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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3被告保釋 官指無推翻定罪機會:理據毫不現實(15:58) 佔領行動期間襲擊示威者曾健超的7名警員,同被判罪成並判監兩年,其後全部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其中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今獲准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批准保釋時表示,警員作為維持治安的執法者,佔領時須長時間工作,更須面對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楊官直言,曾健超的潑水行為是具攻擊性、高度挑釁和不安全,而案中七名警員則作出同等愚蠢(equally senseless)的行為,將曾帶到變電站教訓,才會有是次針對警員的嚴重指控。 楊官認為,原審法官低估警員在處理佔領運動時面對的壓力,2年半的量刑起點值得爭議,加上上訴庭未必能在6至9個月內安排排期上訴,故決定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至於推翻定罪的理據,楊官直言劉卓毅曾干預襲擊的說法毫無說服力,以中途警員曾換人的說法更是毫不現實,認為他們無推翻定罪的機會。 (28.6.2017 明報即時新聞)
楊副庭長批准了3警保釋的一番話, 已替7警案上訴定了調。第一, 定罪上訴會被駁回, 第二判刑上訴會成功。上訴庭時常用計數機來計算刑期的(一笑), 所以我也拿計數機來算下。以下是一些數據:
開始計數。一般坐監行為良好及扣減假期, 實際會坐刑期三分之二。現在坐了133天, 再加6個月的話, 即是加180天, 總刑期是313天, 即31個星期。若從現在計再加9個月, 即是加270天, 連同已坐的總共是403天, 即57.6個星期。
假設判刑上訴得直, 扣完假坐31個星期, 還原的判刑會是
31÷2x3=45.5星期(469.5日)。
若以實際坐57.6個星期來計, 還原判刑會是
57.6÷2x3=86.4個星期(604.5日)。
7警的刑期如果不變, 104個星期, 打折後實際上會坐69.3個星期。但副庭長說太長, 再坐6至9個月也可能太長, 那麼, 看來改判15個月或更短的刑期機會頗大。如果判15個月, 即65個星期(455日), 打折扣3分1, 是43.3個星期(303.3日), 會是短過再等6至9個月的上訴排期。我原本預測是15個月, 看來我是準確的。問題是, 現在保釋了, 正審後如改判15個月, 就要繼續坐多24個星期, 坐監咁斬件上可能仲慘。最近郭炳江案就是一例。
我不會同人爭抝應該怎樣判, 除非有案例, 以前都大幅討論過, 不想重複講。反正上訴庭說了就是終結, 除非7警對定罪上訴到終審法院獲批, 判刑上訴就不能上終院, 上訴庭的判刑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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