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經濟學千禧大疑案
屋頂或是星空?——香港租務管制的歷史教訓(1)
侯運輝
2015年2月18日

(原文發表於19791127日的《經濟觀察》)

 

一九二一年通過了租務管制法案,翌年六月,港督司徒拔爵士已看到它的害處,公開承認管制是「違背了經濟規律」,相信司徒拔是香港歷史上空前絕後公開承認政府犯了政策錯誤的港督。

 

日光之下無新事。歷史只是不斷重複上演的連續劇。米字旗下的香港,也沒有例外。一九二一年大量移民從中國湧入香港,使到房屋的供應頓呈緊張,租金也隨着飛躍跳升。於是年七月十八日,當時的按察司金普(J.Kemp)二讀動議通過租務法例去保障住客的利益。實施租務管制的目的說得不能再清楚:「這個法例(租務管制)的目的是要保護住客,而並非業主的利益……讓現在的住客都能夠有瓦遮頭,免受業主的過分剝削。」

 

該法案在當天經三讀手續,正式成為法例。距首讀僅十九天,掌握香港命運的人,企圖用立法程序、行政命令來保障住客的居住權利。但良好的動機,若果沒有知識去指導的話,往往帶來與期望適得其反的後果。對住客來說,租務管制究竟是雪中送炭,抑或是揠苗助長、愛之適足以害之的愚行呢?

 

真正的被剝削者

 

任何限制業主加租權利的租務管制法例,必定要同時限制業主收樓的權利。假若業主可以隨時將原有住客趕跑,轉租給新住客,那麼租務管制法令只是一紙具文。趕跑了舊住客之後,業主可以要求新住客交鞋金、鎖匙費,或甚至以數千元代價買一張破椅,法庭也毫無辦法。一九二一年香港的租務法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可以收回樓宇 ——(一)拆樓重建。業主須給予住客三個月通知;(二)業主收樓自住。但業主須保證住客能夠以同樣租金,在其他樓宇可租到同樣質素的房屋;(三)住客拒交租或騷擾其他住客。

 

在租務管制情況下,神志清醒的住客絕對不會拒絕交租(政府屋宇沒有收不到租的新聞)。也由於在租金節節上升,全面實施租務管制的情況下,以收樓自住作為趕走住客的理由,也是困難重重。以同樣的價錢,去哪裡能夠租到同樣質素的房屋?故此,業主憤憤不平,認為他們才是被住客剝削,只有出最後的一招 —— 拆樓重建才能夠逼住客搬遷了(一九二一年的租務法令,拆樓重建毋須給住客補償)。

 

拆樓梯趕跑住客

 

當然,有些業主會用一些我們認為是旁門左道的伎倆,去逼走現時的租客,轉租給願意出較高租金,或願意交鞋金、鎖匙費、頂手費,或出高價買破椅的住客。例如,租務法案通過後的三個星期,即一九二一年八月,立法局有這樣的記載:「有些過分的業主,在雨季時,使人拆去樓梯和窗戶,以趕跑住客。」

 

也有這樣的記載:「有些業主,為着逼住客搬出,派出工人去破壞房屋。」

 

租務管制引發了業主與住客激烈地角逐這份禮物 —— 管制租值與市值租值的差異,引致殃及池魚(房屋)。業主與住客一拍兩散,破壞樓宇的結構,意圖減低這份禮物的價值。以上所舉,並不是一小撮特殊例子。在實施租務管制的次年,租務法案加了不少附加細則,以限制業主破壞樓宇。結果,使租務法案從原先的十七條目,增加到二十七條!

 

- 待續 -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