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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你正和中央攤牌呢!
馮煒光
2021年2月1日
不知大家有否注意,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兩辦」)就同一件事發表聲明時,港澳辦的聲明會表明嚴正立場,較原則性,中聯辦因為在香港第一綫,其聲明會較具體。1月29日兩辦就新任香港大律師公主席夏博義的批判也依循這一套路。港澳辧直指夏博義「矛頭直指中央」、「他仇視中國共產黨」、「他宣稱『港獨』可以公開討論;他以英籍身份之便勾連外國勢力干涉香港事務;」其定性十分嚴重。中聯辦則具體地指出夏在「公然為『港獨』分子叫屈張目」、「濫用大律師公會主席身份,在基本事實和法律原則上誤導民眾」、「公然將全國人大常委會視為『威脅』」「充分暴露了個人的狂妄無知」。中聯辦更進一步挑明「(夏博義)必將把大律師公會拖向深淵,為其帶來災難性後果」,更詰問「照這樣下去,大律師公會還能承擔起法律賦予其的責任嗎?」
 
然而從黃媒剛發表的夏博義的專訪看,夏仍「戰意甚濃」,繼續攻擊《香港國安法》的第14條和60條,並說「對我來說....(這兩條)完全不能接受」。這兩條正正是國安法委員會和駐港國安公署,是《香港國安法》的重要「抓手」,套用港澳辦的用語,「夏博義,意欲何為?」諷刺的是,夏也對黃媒說「他要求修改《國安法》的倡議,可能會「撞牆」,但夏理解的「撞牆」只是「不獲考慮甚至被拒討論」。夏似乎把問題,想到太簡單了。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近日撰文批駁夏的攻擊國安法的言論時,便提到夏的背景:
 
「夏博義也被稱為『人權大狀』,最著名莫過於他在1995年創辦並擔任主席的『香港人權監察』,該組織打着促進人權的幌子,引起公眾對政府政策和國安立法的憂慮。翻查資料,還會發現『香港人權監察』長期收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撥款,24年間合共1500多萬港元,後者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美國國會的年度財政撥款。如果屬實的話,就相當耐人尋味了,如果有香港組織收取來自外國政府的金錢,無論如何都必須接受審查,尤其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明裏暗裏的亂港角色。」
 
以夏的背景和他在「兩辦」聲明後的言論,藍營已有評論員指出:夏會成為下一位因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而被捕的人士。如大律師公會新一屆執委不改弦易轍,筆者有預感:今年會是香港司法改革的一年,並可能會裭奪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執委會」)獨享的,有絕對酌情權(香港法例第159 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0節(a)用字)的頒發大律師執業證書的權力。簡而言之,沒有這證書,任何大律師休想在香港當執業。由此可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擁有如何大的權力;「絕對酌情權」,連《基本法》也沒有用這樣的字眼來賦權特首呢。
 
執委會還有一項不為人注意的權力,那便是推薦法官。根據《基本法》第88條,香港法官的委任由一個「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個委員會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其中一名委員(現時委員會只有9名委員,其權重不輕)必須是大律師,而根據香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3節(1a)更寫明:行政長官委任這名大律師時,必須諮詢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即是由夏博義任主席的執委會),所以現時的委員是戴啟思(剛卸任的大律師公會主席)。香港法官推薦(通常推薦了某人當法官,行政長官很難拒絕,只會委任)這麼重要的公權力,竟然由法例規定了其中一名委員(九分之一)由「黃到出汁」,似政治團體多個專業團體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來作諮詢對象(實際上也是推薦,而行政長官很難拒絕這推薦)。由《基本法》到特區法例,可謂對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青眼有加」,但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主席卻公開反噬《香港國安法》,向中央叫板。
 
從夏博義在這兩天的回應來看,是公開和中央政府攤牌了。這令筆者想起郭榮鏗,去年4月13日「兩辦」也是透過發聲明,對郭榮鏗亮出紅牌,郭也同樣和中央政府攤牌(叫中央「慳D喇!」)。結果是:去年11月11日郭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即時裭奪立法會議員席位,郭亦旋即黯然退出政壇。應對夏博義這位英籍人士及依法賦予重要公權力的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特區政府的辦法多着呢﹗夏博義既然選擇了和中央攤牌,夏的「美好日子」應已進入倒數了!至於大律師公會執委會袞袞諸公的下場會如何,不妨細味中聯辦聲明的最後幾句:「歷史已多次證明,凡逆大勢而行,必將走向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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