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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熱血公民素無好感, 鄭松泰在立法會內倒轉國旗區旗行為幼稚, 但對他作刑事檢控我更加反感, 那是小題大造。有大狀認為法例沒有清楚納入「倒轉」為侮辱的一種, 又有大狀認為條文中英有異, 有得拗。我都認為有得抝, 不過抝唔贏。
4年前我寫過這一篇: 侮辱國旗區旗之二, 可以重溫一下方便此篇討論。香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A401)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A602)都移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條, 香港這些保護國旗、國徽、區旗、區徽的條文都分別在第7條訂立了, 譬如《區旗及區徽條例》
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法例所列的5種侮辱方式, 全部抄襲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所用字眼, 《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情況也是一樣。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如果控方這演譯敗訴, 就還有一把尚方寶劍, 就是釋法。我不是胡說八道, 要知道國旗法源自《基本法》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裏面包括了國旗法, 字眼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條, 你話大陸有無資格同你講立法原意和用辭的釋義呢? 所以, 鄭松泰這次就輸硬了。不過, 就算定罪, 他也不會喪失議員資格, 最多咪罰錢, 坐監就咪使諗。
或者有人會抝立法會當日展示的國旗區旗, 並不符合國旗法例 (附表1) 所列出的5種尺寸, 或區旗法例(附表1)所列出的8種尺寸, 那就不是國旗區旗了。別空歡喜一場, 看下《國旗及國徽條例》第8條怎樣講:
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
(《區旗及區徽條例》第8條也用了同樣字眼)
行為幼稚要付出代價, 因為這次的幼稚搞到被檢控, 確有點不相稱。另一方面, 鄭松泰被通知會被檢控時, 他左閃右避, 固意增加警方接觸他的難度, 這又讓我看他不起。倒轉旗旘是小學雞的行為, 既然做得出就應該堂堂正正去面對, 上庭去爭抝, 而不是玩小學雞捉迷藏, 一點大將風度也沒有, 難怪這班茂里節節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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