不是要取消他們的身分證及旅遊證件。人大有權釋法喎!
*第42條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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