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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佔中結賬
標少
2017年3月29日
佔中搞手開始要結賬了, 卻和朱經緯的賬一起結, 在時間上如果說沒有政治考慮, 我就枉活了這些年。7警和曾健超一起被檢控上庭, 起碼是很大程度上的同案, 同日上庭理論上還可以講因為要配合先後審訊次序的考慮。獨立看朱經緯案, 檢控與否, 在事件發生一年半載之內就應有定奪, 毫無必要拖兩年多, 也無必要與佔中案同步進行, 連我這撐警大好友也看不過眼, 因為我從不撐不公道不公正及不公義的事。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都快將離任, 在退場之前執好自己的手尾責無旁貸, 但在時間上很明顯有政治考慮, 為免影響立法會及行政長官選舉的選情, 是刻意在行政長官選舉後才採取行動的。做法是否正確, 可謂見仁見智。

從FB看陳淑莊的控罪內容, 檢控普通法「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 是基於她煽惑他人去阻街及阻礙公眾地方, 而並非公眾妨擾罪常見的控罪元素。法律學者都講了, 普通法控罪最高可判監7年, 選擇普通法來檢控, 理由有幾個。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有「公眾地方妨擾罪」, 可處罰款$2000或監禁3個月。第4A條的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是針對物件阻街, 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這兩項控罪除了受案發6個月內要作出檢控的時限外, 罪行的元素也不切合佔中倡導者的實際行為。當然刑罰也是重要考慮因素, 起碼不受最多只可監禁3個月的限制。不過, 我認為不要過份強調普通法控罪最高可判監7年這因素, 這只是唬嚇人的講法。正如盜竊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 高買的人有判過10年的嗎? 有些人凸顯7年監禁的判刑是在製造輿論, 誇大政治逼害的另一煽情手法。以實際量刑而言, 這件案在裁判法院已足以處理。然而, 有少數的案件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並非因為控方預期量刑會超過裁判官的權限, 而是因案件所涉的複雜性, 證人及被告的數量多而轉往區域法院處理的。如果本案的被告一如當初的承諾, 會為公民抗命「找數」, 基本上爭論法理及案情就不會太多, 如果認罪的話, 都好難判多過1年。當然有人會不同意, 79天佔領, 帶來多種不便, 經濟損失也不少, 怎能輕判。可是, 時常都有人在網上煽惑他人去參與、聲援不同社會運動, 那些運動很多都造成公眾妨擾, 有些妨擾程度是預先不能預期的。佔中3子對佔中事件有煽惑倡導, 卻控制不了場面, 所以也不能一切都入他們的賬。否則若果在佔中過程中有人被殺, 可以告他們煽惑他人謀殺嗎? 有人被打, 他們又算是同謀了。

佔中這筆賬不是債仔拖數, 而是債主遲遲不去追數, 時至今日, 我們都忘了那些領導人物當年作出甚麼承諾了。債仔到頭來可以怪責債主, 唔係我唔找數, 你做乜唔追我呢? 你追我我會畀喎。講吓講吓, 分分鐘可以講到我無欠你錢喎。我無誇張, 七年前咪有單法官睇咗幾年報紙無畀錢仲怪個報販做乜唔追佢數, 終於仲搞到要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嚟追數添。可見我並非信口雌黃, 實在有先例可援。明日上庭有人不肯找數, 大可舉我所講的例子。這次對佔中人士及退休警司朱經緯同步檢控, 實在給人一個很差的印象。這絕對不是政治檢控, 指責與林鄭有關也極荒謬, 但否認有政治考慮, 我就打死都唔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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