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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於2020年10月10日) 小時候,爸媽教我:「不做壞事,不能犯法,警察會拉的。」那年代的孩子比較溫純,不會駁咀,乖乖聽話。
長大後,當上媽媽,我教女兒:「不做壞事,不能犯法,警察會拉的。」孩子反問:「警察又不是24小時監視你,他們怎知道誰犯法?」我說:「人在做,天在看,況且,會有人報警的。」當然,如果是今日,我會改口:「天網恢恢,天眼處處,犯法永遠逃不掉。」
非常簡單的道理,自從人類有了律法,千載不變的定律,就是「犯法要受法律制裁」。法學院是這麼教,執法者是這麼行,司法界是這麼判,沒有例外。一例外,就是人治。
日前,警方大舉拘捕15名黑暴主腦,他們都是證據確鑿的非法集結組織及參與者,「你一犯法警察就會拉」這種童叟都懂的概念又再得到驗證。
然而,敢做不敢認的反對派繼續搬龍門:「法律,只是當權者的武器。」於是,在他們眼中,這法律不是法律,不該尊重,更不應遵守。
那可奇了。
三年前,有幾位老人家因為不齒羅冠聰的賣國行為,趁他從台灣回港時,於機場向他抗議,雙方引發衝突,結果被控以非法集結罪,其中四位老人更因罪成即時入獄。當時判他們入獄的,是同一本法律書裏的同一條罪,當日反對派個個齊聲稱好,說法治得到彰顯,說犯罪就要伏法。奇怪,今日被用諸自身,這律法就變成「當權者的武器」了。
疑犯吳靄儀說:「政府係顛覆緊法治——我拉你就要告、告就要定罪、定罪就要坐監。他們認為法治就係守法,這是香港官員唔應該有的法治觀念……香港法治係有好長歷史,點解會用咗共產黨套想法,視法律為控制人民的工具,點可以將兩者混為一談?」
原來,拉你就告、告你定罪、定罪了坐監,在吳靄儀這個大律師眼中,是共產黨式法治,那請問,你們唸那套法治是甚麼?拉了不用告?告也不入罪?定罪也不用坐牢?啊,我迷惘了。
一哥說:「如果你唔想俾我拉,只有一個辦法,唔該你唔好犯法。」好清楚,就像三歲時爸媽的教誨,簡單清晰。然而,在香港大學教法律的戴耀廷卻用了一篇字海去反駁一哥這句簡單直接的至理名言。
「這是一種非常落後的法律觀……法律之為法律,是因當權者手上擁有能強制執行法律及懲處觸犯法律的人的力量……若一些規則再不能得到人民認可,一些執法機構不再受人民信任,那稱為法律的規則也不再能規範人們的行為,執法機構也失去執法的正當性……更超然的法律觀,看法律之為法律,是這些規則須符合公義的要求,故不公義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我對香港執法者的失望,更在於他們的水平低落,思想竟還是數世紀前的,引用一些已被絕大多數人類所摒棄的法律觀。與這種人同生活在香港,我感到驚訝和羞恥。」
好古龍,你明白戴耀廷在說甚麼嗎?或者,連他都不知自己在說甚麼。淺白的道理,他要用600字來複雜化,原因只得一個,就是掩飾。
唯一能認同的,是戴耀廷最後兩句話:「與這種人一同生活在香港,我感到驚訝和羞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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