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於1976年11月25日的《經濟觀察》)
與侯運輝合著
港督麥理浩爵士最近透露政府每年將出售五千個單位給少數的幸運兒—— 少數,是因為每年僅出售五千個單位,但單只每年新增的家庭便有三萬多個;幸運,是因為獲得購買權的市民,並不是因為他們對社會有什麼特殊的貢獻,可以無愧地接受這份為數達幾萬元的大禮物(但獎金的大小,對每個家庭而言,都各有不同,理由詳下),只是政府認為他們不符合入住公營的甲或乙類屋的條件,又沒有足夠的能力購買私營樓宇,於是,政府對他們特別眷顧,圈選出合資格的申請人,採用先到先得的分配辦法,將樓宇配售給幸運的少數。那些「不幸運」的,只好翹首企望,希望來年交上好運。在現行的稅法下,漏洞甚多,自己做老闆的人,賺多少錢也沒有人知;但受薪階級月入一千元便得納稅。呈報稅局的入息,並不真正地反映每個家庭的實際收益。試看廉租屋甚多名牌汽車,便知現行的入息稅法,不是公平合理了。那些幸運兒無端端獲得政府津貼,但其他階層的市民,便得承受政府的高租值政策,沒有機會獲得政府的「眷顧」—— 誰叫他們太努力賺錢?政府認為這批小資產階級,話該!
這個美其名曰「居者有其屋」的售樓計劃,自出籠以來,評述者都很直覺地支持這個政策,因為誰也歡迎政府大撒金錢的,只要加稅加不到他們頭上便成。但究竟這個計劃,在經濟學觀點下,這種形式的分配—— 合政府心意,又行得快的申請人,才可得獎—— 是否最合理、最公平?又將會有什麼的結果呢?這是本文致力的方向。
公有財與公用財
政府售賣的樓宇,正如一切私用財(PRIVATE GOODS)的本質一樣。甲吃了的漢堡飽,乙便不可能得到。政府售出的樓字,是公有財,也和其他私用財本質上相似,所不同的,只是由政府借給而已。當業權一旦從政府手上轉到某甲去時,乙便沒有機會得到了。公用財(PUBLIC GOODS,一般中文經濟學教科書錯譯為公有財)卻是另一類型的商品或服務。指的是這種貨品一旦製造後,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到,而不需要增加額外的成本。例如電視節目,一旦廣播後,任何有電視機的人皆可以看到,多些人看,也不會增加電視台任何成本,又例如國防經費、街燈、燈塔,甚至一首詩,一個意念,都屬公用財,公營樓宇卻不是公用財,而是公有財,於是發生了分配的問題。
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對一切私用財的分配原則,是價高者得;但卻絕不是有錢人買光了市場上的貨品。因為每人對一件商品的評價、估值、效用,是根據各人所在的環境、經歷、訓練而各個不同。對一個極飢餓的人,麵包比鑽石更可貴;對一個純情的青年人來說,愛情便價更高;對喜歡古典音樂的人,就算免費送他流行音樂會的票子,他也不領情,就是這個道理。然則,政府賣公有財的分配辦法,是否比採用價高者得的分配法更佳?又將會有什麼後果?
「禮物」的涵意和闡析
政府的「禮物」,是政府用以低於市價的樓宇,售給合資格的市民。現在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分析政府送的「禮物」的本質。
假設公營樓宇座落地區的同面積單位的樓宇,市值是十萬元,但政府只以五萬元售給指定的家庭。由於該等樓宇外形設計千篇一律,對陳先生而言,他可能覺得只值九萬元而已。現在有三個價格。A—— 房子的市值十萬元。B—— 陳先生認為該房子實質的價值是九萬元;及D—— 該房子實際的買價五萬元。還需要一個價值,假若陳先生不是幸運地獲政府「關懷」,他願意付多少錢去買樓自住?假設答案是八萬元,此一價位以C代表。
首先,假若政府不是特別眷顧陳先生,他們已準備用八萬元去買房子。由於既符合資格,又行得快;現時只用去五萬元便有業主可做,C減D所餘的三萬元,是原擬用來買房子的,現在可省下來,這三萬元現在可作其他消費用途—— 或買架汽車代步;闊了不少。
其次,比較陳先生願意付出作為買房子用的八萬元—— C,及他主觀上認為現在購買的公營樓宇,只值九萬元—— B。這相差的一萬元,是政府希望閣下入住這些模範屋宇,給陳先生的津貼。但這一萬元並不增加陳先生的消費能力。
政府津貼的全部(A-D)是五萬元,其中三萬元增加了陳先生的消費力,另外一萬元是政府請陳先生入住公營屋宇的特別津貼。還有其餘的一萬元哪裏去?(A-B)那一萬元,在陳先生而言,是政府浪費了。雖然政府以市值計算時,這間房子的價值是十萬元,但陳先生認為根本不值十萬元,只值九萬元而已,假若政府津貼的形式不是以廉價樓宇,卻是直接給予幸運家庭五萬元,他便可以選購在他主觀上認為真正值十萬的房子了。
假若B與D的差額越大,即以陳先生的眼光來衡量該樓宇的價值與他實際付出來買公營樓宇的價格相距越大,則陳先生購買公營樓宇興趣越加濃厚。又,假若B與C的差額大,陳先生轉售該房子的趨向越大。因為陳先生認為把一間價值九萬元(在陳先生而言)的房子賣掉,再花八萬元(他願意付出買樓自居的錢)去買一層位於較適合他居住的地區,是較為適合的。並且有一萬元現金的收益,較為上算。
-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