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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坦白從寬
標少
2021年3月17日
朋友問我47人的串謀顛覆罪會怎樣判, 這是一條把定罪視為必然結果的假設題, 但想深一層, 這假設有點道理。他們面對的顛覆控罪, 指控基礎是選人進入立法會否決政府所有財政議案, 繼而逼使林鄭下台。可以假設案情事實方面辯方爭議不大, 因為各被告都大鑼大鼓地進行有關宣傳, 從網上或記招的發言, 順手拈來, 證據一大堆, 所以爭議的大概只會是法律方面, 譬如怎樣構成顛覆, 立法會議員的否決權會否構成顛覆等, 用的是普通法的思維。但人大立法, 人大釋法, 普通法的思維根本找不到據點。由佔中開始, 至35+初選, 在法律上看法的這筆帳, 沒有理由不算在戴教授及他的法律團隊身上。在佔中講公民抗命的時候, 起碼有講公民抗命的法律後果, 也有提醒參與的人要面對的風險, 是明知犯法而為之的。在35+初選的行動中, 卻認為是不會違法而為之的, 我相信他們只用了普通法的思維, 而忘記轉台, 對人大立法置若罔聞, 還以為可以一如既往在法庭雄辯滔滔, 連法庭自己都撐不住, 怎去撐你?

雖然首宗涉及國安法釋義的案件只局限於保釋方面, 終審法院開宗明義, 說明香港法院在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
 
32.  如我等所見,國安法公布成為特區的一項法律是出於人大《5.28決定》,並由人大常委會制訂,以及把國安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內。這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八(二)及(三)條進行,並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而是中央事權,以及中央政府對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資深大律師黃繼明[25]對此並無異議。周副專員因此陳詞指,法庭不能裁定國安法或當中任何條文違憲或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6]不符,因為此舉將等同挑戰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當中程序所進行的立法行為。
......
37.  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當中程序進行的立法行為,達致國安法公布成為特區法律。我等認為,按照吳嘉玲及其他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案(第二號)一案[33],有關的立法行為,不可藉指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由,進行覆核。

怎樣構成顛覆, 最終的釋義權都在人大手裏, 試問47名被告怎抗辯, 抗辯得來又符合人大立法的心意的? 別以為在黎智英案終審法院推翻李運騰的看法就是終審, 若終審法院在該案肯定李運騰的看法, 結果將會是律政司把案件提請人大釋法的。國安法的地位超然, 連基本法也要讓路, 47位被告妄想以立法會議員的投票權或其他本地法例來抗辯, 務實的方法是打定輸數舉手投降, 坦白從寬, 抗拒從嚴。別以為這兩句是共產黨的八股, 香港法院一向都有early guilty plea discount的, 道理大同小異。預測判刑我就無能力了, 新時代的新思維, 廢老跟不上。我想你問Maggie Yang她都答不到。她是誰?  本案擔正大旗的楊副刑事檢控專員。
 
我對47名被告中大部份人都頗同情, 我相信他們事前都誤信了自己友的法律意見, 以為35+初選是不違法的,  若明知參與這種行為也構成顛覆, 大部份人也不會以身試法。可是, 他們也有不值得同情的地方, 用下common sense, 怎可以irrespective of merit反對所有財政議案, 說出來也幼稚。

國家強大的時候, 陳世美特別多, 愛國無需乞求, 也不出於脅逼, 若貪圖富貴美色才戀慕起來, 這種人還靠得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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