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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一篇旨在終止上一篇引發偏離主題的討論。 我上一篇提出兩個主題, 第一, 陳官的裁斷陳述書有關被告不能以單手提起竹枝襲警的講法沒有證據基礎作此推論; 第二, 一宗事實裁斷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有何需要把裁斷陳述書上載到判辭網頁。對於第二主題, 有人留言直接回應, 我相信是司法機構系統內人士, 所持解釋是: 這是司法機構的新措施,所有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需要上載裁決理由,附上新聞稿,以便傳媒依新聞稿作報導,免卻傳媒在聽口頭判詞時斷章取義 這種招呼傳媒的方針, 使我想起去年9月退休的裁判官黃汝榮(Symon Wong)對我的申訴(致使我多寫了幾篇「令司法機構蒙羞」的文)(共11篇)。Symon其中一項指控是上大人在頒佈批評他的判辭前, 先召集記者, 把印好的判辭發給他們。Well, it is such a disgrace, a smear campaign making use of the media. 我極反對法官正常工作與傳媒產生互動的關係, 法官審案, 不是政治宣傳, 沒有需要太介意傳媒的看法。當傳媒報導至極偏頗誤導的程度, 只好由司法機構的行政人員去發新聞稿作澄清。刻意要矮化你的人無論你怎樣美化自己也沒有用, 提升到傳媒宣傳方面去爭取, 無形中變成在矮化自己。點解需要用這種心智去爭取司法權威?
返回我第一點的論述, 在上一篇完全沒有留言為我指陳官的邏輯謬誤而吭聲。我重複看陳官的《裁斷陳述書》, 以及附帶的中英文的《新聞摘要》, 以確保沒理解錯誤。 《裁斷陳述書》共54段, 第49段是謬誤出處, 原文這樣講;
「...本席認為,倘若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拿著該攝錄器材,他根本沒有可能單手拿著長竹,更遑論要拿起長竹作出戳向盾牌的舉動。」 「倘若」是一個假設, 陳官假設兩樣事情, 一, 被告在拍攝, 二, 被告同時拿起長竹, 陳官的結論是, 被告無可能這樣做, 因為長竹有一定重量。這就是我講她自己打倒自己想出來的稻草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有描述被告是單手持竹襲擊, 陳官可以因為單手做不到而拒納第一證人的證言, 但第一證人沒有這樣說過。被告作供也否認自己有拿起過長竹, 那麼這「倘若」從何而來? 這就是我批評為imagined impossibility。我也考慮過上述這話是否obiter, 而非裁決的主要思路, 但見到只有9段的《新聞摘要》, 第8段也作此論述, 可見這謬誤的思路影響本案的判決。這思維可能是中間落墨的結果, 即是一方面接納第一證人的講法指被告持竹襲擊, 另一方面又接納被告手持電話來拍攝的講法, 所以就二合為一來考慮, 這考慮變成控辯雙方的講法以外的第三種講法了。 我在上一篇開宗明義講, 事實裁斷的案件沒有絕對的對錯, 釘與放自有一籮道理, 我不花時間去爭論, 我只說要釘的話同樣可以寫出亮麗的大道理, 所以我的討論重點完全不放在應釘或應放那裏。同樣的案情, 由不同法官審理, 審出不同結果, 一點也不出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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