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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位學者聯署要求有關當局立即釋放雙學三子, 陣容鼎盛, 哈佛劍橋都有份, 可惜我找不到聯署信的原文來看, 只能看到明報的二手資料。明報其中一段這樣講:
這一篇不得不評下這些學者的行動。我要批評他們「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的講法。在明報另一篇報導講其中一位聯署人是中大人類學教授Gordon Mathews:
有份聯署促請放人的中大教授Gordon Mathews以電郵回覆《明報》查詢,指參與聯署並非反對刑期本身,而是達至判刑的途徑。Mathews指周永康已完成他原本被判的刑罰,但又因同一罪名被再次判刑,而這似乎是因為律政司長推翻高層檢控人員的決定,「如果這是真的,就是政治干預」。
再次判刑看來是36位學者聯署表達不滿的原因之一(違反「對同一罪行不能判決兩次(double jeopardy for the same offence)」的原則), 大佬, 我真孤陋寡聞, 香港的double jeopardy法律概念不是這樣的, 香港是指同一案情不能檢控兩次, 而並非同一罪行不能判決兩次。同一罪行判決兩次最常見的例子是被告對判刑的上訴及律政司的判刑覆核申請, 不論是被告上訴得直獲減刑(甚至到頭來被加刑)或者律政司成功申請覆核刑期, 都會出現再次判決的情況。另外的例子是定罪上訴得直但發還重審, 都屬再次判決, 但不是普通法所禁止的double jeopardy概念。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發表了《一罪兩審》的報告, 建議修改法例, 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
《一罪兩審》
可見, 香港禁止的一罪兩審, 並非36名學者聯署的講法。如果他們在非議重新判刑方面, 香港的法例清晰訂明, 上訴庭有改判的權力。三子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若果成功, 也是同一罪行的再次(第三次)判決, 完全合符法則。
就算採用Legal Dictionary對double jeopardy的釋義, 講到禁止double jeopardy的五大基石, 第五是:
(5) eliminating judicial discretion to impose cumulative punishments that the legislature has not authorized.
以三子案而言, 律政司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的, 是屬於the legislature has authorized的做法。故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