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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I wonder
標少
2021年3月19日

這一則新聞, 算不算忠誠廢物的例子呢: 容海恩:艾未未作品或違《港區國安法》低俗不安 陳錦成:「或見識少」建議虛心學。明報報導內文這樣講:

藝發局視覺藝術小組主席陳錦成回應,艾未未很多作品的方向是挑戰權威,並非只針對中國,不能片面理解他的作品,認為容海恩這方面「可能見識少」,而藝術館亦有教育作用,「提供資源畀好似容小姐呢啲唔係好識文化嘅人慢慢學,虛心學習」。
 
容大狀一向寡言, 但一開口總會給我一種忠誠廢物的感覺。最經典的一次就是謝偉俊曾在立法會批評容大狀不合乎一個大律師應有的最基本常識。謝偉俊雖然是事務律師, 但他一開始選擇以大律師來執業, 後來才debar轉sol的, 論資格他絕對可批評容大律師。容大狀卻不懂藏拙, 出位變出醜屢見不鮮, 連廢老標少也可廢物利用一番。這一篇不是談容大狀, 只是順手拈來作開場白, 本篇談國安法。   

我不喜歡國安法的訂立方法, 因為我認為這法律的訂立標誌着一國兩制終結的開始。可是, 在當時社會暴亂的情況下, 又有沒有其他方法平亂呢? 恐怕沒有(除非借鏡緬甸軍隊)。自反修例運動開始, 立法會已不能正常運作, 要訂立23條都無可能, 遑論是國安法。所以中央代香港立法, 我可以理解。國安法對平亂效果的確顯注。既然如此, 為甚麼我不斷批評? 當不吃東西會餓死, 吃極難吃的東西可以續命, 除非想死, 否則怎會不吃。捉到隻野兔, 不懂生火也會茹毛飲血。先講題外話, 我都不明日為甚麼還有人會惦念兔兔, 總喜歡提起他。到了訂立國安法後, 我回覆他留言時說他任務失敗, 不能交差, 不如一死(or words to that effect), 他很明顯是肩負煽惑他人搞亂香港的任務的, 我也曾指責他巴士座位插針也和他有關, 但他斷然否認。他的任務失敗了, 鎩羽而逃, 還會再在這裏留言嗎? 又廢又蠢的豬才會。所以, 拜托, 別再提他。
 
國安法出爐, 暴亂平定了, 當然不能功成身退, 立即廢除, 否則又會有人乘機起義。不過, 國安法是逼不得已、為平暴而訂立的, 既然已奏效, 社會安寧了, 就不要動不動引用國安法來進行拘捕檢控, 拘捕檢控35+選舉的47人屬overkill。有人說犯法就是犯法, 犯了法就要繩之以法, well, yes and no。為甚麼包含no呢? 因為檢控守則也會作出公眾利益的考慮, 也包含酌情因素而不作出檢控的。所以犯法就是犯法, 但犯法不是絕對檢控的, 檢控了也可以撤銷控罪讓被告守行為的, 在與去年暴動相關而案情較輕的案件, 不少都以守行為結案。
 
很多人不同意我的看法, 各有因由, 不用爭論, 反正47人都已被檢控, 要殺要戮都不關我事, 但那些廢物廢柴就請不要在這裏哭鬧出醜。我不是要說服任何人。人大訂立國安法後, 已向選舉埋手, 下一項目是甚麼呢? 其實不用講愛國者治港, 這方針在基本法裏已包含的, 選了誰做行政長官, 都需要中央的任命的, 反對派怎都做不到的, 只有一班傻人, 時常把基本法掛在嘴邊, 卻看不通含義。 一國兩制下, 香港像在夾縫求生,  撕破臉皮拉倒了就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香港憑甚麼議價? 可憑據的是香港有甚麼價值, 以往作為中西橋樑, 非武力統一台灣的試金石, 現在都一無所有, 價值越低, 討價力近乎零,  等待恩賜。 這47人被檢控的決定, 來自DoJ抑或國安處? I wonder (I did not say I suspect)。
 
暴亂時無論怎大聲疾呼叫人守法都沒有人聽, 他們就不明白, 不論甚麼政權, 都講law and order的, 衝擊立法會和衝擊國會山, 下場都差不多的, 只是刑期的分別, 儘管美國佬為香港暴徒鼓掌撐腰, 美國判刑只會更長 。最近香港上訴庭一連串的判刑覆核, 暴徒無一倖免地加刑, 已說明law and order在法庭眼中的重要性, 因此越來越多被告認罪圖減刑, 涉及嚴重暴行的人卻賺不到我一分同情的。 有人從歷史中汲取教訓,  有人看到歷史就眼睏, 只能活在後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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