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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司法覆核梁振英 指梁沒有遵守宣誓內容 要求推翻特首任命 (20:39)
過往曾就市建局收樓提出司法覆核的市民李格度,今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聲稱特首梁振英沒有遵守向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的宣誓內容,而他自人大釋法當日、即今年11月7日起,已不是香港的特首,要求法庭推翻他被委任為特首的任命,並要求梁退回薪金給香港政府。惟司法覆核申請書沒有進一步交代理據。 (19/12/2016 明報即時新聞)
好彩今晚食得少, 否則噴晒出嚟。
香港人均計, 好有可能是全球提出司法覆核最多的城巿, 成為一哥, 嘆為觀止。我當然不知這位仁兄另闢甚麼蹊徑, 抑或想到絕世屎橋而沾沾自喜, 可能見到梁游案的判決, 就依樣畫葫蘆, 以為同樣的法律原則也適用。大佬, 特首選舉(假選舉真欽點都好), 最後, 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法》第45條)。就算香港法院有權宣佈行政長官宣誓有問題, 也無權推翻任命, 所以, 覆核嚟做乜? 而且, 行政長官的宣誓, 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面前, 或在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監誓的人面前,作出誓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A條), 監誓權根本不屬特區政府, 有效與否的裁決也屬中央。
從《基本法》的條文, 也可印證這看法。第52條列出行政長官必須請辭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如果不肯辭職或嚴重違法, 就運用《基本法》第73條(9)的權力: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 九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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