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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2017年的第一篇: 三隻小豬
標少
2017年1月5日
劉夢熊獄中寫信 投訴梁美芬不公

【明報專訊】經民聯梁美芬聯同建制派律師早前要求律政司,追究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提出用選委票換取撤銷司法覆核,其間曾引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的案件作例子。劉夢熊近日在獄中寫信回應,表示其案件正在上訴,指摘梁美芬說法對他已構成不公,表示「強烈憤慨和嚴正抗議」。

指戴「換票論」妨司法舉例劉夢熊案件

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早前因妨礙司法公正,被判囚18個月,他在獄中仍緊貼關注香港政局。梁美芬早前在記者會上引用劉夢熊的案件作例,指戴耀廷情况與劉去信特首梁振英要求律政司停止訴訟一樣,同屬犯法行為。本報昨收到劉夢熊在12月22日親筆撰寫及寄出的信件,以「斥梁美芬之流」為題反駁其言論。

稱正上訴難說明 劉:千古奇冤

劉夢熊在信中表示,梁美芬罔顧高等法院上訴庭已定於2017年3月2日開庭審理其上訴的司法程序,「竟然拿我的案件作為所謂妨礙司法公正的例證,完全是引喻失義」。他說,梁美芬做法有損法治精神,對他構成不公平、不公正,是妄圖以輿論影響法庭判決。劉夢熊又說,由於他的上訴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在此說明真相和理據,但賦詩一首:「擊鼓有罪,千古奇冤」。

梁澄清:若戴無事 劉應更加無事

梁美芬昨回應稱,當日在記者會的意思是指,「如果戴耀廷無事,劉夢熊應該更加無事」,因戴耀廷情况比劉更嚴重。她說 ,相信其言論不會影響劉夢熊官司,又強調只是為提醒律政司做事不能「一個鬆,一個緊」。
(1/1/2017)
 
新年伊始, 2017年起床第一件做的事便是替一位求助人改寫她的撤控申請信, 改文比自己作文困難, 所以我看了一遍就按她的意思自己寫。今天是元旦, 老外的店鋪都關門, 我和老伴到河畔漫步個多小時後就回家胡亂吃點東西作午飯。我那電視機一向投閒置散, 像裝飾品一樣, 除了看網球, 平時就不會開啓。一月份是澳洲的網球比賽月, 澳洲網球公開賽之前, 也有非大滿貫的連場賽事, 目不暇給。看到上面這新聞, 就一面睇波一面乘機講幾句。
 
戴耀廷教授提出以撤銷對4位議員的宣誓司法覆核作為支持特首候選人的注碼, 我不覺得會構成實際的罪行, 不論怎樣演譯, 都不會近傍(proximate enough to constitute an offence)至違法的程度, 只是以他作為法律學者而言, 提出這種想法說明他的法治意識不足, 我只當他這想法是未經大腦的胡謅。
 
梁美芬教授不是搞刑事法的, 很不客氣講, 刑事法她懂個屁, 她用劉夢熊案作比喻本身就不倫不類, 九唔搭八。劉夢熊是廉署對他展開刑事調查, 他才用要脅口吻寫給梁振英, 叫他運用權力終止調查。一則那是正進行調查的刑事案, 再者涉及自身利益, 三者具備實際行動, 所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戴教授所講的是政治訴求, 所涉是民事性質的案件, 沒有實際行動, 沒有實際對象, 以時序而言也不切實際, 非建制派所持三百多票怎樣綑綁成注碼呢? 就算得到共識, 4人的司法覆核程序也會在特首選戰之前展開了, 而且政府政策作為游說的政治訴求在任何選舉中都出現, 候選人也開不少空頭支票。當然, 涉及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自然較為敏感, 事實上要看游說性質, 不能一概而論。假設4位議員向梁振英提出, 你撤銷JR, 我就游說非建制持份者投票給你, 那也只是涉及選舉舞弊而非妨礙司法公正, 民事性質的庭外和解時常會發生, 而且會協議不披露和解內容, 跟劉夢熊所面對的定罪風馬牛不相及。又假設新界屋宇僭建的人在特首候選人拜票時提出赦免檢控的游說(當年唐英年就是這樣), 也屬政治訴求多過選舉舞弊, 極其量是灰色地帶。戴教授和梁教授的講法, 一句講晒, 戆居, 欠法律學者的風範。
 
至於劉夢熊的投訴也戆居, 他指責梁美芬引用他的例子屬「引喻失義」、「案件正在上訴,對他構成不公」云云, 梁美芬的回應就露晒底, 印證我對她的批評: 不懂刑事法, 加上講法狗屁不通, 識嘢就應該用上訴庭彭偉昌法官聽審劉夢熊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駁回申請的判辭嚟做擋箭牌嘛, 彭官初步分析劉夢熊的上訴理據, 判辨上訴成功機會, 才能決定是否先批准保釋。彭官駁回劉夢熊的理據, 不予保釋, 也初步分析有關妨礙司法公正的法律元素, 睇過判辭都會覺得以此控罪指控戴耀廷根本完全唔夠料, 仲要調番轉嚟講「如果戴耀廷無事,劉夢熊應該更加無事」, 你識唔識law架? 判辭喺度, 自己隨連結睇: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劉夢熊 (LEW MON HUNG) CACC 66/2016。我引用其中一段:
 
3. 根據澳洲案例The Queen v Rogerson (1992) 174 CLR 268的分析,執法機關不是法院,單純干預這些機關的調查工作不會構成妨礙(pervert)司法公正(course of public justice)。不過,如果證據顯示,有關的調查可能引發某些縱然尚未能確定其性質的罪行的檢控,則干擾調查的行為仍然屬於妨礙司法公正。唯一的條件是,被告人要意識到有某些罪行可被檢控的可能,並懷著打歪檢控的意圖去干擾執法機關的調查。
 
戴耀廷提出的講法, 據他解釋是4名遭司法覆核議員的建議, 他覺得可以討論。What he said has no tenden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does not intend to have that effect. 無實質行動, 又無approach any candidate, 點可以講到堅過劉夢熊件案。梁美芬唔識唔出奇喎, 唔識就咪引用劉夢熊案作類比, 點比吖? 你劉夢熊自己件案判辭一定睇到滾瓜爛熟喇, 仲寫畀明報詐型, 扮豬? 
 
所以你話呢三條友係咪三隻小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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