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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曾俊華的「先易後難」為第23條立法
標少
2017年2月11日
下面是曾俊華參選政綱有關第23條立法的概述:
 
28.香港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必須履 行的憲制責任,也是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不在香港實施的前提和條件。 
 
29.特區政府在 2002 年提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在社會上遇到 強烈的反對,最後被迫宣布撤回,其後歷屆特區政府並未有重新提出有關立 法。 
 
30.至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基本法》實施已接近 20 年,特區政府實在 沒有理由繼續拖延第 23 條立法。我認為,問題不在於要否為第 23 條立法, 而在於法例的具體內容和範圍,以及立法的正當程序。我們會汲取 2002 至 2003 年立法不成功的經驗,盡力推行 23 條立法,完成一項維護香港和國家 安全,並為港人接受的法例。
 
具體措施 
 
31.充分諮詢 ─ 必須經過充分的公眾諮詢,包括發表建議條例的「白紙草案」 進行諮詢。 
 
32.消除合理疑慮 ─ 重視政界、傳媒工作者和公眾人士的合理疑慮,在維護國 家安全的同時,充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33.先易後難 ─ 立法可按「先易後難」的原則分階段進行,首先處理較少引起爭議的問題。

曾俊華的政綱有關23條立法部份就在上面幾段, 他用了「先易後難」為口號, 卻沒有解釋甚麼叫「先易後難」, 所以我叫那句話做口號。在訂立法例時, 沒有先易後難的固有概念, 所以我對他這講法完全不明白。我只看到曾鈺成對此的呼應。根據《立場新聞》的報導, 曾鈺成認同曾俊華的取態, 粗畧講了他的概念: 條文中分裂國家、顛覆等行為,是可以界定到不牽涉以言入罪,社會較容易有共識,至於竊取國家機密等,港人會較敏感。假設雙曾為此溝通過, 曾鈺成的闡釋可代表曾俊華的看法, 究竟能否稱得上「先易後難」呢? 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為23條立法真的可以根據曾鈺成的「易」與「難」來分嗎? I doubt very much. 假如第23條立法, 條文針對具體行為, 就不會以言入罪, 加上《人權法》和《基本法》都提供了保護言論自由的條文, 所以決定因素是第23條所述各範籌立法的條文怎樣訂定那些具體行為, 而不是單純定出不能以言入罪的條文。假如第23條訂出以武力推翻國家政權是違法行為, 鼓吹/提倡/煽動別人這樣做無疑也屬違法, 你斷不能把後者視為以言入罪。我相信曾鈺成所講的「不涉以言入罪」是指那些單純批評而不涉具體暴力/武力行為的言論, 譬如叫「打倒共產黨」, ⅩX下台之類的言論, 那屬言論自由的範籌, 沒有刑責。

為第23條立法實質上怎樣立呢? 其實有兩種方法。一, 獨立訂定一章法例, 二, 修改現存相關法例及加入新的條文。2002年試圖為23條立法引致葉劉下台, 當時就發表了《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 這份諮詢文件第14段這樣寫:
 
純粹發表意見, 或就意見或作為作出報導或評論, 均不會列為刑事罪行; 除非這些意見、某報導或評論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達到某指定目的。這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該條保障發表自由。
 
根據雙曾「先易後難」的概念, 假如重新把2002年《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搬出來再演一次, 現今的港人收貨嗎? 曾俊華講為第23條重新諮詢市民, 我想知他是新瓶舊酒重演一次, 抑或有所創新? 我根本覺得「先易後難」整個概念是錯誤的。不論這立法是新訂一章抑或修改增訂現有法例, 都應該提出完整一套的立法概念, 而不應斬件上枱, 為第23條立法是件艱難的苦差事, 當年大律師公會認為無需立法, 社會充斥着正反意見, 此時與那時比較, 經歷了打沉了的港獨言論及旺角暴動, 社會人士對第23條立法的認受性可能比以前多了, 立法會非建制議員人數在DQ了及命懸一線行將DQ的議員的影響下, 第23條立法的氣氛比十多年前有利, 加上4個不同程度建制的候選人都承諾為第23條立法, 暫時民望最高的鬍鬚更是最前衛地訂下立法時間表, 最忠心地表態, 不過, 在我看這「先易後難」的講法, 是跟胡官提倡為第22條立法有異曲同工之妙, 都是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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