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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所思丨再谈岳飞之死
華威城堡的傳承魔
2026年5月30日

(原文發表於2026年5月25日)

近期读《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下文称“《要录》”)至卷一百六,而在卷一百的“绍兴六年四月乙巳”条,记载了岳飞第一次上庐山丁母忧的前后本末,且近来读《和战博弈——南宋军政对应与争议》(下文称“《和战博弈》”)一书,同样在第一篇的第三章《从害韩到杀岳——南宋收兵权的变奏》中,作者提出,岳飞与秦桧以及赵构的关系并不似韩世忠与秦桧和赵构那么恶劣。其中一个例证是韩世忠曾想劫持金使破坏和议,而岳飞虽然明确表达过对朝廷和议外交政策的不满,但他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破坏朝廷的举措,岳飞之死,是因为他给韩世忠通风报信,破坏了赵构、秦桧针对韩世忠的迫害计划,导致秦桧最终将矛头对准了岳飞,并炮制了岳飞冤案。

 

 

然而,读完《要录》的相关章节,笔者有不同的观点。岳飞之死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因为一次“通风报信,破坏了‘害韩大计’”的突发事件所致。此前的文章提过,岳飞之死的核心人物,是皇帝赵构,而不是秦桧,秦桧是一个参与者和执行者,但不是决策者。秦桧专权本就是赵构一手促成的,他和赵构的君臣关系也远不是南宋后期史弥远和宋宁宗的关系,更甚者,贾似道和宋度宗的关系那样,权臣能以一己之力改变皇帝决策的程度(例证:霅川之变)。在赵构任期内,若有的施政举措的构想都出自皇帝,因此,如果赵构一心要保全岳飞不死,秦桧纵然对岳飞不满,也不至于无所忌惮,因此,谈及岳飞之死,就必须追问赵构的态度是什么时候开始转变的,换言之,岳飞之死,其实是一个他为臣形象在赵构心里循序渐进,由量变到质变,直到君臣关系恶化,为君者赵构再无法容忍岳飞为臣者的越界行为,而起了“诛飞意”的产物。

 

先看《和战博弈》作者黄宽重在该书第一篇,第三章中的相关观点:等到高宗与秦桧推动和议时,世忠更是严词批评,高宗唯恐世忠对金使有不当行为,沮坏和议,特别下诏,表明表明他是以“梓宫未归,母后在远,陵寝宫禁,尚尔隔绝,兄弟宗族,未遂会聚,十余年间,兵民不得休息”,才“屈己和戎,以图所欲”,希望世忠“其克有济...保护来使,无致疏虞”。世忠接到诏书后,再剀切陈辞,讽刺王伦、蓝公佐,引起秦桧的极大不满。而伏兵洪泽镇谍挟持金使及致书秦桧反对遣还赵荣、王威等一连串的行动,更令秦桧反感。相对的,岳飞虽然有反和及讽刺秦桧的言论,令秦桧不快,却没有让秦桧难堪的阻挠和议的行动。因此秦、岳的关系并不如一般人所想象那么坏,这点也可以从绍兴七年(1137)九月一位太学生上疏论兵事中得知。疏中说:“孟庾与韩世忠有湖南、福建之旧,淮东一路,愿除庾为都督,世忠副之。秦桧见任枢密,宽而有器,襄阳一路,愿除桧为都督,以岳飞副之。”从太学生这项建议来看,当时的人或许认为秦、岳的关系还不错。其后岳飞又没有实际破坏和议的行动,二人的关系不至于像韩、秦到水火不容的地步。

拥兵大将对朝廷和议既然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宋廷又不愿采取过激的手段,使得大将专兵,尾大不掉的现象更为严重。绍兴九年(1139) 二月,周南仲在上书中就说:“太祖尝谓宰相曰:‘朕指使将帅如偏裨列校,盖抑其权势’,不使过制。今日诸将尾大不掉,陛下已失于初矣。”绍兴十年(1140),王之道上书中更明白指出:今日之兵,隶张俊者则日张家军,隶岳飞者则日岳家军,隶韩世忠者则日韩家军。相视如仇仇,相防如盗贼,……自不能立功,惴惴然惟恐它人之立功,而官爵轧于己也。

此外,秦桧也向高宗密奏:现在诸军号张家军、韩家军,表明“诸军但知有将军,不知有天子,跋扈有萌,不可不虑”。这种情形对谋和心切的高宗和秦桧而言,有强烈控制大将的意图,也使得高宗在收大将兵权时,更为名正言顺……”

该章节的后一段落中,作者还提到:然而章颖在《岳飞傅》中,则明白撂发这一事件的真象:“韩世忠军吏耿着与总领胡访(纺)言:二枢密来,必分世忠之军以为生事。访(纺)上其罪,桧怒,捕着下大理狱,择酷吏锻炼,欲诬世忠。”不过,秦桧这项阴谋却被派去按阅韩军的岳飞所发现。岳飞到楚州检点韩军军籍,看到韩军训练有素,以三万人坐镇淮东,力拒金兵的侵犯,非常钦佩。因此,当张俊以“上留世忠而使吾辈视其军,朝廷意可知”暗示岳飞时,岳飞即以“国家所赖以图恢复者,唯自家三四辈,傥主上复令韩太保典军,吾侪将何以见之”答覆张俊并坚决反对肢解韩军。及知道秦桧谋诬世忠,更感叹地说:“吾与世忠同王事,而世忠以无辜被罪,吾为负世忠”,于是驰书告知世忠。世忠恐惧万分,立即求见高宗,伏地表明心迹,高宗以“安有是”的口论来安慰世忠。次日并要求秦桧捡具耿着狱案上报,秦桧遂以判耿着杖脊刺配海南岛,草草结案。

秦桧谋害韩世忠的计划,由于高宗心存保全,而无法得逞。韩世忠是勤王大将,参与平定苗刘之变有功,抗金尤著大功,与高宗关系深远,虽以沮坏和议,被秦桧视为眼中钉而设计罗织其罪状,幸赖岳飞的通报而免于被害。然而,岳飞破坏秦桧的阴谋,使秦桧大为愤怒,转而谋害岳飞。岳飞年轻气盛,绍兴七年(1137),不尊朝命,以与宰相议不合为辞,擅自离军。其后又议立储,激怒高宗,加上多次批评和议,得罪秦桧,与张俊的紧张关系也无法化解。在秦、张合谋肢解韩军、整肃韩世忠的过程中,岳飞既反对肢解韩部,更揭发秦桧的阴谋,遂促使秦、张合作整肃岳飞。先于绍兴十一年(1141)八月,藉着言官万俟卨、何铸、罗汝楫等人的弹劾,解除岳飞枢密副使的职位,接着留飞于临安,而让张俊到镇江罗织岳飞的罪状,果然在秦、张合谋下,再度制造“兵变”疑案,冤杀岳飞,并藉此向大将立威,朱熹曾说:“诸将骄横,张与韩较与高宗密,故二人得全,岳飞较疏,高宗又忌之,遂为秦所诛,而韩世忠破胆矣。”

 

通过上述材料可以看到,作者认为,岳飞多次反对和议、参与议储、保全韩世忠的做法得罪了秦桧,所以后者罗织罪状陷害岳飞,但是在这段论证中,作者弱化了赵构在岳飞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前文提过,如果赵构一心要保全岳飞不死,秦桧纵然对岳飞不满,也不至于无所忌惮,那么在作者的这段材料中,为什么赵构这个皇帝几乎是在岳飞之死中扮演隐身角色?仿佛从头到尾,都是秦桧主张杀害岳飞,而赵构则默许了秦桧的作为?实际上,真正想杀岳飞的人是赵构,而不是秦桧,相反,秦桧是明确了皇帝有杀岳飞的企图,才积极促成了岳飞被杀的最后历史结果。在《和战博弈》一书中,作者没有涉及王伯庠撰《王次翁叙纪》的记载,在笔者看来,是该论述较为宽泛的核心原因。

 

 

据《宋朝中兴纪事本末·卷五六》记载:王伯庠撰《王次翁叙纪》曰:“绍兴辛酉,虏人有饮马大江之谋。大将张俊、韩世忠皆欲先事深入。惟岳飞驻兵淮西不肯动。上以亲札促其行者凡十有七,飞偃蹇如故。最后又降亲札曰:“社稷存亡在卿此举。” 飞奉诏,移军三十里而止。上始有诛飞意。又,韩世忠军中亲校温济者,以世忠阴事来告,朝廷置济于湖南。世忠连上章乞遣济至军中,语甚不逊。是时,三大将皆握重兵,轻视朝廷。其年,柘皋之捷,有旨令大将入,论功行赏。世忠、俊已到,而飞独未来。秦桧为相,先臣参知政事,大臣止二人。桧忧之甚,先臣为之谋,以明日率三大将置酒湖上,欲出,则语直省官曰:“姑待岳少保来。” 益令堂厨丰其燕具。如此,展期以待者六七日。

飞既到,以明日锁院,皆除枢密使,趣令入院供职,罢其兵权。晡时,有旨锁院,明日宣麻。是夜半,复以制分命三大将军中列校,使各统所部自为一军,更其衔曰统制御前军马。凡其所统,陞黜赏罚,得专达之。诸校喜于自便,莫不欣然受命。明日,三大帅又授元枢之制既出,则其所部皆已散去,导从尽以枢密院之人上之。

此谋先臣与秦桧预之,天下叹服。三帅既罢兵柄,先臣语伯庠曰:“吾与秦相谋之久矣,虽外示闲暇,而终夕未尝交睫,脱致纷纭,灭族非所忧,所忧宗社而已。事幸而成,上之英断与天合也,吾何力之有?”③

 

通过王伯庠的这段记载可以看到,在绍兴十一年,赵构真正对岳飞起杀心的关键,是这一段“绍兴辛酉(绍兴十一年为辛酉年),虏人有饮马大江之谋。大将张俊、韩世忠皆欲先事深入。惟岳飞驻兵淮西不肯动。上以亲札促其行者凡十有七,飞偃蹇如故。最后又降亲札曰:‘社稷存亡,在卿此举。’ 飞奉诏,移军三十里而止。上始有诛飞意。”也就是说,真正促使赵构对岳飞起杀心的直接原因,既不是岳飞破坏秦桧构陷韩世忠的计划,也不是岳飞上书议储,甚至也不是岳飞绍兴七年上庐山继续丁母忧,而是绍兴十一年的这次“临征讨稽期”,需要说明的是,岳飞最终被定罪的罪名之一,就是“临征讨稽期”。前文《和战博弈》中作者也提到,岳飞“不尊朝命,以与宰相议不合为辞,擅自离军”发生在绍兴七年,而韩世忠破坏宋金和议,以及岳飞阻挠秦桧迫害韩世忠,是在绍兴九年,倘使岳飞因为擅自离军而引发赵构不满,促使后者起了杀心,那么赵构大可不必再等上四年;倘使岳飞因为干涉秦桧构陷韩世忠,促使秦桧对他的不满,那么又何以从绍兴九年再拖上两年?可以说,岳飞的擅自离军,上书议储,干涉秦桧构陷韩世忠的行为,都是他被杀的间接因素,如果以上是直接原因,那么赵构无需再等若干年才“始有诛飞意”。

 

 

早在绍兴六年,岳飞母亲姚氏逝世时,他就没报告朝廷,更不要说等朝廷批准后再行动,直接自己弃军去庐山守孝了。赵构知情后,派人带着银帛请岳飞回来治军,这一次,君臣之间没有表现出明显矛盾,据《要录·卷一百》记载:乙巳,诏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丁母忧。已择日降制起复,缘见措置进兵渡江,不可等待,令飞日下主管军马,措置边事,不得辞免。先是,飞母庆国太夫人姚氏卒于军,飞不俟报,乃解官而去。

上闻之,诏飞起复,遣东头供奉官邓琮持告抚谕,赐银帛千匹两,令官属、将佐、本路监司、本州守臣日下敦请治事。翌日降制,已而,琮见飞于庐山寺。飞欲以衰服谢恩,琮不听,飞再辞,上不许,诏飞速往措置调发,毋得少失机会。飞奉诏归屯。(《日历》飞奏以四月六日扶护来庐山卜葬;十二日至江州瑞昌县,被受密劄起复;二十七日甲子,降诏不允;五月壬申,再降诏。今并附书之。诸书称飞与张浚议不合,乞持服,乃绍兴七年事,详见本年四月丁未并注。)④

而在《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百六十九》当中,还收录了赵构给岳飞的这份手书的内容:时飞母死(绍兴六年正月),扶护还庐山,公(张浚)乞御笔敦趣其行。飞奉诏归屯。(旧校云,赐岳飞御笔曰: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卿□终天年,连请守制者,经也,然国事多艰之秋,正人臣干蛊之日,反经行权,以墨縗责视事,古人亦尝行之,不独卿始,何必过奏之耶?且命练兵襄阳,以窥中原,乃卿素志,诸将正在矢师效力,卿□□,一日离军,当以恢复为口,尽孝于忠,更为所难。卿其勉之。绍兴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皇帝书赐岳飞。右,御笔墨迹责今藏岳氏裔孙湘庭家,文菏尝见之,因录其文,附于此。⑤)赵构这份手书虽然未必出自赵构亲笔作文,可能是中书舍人一类的官员作文,赵构亲笔誊录的,但其言辞恳切,就可以看出对于第一次弃军的岳飞,赵构从未有过责怪他的意思,甚至“卿□终天年,连请守制者,经也”句可以看出,赵构也并不是不通情理,因此,在绍兴六年的时候,赵构与岳飞的君臣关系确实没有出现明显的裂痕。

 

 

而岳飞的第二次弃军,发生在绍兴七年,岳飞因为与张浚关系不和,再次不报告朝廷,回庐山继续丁忧。这次,赵构又派了李若虚去请他,整整拖拉了六天,岳飞姗姗来迟,并根据张浚的提示上表待罪,赵构同样安抚了岳飞,并没有加以惩处,同样见载于《要录·卷一百十二》:丁卯,起复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遣属官王敏求来奏事。初,飞请解官,上命参议官李若虚、统制官王贵诣江州敦请飞依旧管军,如违,并行军法。若虚等至东林寺见飞,具道朝廷之意,飞坚执不肯出。若虚曰:“相公欲反邪?相公河北一农夫耳,受天子之委任,付以兵柄,相公谓可与朝廷相抗乎?公若坚执不从,若虚等受刑而死,何负于公?”凡六日,飞乃受诏赴行在。张浚见飞,具道上所以眷遇之意,且责其不俟报,弃军而庐墓。飞词穷,曰:“奈何?”浚曰:“待罪可也。”飞然之,遂具表待罪。上慰遣之。将行,上谓飞曰:“卿前日奏陈轻率,朕实不怒卿,若怒卿则必有行遣。太祖所谓‘犯吾法者,惟有剑耳’,所以复令卿典军,任卿以恢复之事者,可以知朕无怒卿之意也。”飞得上语,意乃安。

通过《要录》的记载可知,岳飞擅离职守不是一次,前后两次,他都是我行我素的。第一次发生在绍兴六年,第二次是在绍兴七年,而绍兴七年岳飞的这次弃军,同样见载于《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百七十八》: 岳飞与张浚议事不合,既回镇,即上言“将相议事不合,乞罢兵,守馀服。”不候报,即往江州,入庐山庐墓。上遣宣谕之,犹不起。

同卷后续另一记载:初,岳飞解兵往江州庐山,持余服也,累召敦促,不肯起。朝廷劄下宣抚司,参议官李若虚,统制王贵同去敦请飞依旧管军,如违,若虚等并行军法。若虚等既至庐山东林寺见飞,道朝廷之意,敦请飞,坚执不肯出。若虚曰:“是欲反耶?此非美事。若坚执不从,朝廷岂不疑宣抚?且宣抚乃河北一农夫耳,受天子之委任,付以兵柄,宣抚谓可与朝廷相抗乎?宣抚若坚执不从,若虚等受刑而死,何负于宣抚?宣抚心岂不愧?”凡六日,飞乃受诏,赴行在。张浚道上所以眷念之意,且责其不候报即弃军而庐墓,飞辞穷,曰:“却如何作主?”张浚曰:“待罪可也。”飞然之,遂具表待罪。枢密院使见飞今上表,已有忿忿之意矣。(枢密谓秦桧也)

 

 

对比《要录》和《会编》的记载可知,赵构在岳飞两次弃军的问题上,都没有表现出强烈的负面情绪,在绍兴六年时,赵构对第一次弃军的岳飞可谓是颇为礼遇的。而到了绍兴七年,岳飞第二次弃军,赵构虽然没有明确惩处岳飞,但不代表他对岳飞的做法没有丝毫不悦,《会编》中一句“如违,若虚等并行军法”句,就是赵构不满的直观体现。岳飞的两次不经批准,擅离职守虽然最后都没有导致皇帝大怒以至于情绪失控的直接结果,却必须看到,作为君主的赵构虽然表面上没有针对岳飞的举动,甚至是对他加以安抚,这种安抚却不能说明赵构心里对岳飞的作为就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且认为是无足轻重的。赵构在前有苗刘之变,后有文官不断提醒赵构谨防武将坐大,以及天水赵氏的祖宗之法即包括了抑制武将权力膨胀的前提下,对任何武将其实都抱有一定程度的防范心理。而岳飞的这两次举动在看赵构眼里,是不可能让身为皇帝的赵构对他的举动仍然毫无芥蒂的。然而,即便如此,赵构在绍兴七年的时候,确实没有进一步惩罚岳飞。哪怕是在《和战博弈》一书中,作者黄宽重给出的绍兴九年的相关记载中,也没有看到赵构明确表达想要从重处罚岳飞的意愿,然而,到了王伯庠记载的绍兴十一年,岳飞迟迟不发兵配合赵构的战略构想,迫使赵构在给他的手书中称“社稷存亡,在卿此举”,表面看赵构是好言相劝,其实皇帝的愤怒可想而知。所以才有了后句的“上始有诛飞意”,而《和战博弈》的作者忽略了这份重要材料,不得不说是遗憾的。

 

 

至于岳飞上书议储事,也可以展开一说,据《宋朝中兴纪事本末·卷四〇》援引张戒《默记》的记载:往者丁巳岁(绍兴七年),被旨从鹏入觐,与鹏遇于九江之舟中。鹏说曰:“某此行将陈大计。”(薛)弼请之,鹏云:“近谍报虏酋以丙午元子(笔者注:即赵桓的儿子赵谌,赵谌于靖康元年四月册封皇太子,因此,就法理而言,赵谌的继承权合法性较之于赵构,则更合法,但这仅仅是法理层面而言,事实层面,赵构即皇帝位的合法性同样得到过昭慈圣献皇后孟氏的手诏确认,且赵构系靖康之变,北宋皇族被俘的特殊时期即位,到了事发的绍兴七年,其合法性已无质疑。入京阙。为朝廷计,莫若正资宗之名,则虏谋沮矣。”弼不敢应。抵建康,与弼同日对。鹏第一班,弼次之。鹏下殿,面如死灰。弼造膝,上曰:“飞适奏乞正资宗之名。朕喻以‘卿虽忠,然握重兵于外,此事非卿所当与也。’”弼曰:“臣虽在其幕中,然初不与闻。昨到九江,但见飞习小楷,凡密奏皆飞自书耳。”上曰:“飞意似不悦,卿自以意开喻之。”弼受旨而退。嗟夫!鹏为大将,而越职及此,其自取死。弼又云:“不知若个书生教之耳。”

岳飞字鹏举,故戒隐其语,但曰“鹏云”。⑨

 

通过这段记载可知,张戒认为岳飞身为大将,越权言事,属于自己找死。这一评论虽然刻薄,但是在南宋这一君主集权的政治框架下,却不能说是毫无道理的无端责难。而在绍兴七年的这次面对岳飞议储,赵构的态度是明确发出了警告:朕知道你是忠诚的,但你身为大将,手握重兵在外,立皇位继承人的问题不该你参与。正因为赵构的这番警告,所以薛弼看到先和赵构面对面奏事出来的岳飞,才有“面如死灰”之说。此外,这段记载显示,岳飞议储的逻辑前提,是他得到了金人要立赵桓的儿子,前太子赵谌为帝的谍报。然而诡异的是:当时的几位武将,却只有岳飞一个人声称有此谍报,且《默记》中也没有提到岳飞出示过任何证据来佐证“立赵谌”的真实性,因此,“金人立赵谌事”是否属实值得追问。而绍兴七年时,在赵构已经接两位宗子入大内培养,其一是后来的宋孝宗赵瑗(赵眘是后来绍兴三十二年改名的),其二是后来的信王赵璩。赵瑗于绍兴二年由赵构选拔之后抚养于大内,绍兴六年,赵璩也被接入大内抚养,赵构那么做,当然是不希望过早出现属于赵瑗的政治力量的一种制衡之法,然而岳飞在这两人之间,并非毫无倾向性。确切说,岳飞倾向赵瑗,也就是未来的宋孝宗,原因是赵瑗年长稳重,但考虑到长幼有序本就是古代立储的基本条件,因此,就这一点推测岳飞有意干涉立储,以期巩固自己将来在宋孝宗即位后的政治地位言之过早,但此举属于武将越权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综合以上记载材料,后世读者可以清楚看到:绍兴六年,岳飞的擅离职守,赵构以礼相待;绍兴七年,岳飞再次擅离职守,赵构虽然有所不满,但仍予以安抚;绍兴七年岳飞参与议储,赵构明确警告他,身为大将手握重兵,就不该参与皇位继承权的相关讨论,仍然没有加以惩罚,而是要求薛弼去开导岳飞。作为封建时代享有至高皇权的皇帝赵构,对岳飞的诸多越界之举,可以说是一再包容的,然而,由于岳飞的真实想法不见于文献记载,后世已无法判断他面对皇帝的一再容忍,到了绍兴十一年仍然能“临征讨稽期”的动机是什么,但是,从皇帝赵构的角度看过去,岳飞的真实动机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赵构已经无法继续容忍岳飞一再逾越为臣者的边界,破坏了他的战略部署,遂起了“诛飞意”,实在是水到渠成的。

 

中兴四将图(局部)

 (南宋)刘松年绘

现存于北京故宫博物院

 

前文提到,岳飞被杀的罪名之一,是“临征讨稽期”,而另一项罪名,是“指斥乘舆”。而所谓的指斥乘舆,即岳飞在绍兴十一年说的“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句,让执行的官员(秦桧的派系)抓住了把柄。就事论事说,前者确实是坐实了的罪名,后者上纲上线的倾向明显,然而,无论这两项罪名的性质如何,岳飞被杀的根本原因,还是他的诸多行为一次次的累加,让皇帝赵构在对他的一再容忍之后,其忍耐到了极限,最终起了杀心所致。这也是为什么在岳飞案中,负责审理的御史中丞何铸就岳飞案向秦桧提出抗辩之际,秦桧回答:“此上意也”的根本原因。据《两宋御史中丞考》援引《建炎要录》卷一四二、一六三的记载:先是,秦桧力主和议,大将岳飞有战功,金人所深忌惮,桧恶其异己,欲除之,胁飞故将王贵上变,逮飞系大理狱,命铸鞫之,时绍兴十一年十月戊寅也。

铸引飞至庭,诘其反状。飞袒而示之背,背有“尽忠报国”四大字,深入肤理。继而阅实无验,铸察其冤,白之桧。桧不悦曰:“此上意也。”铸曰:“铸岂区区为一岳飞者,强敌未灭,无故戮一大将,失士卒心,非社稷之长计。”桧语塞,改命万俟卨,时十一月乙卯也。⑩

 

这一段材料,是目前可查到的一些对何铸大为赞赏,认为他没有阿附秦桧参与构陷岳飞的网文的来源。从这段记载中也可以看到,《建炎要录》(据查即《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现阶段仍未读到该卷)认为,谋害岳飞是秦桧的意思,然而,一句“此上意也”,恰暴露了真正想要杀害岳飞的人,自始至终都是皇帝赵构。对于秦桧而言,有效执行皇帝赵构的旨意,是保障其自身地位的前提,由此可知,秦桧在岳飞案中所扮演的是执行人的角色。

另外,岳飞的孙子岳珂对《宋朝中兴纪事本末》一书以及作者熊克颇有微词,认为他败坏了其祖父的名声,在《纪事本末》一书最末的跋文中,周中孚《郑堂读书记·卷一六》就提到:“岳倦翁《桯史》亦指摘其(《纪事本末》)讹,然其书能合朝典、野记、编年纪月连属成书,实开李微之《系年要录》之先,则此编未始非李氏书所取材矣。”此外,陈振孙《书录解题》:“岳珂《桯史》于此书(《纪事本末》)皆有讥评,然上援朝典,下参私记,篡在李心传之前,未可因一节而废全书,馆臣采自《大典》,有以哉。”就此,笔者认为熊克的立场虽然带着典型的封建士大夫的思想特征,却必须考虑到岳珂生活的时代,重新肯定岳飞的历史功绩,甚至拔高其对南宋前期局势的意义,从而为开禧北伐制造有利舆论是当时的外部条件,因此,很难说岳珂对熊克的不满,没有出于维护自己祖父且受了舆论环境影响的因素。熊克作为赵构-赵眘朝的官员(逝世于宋宁宗嘉泰四年)他的立场必然是维护君主的,他所接受的教育背景也决定了他会有这样的立场。而岳珂是岳飞的孙子,岳珂出仕的时代恰是岳飞政治声望达到顶峰的时代,也是从岳珂起以降直到南宋灭亡,除了王安石的政治声望一再回落,蔡确等人被官方定性为负面历史人物,秦桧已经成为国家钦定的“奸臣”,在这样的舆论环境影响下,且涉及自己家族成员,那么岳珂的感情和立场毋庸置疑既会受到家族的影响,也必然会受到其生活时代的社会共识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岳珂很多所知确实来自前人著作,但也少不了他家族内部,岳飞部下的后人的转述,这样的情况下,记忆产生偏差是难免的,岳珂在论述其祖父生平相关事迹时,其获取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就有待追问。在受外部舆论的影响以及自己情感作用所左右,岳珂不满熊克的著述也就不难理解。需要说的是,岳珂是岳霖的儿子,岳霖是岳飞的三子,岳珂出生时,岳霖已经52岁了,因此,合理推测,岳珂对岳飞的认知,大多来自其父岳霖,则必然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就《宋朝中兴纪事本末》涉及岳飞的记载来看,并未发现熊克主观上有刻意负面化岳飞行径的迹象,但是,其以君上为尊的思想是明显的,也是古代很多读书人的固有认识。

 

最后,关于岳飞案,笔者现阶段的认知总结如下:

1.岳飞案是个法律层面的冤案。

2.主要争议在于量刑是否过度,比较对象是北宋以来涉及武将相关越职行为的量刑标准,主要是司法技术性层面的争议居多。

3.历史上的岳飞并不是南宋末期以来,各类传说演义中构画出来的“千古完人”的形象,岳飞自身行为多次逾越为臣者的边界,是该案能最终构成事主岳飞被杀害这一直观结果的重要原因。

4.宋孝宗赵眘平反岳飞,同样与巩固他自身统治,且后来他发动隆兴北伐的政治以及舆论需求有关。

5.宋宁宗赵扩给岳飞封王,改谥秦桧“谬丑”,其政治象征意义大于岳飞案法律层面的定性,且同样与韩侂胄主导开禧北伐的舆论需求有关。

6.南宋末年,从朝廷到民间,都面临来自蒙古人的巨大外部威胁,是岳飞的政治声望一再被抬升的外部条件。彼时,临安府大、小瓦子,乃至于乡野不识字的老头们都能说几段岳飞传奇故事,其中既有迫于生存的现实需求的因素,也有百姓朴素情感表达需求的因素,此类因素综合,使得岳飞在南宋末年的政治声望一再回升,然而,这一事实并不能反向推导出岳飞本人在“皇帝从信任他到起了杀他的念头”的思想转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诸多行为都是无可指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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