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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自律
標少
2020年2月10日
政府的新猶是不論你是何人, 由大陸赴港者大部份自律隔離14天, 違反者可最高被處罰款25,000元(第4級罰款)及判監6個月。可行嗎? 自律是甚麼? 即是無足夠資源人手執行之下求你幫幫忙別做孬事。以前悉尼大橋收費亭是無人當更的, 司機駕車經收慢車速, 把銀仔拋入籮中, 行使honest system, 有無拋足銀兩也無人知。香港政府叫人別搶米、搶廁紙, 去超市看下米架, 空空如也。當然, 搶米搶廁紙又不犯法, 惶恐心理下, 就算犯法也有人去搶的。

罵政府容易, 這政府也的確有很多官僚積習過久而不能前瞻的思維。可是, 務實地去想下, 政府沒有魔術棒, 有不少事情是辦不到的, 政府只是講了不少蠢話和做了不少蠢事。先看下輿論。

【明報專訊】政府刊憲,今日凌晨起由內地抵港、及抵港前14日曾到內地者,必須接受強制家居隔離檢疫,違者可罰款及監禁,政府多次強調要受檢疫者「自律」、訴諸「公民責任」,毋須戴上電子手環監察行蹤,只會抽樣突擊檢查。對於受檢疫者可自行乘車返住所,同住家人可繼續自由出街,港大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直斥措施「兒戲」,亦有醫生批評執行粗疏,憂慮家居隔離會導致SARS時期淘大花園翻版事件。議員亦斥如同「A貨」隔離。

違者可囚6月 5‧7午夜失效

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會昨召開特別會議,訂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附屬法例,除了4類人獲豁免,其他抵港前14日曾到內地者,均須接受14日強制檢疫,違者最高可罰款2.5萬元、監禁6個月。法例昨日刊憲,設日落條款,今年5月7日午夜失效。

......

警方消息人士表示,警察會在關口維持治安,當有人拒絕與衛生署人員合作,如拒提供資料,警察會介入。他表示有明顯病徵者要送院,無病徵但在申報表報稱屬「確診者的緊密接觸者」則要送隔離營。至於接受家居檢疫者,須於兩小時內抵達指定地點,警察會以抽查形式,透過電話、WhatsApp聯絡或上門,若找不到受檢疫者會通知衛生署,兩次警告無效後,第三次再犯時,衛生署會發隔離令。

何栢良批評「措施兒戲,與市民期望落差甚大」,罰則不夠重、欠阻嚇力,「所有措施都靠人自律、靠突擊抽樣是不足夠,違反的懲罰又不夠重,有效性存疑,令我感覺(政府)只是在看香港時運低,還是時運高」。

 
訂立規例(regulations)的權力來自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的第7條, 而7(3)也說明了違反規例「可處不超過第3級罰款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 你以為政府可以為所欲為要罰一百幾十萬判監十年八年只要刋憲就可以執行, 這些更改都需要以立法形式由立法會來處理, 否則是經不起法律挑戰的。現在刋憲訂立的罰款為第4級, 已違反了主法例第7條。就算現在違反自律隔離的罪行, 能否經得起其他法律挑戰也是未知之素, 若有人違反了這自律式的隔離令而否認控罪, 會先爭論案情事實, 然後爭論法律。怎爭論要有實際檢控案例才知道。
 
還是老問題, 強制隔離的設施及人手都不足, 根本不能全面執行, 想找個地方作隔離中心就立即有人堵路抗議, 盡無恥自私之能事, 可拒大陸人來也不能拒港人從大陸回來, 你來做政府決策者, 請問有何良策? 胡謅式的批評有誰不會, 叫你講個具體方案出來, 就分分鐘講這要政府去想辦法。政府在無辦法中想了自律隔離這方法, 想招義工幫手監察隔離的人都不易找到, 政府要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才能解決這問題, 任憑大陸可10天內起了醫院出來, 都只能安置幾千人, 試問自私自利以爭取個人權益為己任的一部份香港人, 有甚麼能力提出務實的方案?  若一早全面封關搞到食物供應不足、沒菜吃的時候, 你又會看到香港人另一嘴臉。有人認為要強制自律隔離的人帶電子手帶方便監察, 就算有十萬八萬條手帶, 怎樣監察? 由誰監察? 有呀, 去連登班馬, 叫黑衣人去監察, 好過揾警察。

自律很不理想, 但諸君可有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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