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恬淡以處世
按基本法辦事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5年8月11日

(原文發表於2014127)

 

自從我於20091015日結束十年立法會主席的工作後,我開始了我繼20年從政後的20年從善生活。我也在2009年末開始撰寫博文。我的博文幾乎全部都是我手寫我心,寫我的所思所想,並且是想到什麼就寫什麼。因此沒有事先經過精心構思的主題。我撰寫的那些博文中的絕大部分文章是,反映我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發生的點點滴滴。而其中也有一小部分是我以澳門的普通老百姓的身份對澳門、甚至發生在世界上的大小事情得一些個人的想法和看法。其實,我心裡也明白,我這個已退下政壇的澳門普通老百姓所說的話和發表的意見,除了沒有什麼影響力外,也不會是很多人都能聽得入耳的。但是儘管如此,由於天生不吐不快性格,因此在過去的5年時間裡,我這個不甘寂寞的老人還是筆耕不斷。

 

其實我並不介意別人是否願意聽我的意見,也不會介意別人對我的意見持否認的態度。因為我寫的東西只是我主觀上的所思所想,而我認為,在這個世界上,每個人都可擁有各自的思想和不同的處事原則,所以對我的言論不認同,也是我意料中事。不過儘管如此,我認為在目前我的精神狀態和健康狀況都還相當良好的時候,將我的所思所想記錄成文,雖然這些對別人可能沒有多大的價值,但是相信為我自己的暮年和我的親朋好友留下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應該還是相當有意義的。

 

據說日前由我撰寫的一篇名為《高官名單》的博文,被朋友放上了臉書,並在網上廣泛地流傳。當然,這是我沒有想到的。在限於文章的篇幅,我在文章中對下一屆政府在施政時,應該注意的事項的一些個人意見概括地作出表述。我個人認為,我在那篇文章中所提出的有關政府施政中的弊端和問題,都十分重要。但是政府要解決那些問題和糾正那些弊端的關鍵是,每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政官員都能正確認識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真諦和完全按照基本法辦事。

 

自從1999年澳門主權回歸祖國的15年中,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得到順利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在澳門的實踐也可說是非常成功的。但是我個人認為,由於主政官員對基本法的精神沒能真正地掌握,並對基本法條文的含意沒能真正地理解,因此在他們制定的某些政策時,出現了未能真正嚴格地按照澳門基本法辦事的錯誤。

 

當然我在此並沒有指責政府的意思,我也相信在那些個別事件中,特區政府沒能真正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的原因,並非是由於他們有意不按基本法辦事。而是由於有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員對落實中央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法的精神和條文的認識不足,因此出現對基本法的錯誤理解。

 

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授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更是一部規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文化等等各種運作模式的根本大法。又由於落實一國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法是,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因此我認為,人們對新事物的理解難免需要一些時間,也必需經歷一個過程,甚至說在過程中,犯些認知上的錯誤也是在所難免的。

 

不過在此,我也必須提醒制訂政策的主政官員,他們在對基本法錯誤理解的情況下,制定的政策必定是不可能符合基本法的精神和原則的,也一定會嚴重影響一國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的成功。因此,我在此呼籲我們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級官員,特別是制定政策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必須認真地、不斷地學習和正確地領會基本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否則的話,我們將會為我們的錯誤而付出代價。

 

我上述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部分官員在過去的15年期間,對基本法的精神和條文不理解或錯誤理解的指責,並非是我憑空捏造、和沒有事實根據的。在下面列舉其中最突出的兩個事例:

 

1,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五節市政機構中的第95條和96條條文分別是:

 

第九十五絛:澳門特别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第九十六條: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

 

其實,我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討論澳門市政機構設置的過程是記憶猶新的。事關,根據澳門回歸前的組織章程規定,澳葡政府設有兩級政府,即澳門的中央政府(澳督),及澳門市及海島市政廳。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討論到這個議題時,委員們都認為澳門是一個非常小的城市,因此沒有必要設立兩級政府,也因此幾乎在沒有爭論的情況下,委員們達成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不含【政權性質】的市政機構,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康體等工作的共識。但是想不到的是政府主政官員,在立法會的大會上宣稱,由於基本法的第95條的條文中有【可設市政機構】的字眼,所以政府決定採取【可不設市政機構】的決定。我認為政府的這個決定充分體現了官員的無知和幼稚。因為在基本法這麽嚴肅的法律文件中,如果立法原意是在澳門不設市政機構的話,那麼完全可以在基本法中隻字不提市政機構,並取消這個章節。事實上,這個情況就如在刑法典中,我們不必列出不犯罪者,不負刑責一樣地那麼簡單。

 

更可笑的是,政府繼而推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民政總署】,但又在立法會大會上嚴正聲明這個【民政總署】不是市政機構。不過這個【民政總署】從法律地位上來看,似乎和政府的一個局級單位沒有什麼差別,因為它除了擁有大量的公務人員外,其功能也似政府的其它局級單位。但是事實上【民政總署】又有別於局級單位,因為【民政總署】的領導被稱為主席和副主席,而它的主席在特區禮賓排名上都要高於政府局長。其實找遍整部澳門基本法,我們除了只能找到在立法會設有主席和副主席的條文外,澳门特别行政區政府的各部門只規定設司、局、廳、處級官員。因此,直到今天為止我們都無法找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民政總署】的法例依據。

 

我於1976年就被選進了澳葡立法會。我雖並非是修讀法律的科班出身,但是因為長期擔任按西方國家主張的三權(行政、立法、司法)分立和行政、立法相互制衡和配合的澳葡立法會議員。並在標榜三權相對獨立的運作模式的影響下,我對西方國家議會的運作相對熟悉。而對在19991220日澳門主權回歸祖國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強調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卻是感到非常陌生的。特別是在回歸初期,在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中,作為立法會主席,在立法會應該如何在行使基本法賦於立法會監督政府的權力的問題上,如何把握好恰當的分寸,心存很大的疑惑。

 

在上述政府決定不設市政機構,而設立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依據的民政總署事件上,我承認作為立法會主席的我,是應該負上一些責任的。因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民政總署的法律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其實,我清楚地記得,當政府主政官員在立法會大會上宣佈,決定不設市政機構的當日,我和立法會劉焯華副主席為此事交換了意見。當時,我倆都認為政府對基本法第95條的理解是錯誤的。但是在大會上,我沒有及時說出我心中的想法,也沒有及時指出政府官員對基本法95條和96條的理解是錯誤的。回想當時的情境,我知道其原因是,我當時在心中牢記的和強調的是,在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中,立法會必須遵循配合政府施政的原則。也因為這個原因,我心中極不願意犯下踩過行政主導界線的錯誤。更因為當時我在主觀上,對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的真諦存在著錯誤的認識,因此我雖然覺得政府的決定存在着很大的問題,但是卻不敢及時指出政府的錯誤。為此,在過往的那麼多年,每當我回想起這件事時,我的內心總會感到深深的自責、甚至內疚。

 

2,我們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第四章第三節第七十一條,對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會行使的職權作如下的規定中,可以得出立法會除了是澳門的立法機構外,還肩負著監督政府施政的重任。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立法會行使的職權是: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预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况報告;

 

(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在上述的第二項規定中,基本法明確規定立法會有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预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况報告的職責。但由於澳門特區政府繼續應用已過多時的、也不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和不便立法會監督政府執行預算的葡萄牙法律作為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法律。為此,為確保立法會完成基本法賦於立法會對政府財政方面的監督職責,從我被選為立法會主席那天起,就不斷地呼籲政府儘快向立法會提交制定預算綱要法的法律提案。但令我非常遺憾並感到可惜的是,直到今天,政府還尚未向立法會提交這份預算綱要法的提案。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議員是不能主動提出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只要在政府不主動向立法會提交預算綱要法提案,立法會是永遠只能處於被動的地位。也因為直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回歸後的15年的今天,政府還沒有向立法會提交該法案,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還沒有一部符合澳門持續發展和現實的,及有利立法會有效監督政府財政支出的預算綱要法。

 

當然,我並無意反對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條文。因為我明白這條條文的訂立的原意是要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奉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但是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和加強澳門的法治建設,也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能順利完成基本法賦於立法會的職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的首長,是肩負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基本法的重責。也因此,行政長官有責任督促行政部門儘快向立法會提交一切有利行政、立法和司法順利運作的法律提案。而在這些提案中,當然必然是包括我和澳門立法會長期盼望的預算綱要法的提案。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