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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嘍囉重判,主謀逍遙」的法律教育
屈穎妍
港人講地
2024年11月20日

//一宗非常嚴重、舉世矚目的顛覆國家政權案,雷聲如此大,判刑卻這麼短,不但難以服眾,更開壞先例。//

 

先說兩個案子:呂世瑜案、馬俊文案,這兩個名字,我敢打賭,問十個香港人,十個都不知道他們,所以,我想在此花少許時間簡述一下這兩宗案。

 

第一個呂世瑜,犯案時23歲,是理大學生,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在社交平台開設並管理「抗共港獨台」頻道,發布「港獨」文宣,又在家中私藏胡椒彈手槍、軍刀和伸縮警棍等武器,並在網上放售。

 

結果,呂世瑜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辯方律師認為「他並非著名公眾人物,涉案行為亦非直接對公眾作出,其影響力有限」,最後呂世瑜被判監5年。

 

呂世瑜認了罪,但卻沒得到三分一減刑,因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3條,只有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和揭發他人犯罪三個因素,才可減刑。

 

第二個馬俊文,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犯案時29歲,無業。他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同是《香港國安法》生效期間,20次在公眾場合叫「港獨」口號,又接受傳媒訪問宣揚「香港獨立」,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辯方律師求情時說,馬俊文的行為對其他人危害很少,但法官卻指馬俊文20次宣示口號,是真誠相信說法,有機會進一步煽動其他人,或引發更激烈行動,故判入獄5年9個月。

 

一個傻學生、一個失業漢,知法犯法鼓吹分裂國家,試國安法底線,結果,換來至少5年囚禁。

 

法律要彰顯的,是阻嚇力,任何人,無知也好、慣犯也好,只要企圖踩紅線顛覆政權、分裂國家,都是重罪,都要重判。

 

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主角唐英傑,故意選擇在7月1日國安法生效首天犯法,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防暴警員,導致3警受傷,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法官指其案情嚴重,懲罰必須具阻嚇力,結果兩罪共判9年監禁。

 

嘍囉尚且重判,主謀豈能逍遙?

 

可惜,昨天判決的35+顛覆案,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後,判刑最重那個法律教授戴耀廷,才入獄10年,最輕那些只判4年多,包括大名鼎鼎的黃之鋒、毛孟靜、郭家麒、岑子杰、譚文豪、范國威、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譚凱邦、岑敖暉、尹兆堅、吳敏兒等等,扣除之前還押日子,這些人應該明年至後年就可全部出獄。

 

我不是法律專家,不懂細嚼條文,我只知道,法律的最大功能,除了是懲罰罪犯,更重要是阻止同類罪行發生,但這班領頭罪犯的下場,卻讓大眾得出一個印象:顛覆國家原來只會判10年。

 

看前面三宗國安案件:唐英傑揚「港獨」旗衝向警察判9年,馬俊文20次叫「港獨」口號判5年9個月,呂世瑜開網上「港獨」平台並賣武器判5年,比較之下,戴耀廷和其他40多人推翻政權顛覆國家的圖謀,得到61萬香港人投票支持,那種影響力、那份起動力、那種成功率,比起上述三個嘍囉,多出豈只百倍?但刑罰,卻如此厚此薄彼。

 

一宗非常嚴重、舉世矚目的顛覆國家政權案,雷聲如此大,判刑卻這麼短,不但難以服眾,更開壞先例。

 

此案31個認罪被告基本上都獲減刑,但上述「呂世瑜案」的法官已明言,據國安法第33條,只有「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和揭發他人犯罪」三種行為才是減刑因素,認罪並不在此列。

 

法律的作用,是彰顯公義,強烈要求律政司就此案重犯的刑期提出上訴,否則,讓一班無恥之徒在法官在大眾面前公開說謊,然後得逞,這將是一場何等負面的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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