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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臨時物業買賣合約當中,有一條“以現狀交易”的條款,其含意是買家接受所有與影響物業業權無關的瑕疵,除非合約內另有相反訂明。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之後,物業的業權已轉移到買方手中。而賣方於物業成交前,是以信託人的形式持有該物業,因此買方律師往往會建議新業主(買方)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購買一份家居保險。 物業經地產代理成交後(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會交由律師行處理餘下的成交手續,不論是交吉交易抑或是連租約交易,一般都是completion by undertaking,而地產代理於物業交易中的法定責任於簽署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臨時買賣合約後終止。物業完成交易日前由普通法賦予的驗樓權、對數及交收物業鎖匙等等,皆為地產代理提供的售後/租後服務,代表律師有其責任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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