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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天看到一篇上訴判辭的案情描述: 2. 受害人林女士是大環山游泳池清潔工人。林女士和同事黎女士在2016年7月9日下午約5時15分,趁游泳池5時至5時30分的清場時間,在游泳池女更衣室內用膳。 3. 期間,上訴人在游泳完畢後利用更衣室內的一部「吹地機」的風口來吹乾頭髮,導致水滴飄到坐在吹風機附近的林女士的飯盒內。 4. 林女士於是對上訴人說「靚女,我哋食緊飯,你頭髮啲水fling到我哋啲飯盒」「阿姐,你啲水吹過嚟我哋食飯」等類似說話。上訴人回應說「呢度唔係比你哋食飯,我係要吹」,及更衣室是游泳人士可以優先使用的設施等類似說話,並以「垃圾婆」稱呼及用粗口辱罵兩人。林女士不甘示弱,也以粗口回罵。黎女士則勸林女士不要跟上訴人吵。 ..... 10. 裁判官如此撮述林女士形容的事發過程: 「 控方第一証人(林女士)指稱被告以掃把有掃部份連續兩次掃向控方第一証人左邊額頭近太陽穴及眼瞼位置,控方第一証人指被告打她的力度為中度,因為事出突然,所以控方第一証人來不及反應。控方第一証人指事後感到面部刺痛,而且十分憤怒。她見被告襲擊她後將該把掃把掉在地上然後逃離女更衣室。控方第一証人於是執起被告掉下的掃把,然後跑上前追被告,但被告走得很快。控方第一証人指稱她當時感到被被告侮辱,她承認她拾起掃把追被告是想追打被告,但因為年紀大所以追不到被告。」 11. 雖然趕不上上訴人,但林女士和黎女士均清楚見到上訴人在逃跑時右手手肘位置撞到一條柱。 12. 與此同時,廖女士在大堂聽到有人大叫,然後見到林女士手持掃把追著上訴人,雙方距離大約1米左右。上訴人曾經跑出閘外,林女士亦跟隨到閘外。廖女士上前制止,按著林女士的肩膊,林女士於是將掃把掉下。廖女士隨後按上訴人要求,吩咐其他職員代為報警。 13. 林女士說她當時面部紅腫、觸痛、頭暈,由救護車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獲發一天病假。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劉淑嫻 HCMA 26/2017)
我一路看這判辭就一路罵這潑婦, 心裏就話你個八婆, 抵你死囉! 如果有單咁嘅求助寫畀我, 我一定會講sorry喎, 幫唔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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