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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黃官變色
標少
2021年2月24日

今天(23日)社工劉家棟上訴案的判詞頒佈了, 定罪上訴駁回, 判刑上訴得直, 1年監禁減到8個月。本案惹起我一些感慨。有興趣看判詞的朋友, 可以按連結去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 劉家棟, 判詞淺白易明。很多人認為聽審上訴的黃崇厚法官是黃官, 黃不黃有時要看時勢, 若本上訴聽審的時間在香港動亂鏖戰正酣的時候, 結果完全改寫也不足為奇。這種現狀, 看多了就會悟出道理, 定罪脫罪, 輕判重判, 都可以寫出一番大道理的。話雖如此, 這刑期我也有點意外, 比我預期為重。如果香港也仿效英國, 一早炮製了量刑委員會(Sentencing Council)出來, 我相信也不會判到8個月的監禁。很多人提倡成立量刑委員會皆因近年涉及社會運動所判刑過輕所致, 而並非因為判刑的不一致(disparity)而引發。

判詞這一段有點值得商榷:

108.  以本案的情況,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無可避免。命令緩刑,理據不足,甚至沒有[75]。上訴人並不認罪,難稱有充份悔意,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該命令也完全不能充份反映本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
 
這段提到「命令緩刑,理據不足」, with respect, 就算有理據, 這罪行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所載的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之一, 根本就不能判處緩刑。
 
另兩段判詞反映判刑的考慮:
 
106. 上訴人是一名社工,當時與他一起的也是社工,本席不會否定他們因這身份對情況有一些判斷,認為應因這身份要做點事情,即使是這樣,從證據只見他們行為的對像是單向的,難稱是對社工的應有角色有十足把握。當天他穿著的衣服,印有「社工造反,抗命無罪」的字眼[74],這和上訴人只是一名中立身份在場為了進行社工工作之說,難稱一致。

107. 上訴人沒有可能不知道他身處的境況,他的行為相當程度影響了相關警員在嚴峻環境下執行職務,對在場非法集結的人客觀而言起了鼓勵作用,延誤警方行動帶來的風險不能忽視,無論如何令公共秩序遲了恢復,另一方面,上訴人沒有用武,行為也不激烈,維時不長,沒有顯示對警方有惡意,也沒有令警員陷入即時危險。
 
在這種背景下, 真的要重判8個月監嗎?
 
既然有人愛提量刑委員會, 不妨去看英國的量刑委員會會怎判。
 
Obstruct/ resist a police constable in execution of duty (Revised 2017), 相同罪行, 在2017年4月修訂了的量刑建議, 最嚴重的案情(Category 1 higher culpability and greater harm), 建議判處罰款至中等情度的社會服務令。當然, 與香港不同之處是香港阻差辦公最高可判監兩年, 而英國只是1個月。 大家也要明白, 成立了量刑委員會, 也不會無時無刻更新所有刑罰的量刑的, 在這方面, 沒有量刑委員會下, 法官的判決彈性就大得多, 可參考上訴庭最新的案例, 但參考最新的判例也可能犯錯, 因為案發時最新的判例根本都未出現, 真的可追貼參考嗎?  說到案發時間, 這判詞又有另一敗筆之處, 通篇連案發於何時, 原審於何時也沒提及, 真的不太理想了。
 
上大人殺氣重, 黃官也變色, 保家宅平安了, 木訥寡言為上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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