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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大細超」
標少
2021年6月21日
 
久不提筆, 並非封筆, 偕因這裏病毒太多, 疫苗也不管用, 已入膏肓, 無法治了, 只好由他去罷, 如果活該吃餿的, 本性難移, 犯不着餵以良粟 , 浪費稻粱。況且對付病毒的新方向也不是一味依賴疫苗, 新方向就像特敏福(Tamiflu)治流感一樣, 阻止病毒複製, 減低殺傷力。 標少是有病不求藥, 無聊才寫blog的人, 對付病毒嘛, 反正都沒良方, 讓它自生自滅好了。

明報昨天有此新聞報導:
 
【明報專訊】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定罪罰款後,《大公報》男記者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原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早前曾審理蔡玉玲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被問及有關兩案的標準,主控官於庭外強調按照律政司檢控政策,兩案標準完全一樣。
 
從表面看, 我不會質疑主控官的講法。兩案採取相同的考慮標準, 一點也不難。如果蔡玉玲提出申請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而律政司不肯, 才可以指責律政司厚此薄彼, 俗云「大細超」 。很明顯蔡玉玲沒有提出守行為的申請, 而選擇抗辯, 律政司也不能硬要她守行為。故此, 從這角度看, 指責不能成立。蔡玉玲提出法律上的爭論, 也不會接受守行為的建議。情況就有點像以下這例子: 甲乙兩人在公眾地方打架,   甲願意守行為, 乙不願意。最後控方撤銷甲的控罪讓他守行為, 而乙繼續被檢控, 最終抗辯失敗而被定罪, 公眾就不能批評律政司厚此薄彼了。我講這種例子作比喻,  首先要兩者案情性質一樣作為大前提。我舉個實例, 梁天琦和大公報記者的跟蹤和反跟蹤事件, 引致在太古站扭打起來,  兩人同被控打架罪, 以撤控守行為作結, 以當時梁天琦的背景, 根本不應寬待他, 但該案大公報記者的角色是適合撤控守行為的, 為免予人處理不公的感覺, 於是惠及梁天琦了。
 
我以前講過不應檢控蔡玉玲, 我沒改變立場, 理由不再贅。蔡玉玲及大公報記者兩案控罪相同, 但案情性質迥異。大公報記者說被人跟蹤辱罵, 他擔心個人安全就應報警, 警方可以檢控跟蹤者遊蕩罪, 這種情況有先例可援, 前立法會議員朱凱迪被4名男子駕車跟蹤, 4人均被定遊蕩罪。案情類同的大公報記者大可報警求助。蔡玉玲案的案情性質完全不同, 她進行偵查式報導, 涉嫌警黑勾結, 又不是擔心人身安全, 怎報警求助?  我以前也講過, 若蔡玉玲被檢控, 她根本沒有抗辯理由, 但被定罪也應處以象徵式罰款, 而不應是每項3000元。話雖如此, 她的定罪上訴必然被駁回, 這是甚麼年代了, 有多少上訴有運行!  
 
在這時勢標少還有膽寫這些文章, why not? 我一向贊成修改引渡條例, 反對黑暴, 反對現在這模式的國安法, 反對狐狼外交, 主子最近不是說要老外也覺得中國人可愛可敬嗎? 夠蠻夠惡也可愛,    那麼特朗普也很可愛了。 
 
最近有網友寫信給我, 說他聽從我在blog中勸說: 抗爭也要在法律框架中行事。他沒有參與暴動, 已準備移民了。移不移民是個人選擇, 我慶幸的是少一個做蠢事而留下烙印的人。至於蘋果被封殺, I don't give a damn, 食得鹹魚抵得渴, 往日過火, 今日自食其果, 這是共業。弱勢政府一下子強起來, 不是強勢, 而是強權, 動輒就以國安法唬嚇, 陰虛火旺的時候, 就應乘機調理一下, 收歛一下, 不要讓病毒滋生下去了。可是, 今時不同住日, 時代變了, 駕神舟, 達天宮, 殲16,  過台海, 到了吐氣揚眉的時節,  愛國者何其多。How do you earn the respect of the world is a question pondering a lot of dampened he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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