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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後發的自衛
標少
2017年6月5日
明報即時新聞報導西九龍裁判法院科技庭審理旺角暴動案, 這是屬於區域法院假科技庭審理的案件, 報導的標題這樣講:

【暴動罪審訊】10名被告同案受審 第七被告指有警員開槍故自衛 控方稱看不到兩者有關係 (12:55)
 
內文的相關報導是這段:
 
至於代表第七被告鄧敬宗的大律師庭上指,將爭議當日有警員開槍,使用不恰當武力,而鄧只是作自衛,但控方拒絕傳召當日開槍的警員。控方回應指,鄧面臨的控罪是於當日凌晨3時至5時,在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但警員是於凌晨2時5分在亞皆老街開槍,看不到警員開槍和鄧的自衛抗辯有什麼關係。法官稱暫時看來控方說法較為正確,押後再作決定。審訊繼續。
 
可能我生疏了, 這自衛的抗辯我真不明白。自衛嘛, 可以合法使用適當武力抗衡即時危險, 即不是過份的武力, 但需要有即時危險才可使用。撇開時間(時空交錯)不講, 在警察開槍之後一兩小時, 還可以講自衛? 我不懂。假設是同時, 即警員開槍, 被告自衛襲警? 搶槍來自衛抑或用飛鏢暗器去打開槍警員呢? 控方拒絕傳召開槍警員, 即是這警員一開始就沒有被列作證人, 也非控罪書裏所列的被襲擊的受害人, 那麼又怎自衛呢? 豈不是7警在暗角打曾健超一鑊, 其他人在街上找任何一個警員來打一鑊就可以稱之為自衛了?
 
當初警員裝備不足, 受到襲擊之下出於自衛鳴槍警告, 對着天空開槍, 要自衛的恐怕是天空的飛鳥, 鳥兒說: 阿Sir, 我又無放「炸彈」, 你做乜要打雀, 冤有頭債有主, 你拔槍都唔應該打上面嗰啲, 打下面先至啱吖嘛。
 
唔通條友想咗成個鐘先至想起當初唔記得自衛, 於是揾過另一個差人嚟自衛。Self defence起碼要proportional to the attack or imminent threat of harm, 後知後覺就沒有即時危險了, 仲自乜衛。這個有趣的抗辯理由, 當然開啓刑事法嶄新的一面了, 我拭目以待這件案的法律陳辭。
 
這不是jury trial, 我無禮地先講為快, 先向郭官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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