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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千禧大疑案
政府負責償還銀行存款之商榷(2)
侯運輝
2015年1月7日

(原文發表於19781130日的《經濟觀察》)

 

存戶貪厚息須明白所冒風險亦大

 

《明報社論》認為銀行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貢獻,影響很大;而且,銀行利用客戶存款,貸放給工商界,故任何銀行都經不起擠兌;隨而引美國的例子,政府賠償限額為二萬五千美元給予倒閉的銀行存戶。結論是香港政府也應該立法,賠償十萬港元,便一定可避免擠兌,便沒有銀行風潮,也不費港府分文云云。

 

銀行和其他工商百業一樣,是牟利的生意;銀行家是以賺錢為目標。經營商業,必要負擔風險。貸放對象可靠,審查嚴格,管理完善,避免職員欺詐,放出款項不集中於一二行業等等,是減低經營風險的方法。但穩健可靠的經營,是成本較大,利潤率較少;冒風險較大的銀行,借貸利息必較高,利潤率也大,但倒閉的可能性也高。因為對客戶要求不嚴格的緣故。存一百萬於豐財務,以十八個月為期,一年可得利息八萬三千七百五十元。但存於名不見經傳的銀行或財務公司,所得必定較多。存戶選擇利息較優厚的銀行,是他願意承擔較高的收不回存款的風險。存款於豐財務,是存戶犧牲一點利息收益,以減低收不回存款的風險。明乎此,為什麼需要由政府拍心口去承擔風險呢?由政府去承擔的結果,是鼓勵銀行家借錢予不合格的借款人,以搏取一己的利潤——反正出現問題,政府會負責償還存戶,其做法必定「驚險百出」,被「擠提」的危機亦較大。

 

存款保險費用全由存戶分攤

 

銀行經營不善,必然倒閉,猶如任何商業機構關門,我們不需要替它惋惜。銀行風潮時倒閉的明德銀號,是經營不善的結果,政府沒有義務慷納稅人之慨,替明德銀號還錢予客戶。如銀行倒閉,政府便得賠償,其他商業機構倒閉,政府是否要代之還債予債主呢?如明報主筆還未信服,想想下面一個例子——存入貨倉的大米被火燒去了,是否政府需要以納稅人的金錢,替貨倉東主償還給存倉的米商呢?相信稍有理性的人都不贊同政府以納稅人的錢償還給存倉米商的。事實上,米商也購了水、火、盜竊各樣的保險。明報所舉的例,說美國政府對每一個存戶都負責賠償,是對美國銀行制度缺乏認識所致。美國採用的,正是如米行東主替米買保險一樣的原則,是一種保險制度。參加保險計劃的銀行,都需交付保費;倒閉銀行的賠款是來自銀行的保費,卻不是來自稅金!保費自然來自銀行,但羊毛出在羊身上,銀行付出給存戶的利息亦較低。香港有否需要有銀行保險制度,猶如個人應否買人壽保險一樣,是一個風險承擔的問題,冒風險,收入多些,買保險(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收入小些,應由各人自決,怎樣也扯不到由政府負責賠償的說法。存戶存款入銀行,獲取利息。當然要冒風險,如他不欲冒銀行倒閉的風險,大可存款入銀行的保險箱,風險等於零,收入也等於零!

 

設立中央銀行可取悅民眾但落後不足取

 

香港的銀行制度,是有其內在缺點的。香港採用百分之二十五流動資產,徒具形式,不具壓抑銀行創造貨幣的能力(請參考第廿二期月刊侯先生的大作)。這是造成通脹的內因。各國發生通脹的原因,是政府濫發通貨的結果,加上銀行制度採用部分儲備制(PROPORTIONAL RESERVE)。若銀行如貨倉,是百分之一百儲備,則必定不發生擠兌拖垮銀行的現象,猶如存倉商人一齊取貨也不拖垮貨倉一樣道理。正確的方向,是採用奧國經濟大師海耶克去年提出的私人以競爭形式發行貨幣,加上百分之一百儲備制度。換句話說,是褫奪政府控制貨幣發行的權力,香港的中央銀行提議,是一個倒退的方案。這種說法,或許能取悅民眾,但卻是一種倒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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