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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我舉了前新南威爾斯省礦產資源部長Ian MacDonald*, 因Wilful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罪判監10作例子, 留言有人間接問「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最高刑罰不是7年嗎? 這普通法控罪近年在香港見得多了, 傳媒也多次報導最高刑期是7年, 另可加罰款。香港對普通法罪行的判刑依據來自法例第221《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01I. 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在不抵觸第(2)及(5)款的條文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由1986年第12號第2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1)條修訂;由1996年第49號第6條修訂;由2008年第10號第15條修訂) ...... 監禁7年及罰款這講法當然沒有錯, 但新省最高法院卻認為此罪判監並無上限, 所以判Ian MacDonald坐10年監。澳洲每一個省對於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最高刑罰都不同, 昆士蘭省判監7年, 維多利亞省10年。控方要求主審法官參照其他省份的刑罰, 被主審法官所拒, 法官的看法是:
...I am not persuad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have regard to the choices made by legislatures other than the NSW Parliament or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法官參照了新省類似的法律條文, 得出以下看法:
我上一篇講梁振英看到終院昨日的裁決會手震, 其實沒有先入為主對他作出審判, UGL事件發展至今, 從各方跡象看並不容易立案作出檢控。儘管終院判辭對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涵蓋性進一步擴大了, 始終要看每一件案的案情事實, 而並非因為你憎恨某某宜得他落鑊就會變得鐵證如山。暫時見得到對梁振英最強的指控只是他沒有申報與UGL秘密協議的這筆收入, 而並非許仕仁那種極明顯的Golden Fetters。不申報一事, 本身已具爭議性。我不知梁振英看到昨天頒佈的判決是否真的會手震, 不少厭惡他的人卻已在心中認定了他一定逃不過被檢控的厄運。正確理解這判辭應該知道, 不同案件的案情差異大, 未必可以像緊身衣那樣套用法律觀點入去。不如省點氣別興奮討論, 靜心等待立法會調查的結果。
*R v Macdonald; R v Maitland [2017] NSWSC 638 (2 June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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