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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於2019年10月15日) 周日(13日)看到暴徒撲出來向路過警察頸部割了一刀,無容置疑,已是徹頭徹尾的恐怖主義了。
一個人可以對另一個不認識無私怨的人施以死亡襲擊,這種人,有兩個可能,一是精神失常,一是恐怖分子。
我特別回去查一下資料,聯合國自1994年始為恐怖活動列出這樣的形容:「企圖引起公眾恐慌的犯罪行動」,好明顯,每個周末每區遍地開花的打砸搶燒,件件都是引起公眾恐慌的犯罪行為。
再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凡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脅迫國家機關,以實現其政治主張和行為,均屬恐怖主義。好明顯,又全中。
至於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對公眾人士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基要服務、設施、公共或私人系統,以及包括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作出的行動,均屬恐怖主義。」
清楚不過了,8月中港澳辦在記者會中首次用「有恐怖主義苗頭」來形容黑衣人的暴亂,兩個月後,這苗頭、這火種,已真正燒成恐怖襲擊了。
執勤的警員被割頸、休班的探員被斬傷、落單的警察被暴打、不同意見的市民被「私了」、有立場的老闆店舖就被砸被燒得體無完膚、招牌有個「中」字的銀行被嚴重破壞、連不關事的紅綠燈火車軌都相繼遭殃……我不明白,亂局至此,有國際公約、有中國法律、有香港條例支持,這完全符合恐怖主義定義,但政府不單不敢將之定性為恐怖襲擊,甚至連叫一句「暴動」都不敢,繼續把恐怖分子輕描淡寫成「激進示威者」,整個問責團隊全躲起來在官邸吃花生,不理人間百姓苦。
試問,世界上哪個國家面對恐怖襲擊,警察是用棍棒來抵擋的?執法者技藝再高,都敵不過忽然丟到身上的汽油彈、和忽然伸出來割頸的奪命刀。
面對恐怖組織,要麼就跪下求和,要麼就出力硬拼。執法者平日四處搜羅這樣那樣的裝備,如果在最危急的時期還捨不得用,那些東西買來幹嘛?
一個無心戀戰每天倒數著日子的特首,加一個下月中就退休吃長俸的一哥,今日千瘡百孔的香港,就是被這兩位領導引領著,步向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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