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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於2020年4月27日) 講一句大話騙人,照理不算犯罪,否則我們對著肥女人說你不胖,對著醜女說你好靚,通通都要被關進天牢。
甚麼情況下講大話屬犯法?應該是以謊言來騙取一些東西,譬如錢,那就是騙案了。但如果騙的不是錢,是刑罰、是自由;騙的不是普通人,是法官、是執法者,又如何呢?前幾天,就有個現例了。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去年在暴亂中以揚聲器在警察耳邊講話並敲打警方盾牌,上星期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梁嘉琪表示,區諾軒是初犯,態度合作,對當時行為有悔意並願意負責,加上兩項襲警都屬同一事件,故只判處社會服務令。
逃過牢獄之災的區諾軒,一步出法院門口便露出本來面目,說從沒想過罪成,「一刻都沒想過」,他更認為自己是「法治的受害者」,亦聲明上訴到底。
庭上,辯方律師明明說,區諾軒有悔意,重犯的機會近乎零,又遞上一大堆求情信,還說了個荒誕求情理由:區諾軒9月打算到日本讀博士課程,故不能坐牢,即使是社會服務令也希望能在9月前完成。結果,法官照單全收,把區諾軒輕判了。
然而,區諾軒一判完就變臉,就推翻法庭內所說的一切,他雖逃過了襲警案的牢獄,但逃得過欺騙法官的新罪嗎?
我們看電影常有這幕,所有法庭內的作證者,說話前都要手按聖經唸出一段誓言,表明所作證供絕對真確無誤。這次區諾軒庭內庭外兩個樣,擺明就是欺騙法官換取輕判,是一幕眾目睽睽的公然詐騙。
一個曾經的立法會議員竟如此玩弄法官,該當何罪?試想想,假如有個被告向法官求情說剛剛死了老豆,希望法官不要判監讓他可去送葬,然後法官信了,判他社會服務令,誰知被告一步出法庭,老豆已在庭外等候,還一起去飲茶慶祝,這就是有證有據的講大話呃輕判,原罪逃了,行騙的新罪難饒,法官可改判即時收監。
你放他一馬,他當你傻仔,原來今日香港的無法無天不單是法治受損,而是連法官都樂於接受公然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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