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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政策和法律的修改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5年8月12日

(原文發表於20141130)

 

今年8月到北京公幹前,收到北京辦事處主任陳函思的信息,告訴我【為中國而教】沈世德先生和他團隊的成員,要求趁我在京期間見我。沈先生一行希望我以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為他們向政府當局,轉交一份他們收到的一些師範大學畢業生對政府就師範大學學生免費教育政策的意見。我欣然答應了沈先生的要求,並約定時間和他們一行見面,因為我認為向政府部門反映民意是一位政協委員應該盡的責任。其實我以前也曾收過一些我不認識的人寄給我的,反映對政府政策和執行情況的意見。在收到這些意見後,我會仔細地將它閱讀,並在讀後,如果我覺得內容不含攻擊或造謠性質,且只是向政府提出善意的意見,和反映執行情況中出現問題的事實個案的話,我會請政協機關代我轉交有關的政府部門。

 

我是一個勤於“做功課”的人。正如我在博文《做功課》一文中提到的那樣,我在任何約會前,一定會盡量了解約會可能涉及的問題。我也會盡可能思考自己對所涉及的問題的看法。所以這次我在和沈先生一行見面前,上網了解了有關師範生免費教育的政策。從網上我獲得了大量的有關信息。我現將網上信息綜合如下:

 

2007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這項政策的內容是決定在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政策具體規定,從2007年秋季入學的新生起,在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部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從2013年秋季開始,在江西師範大學推行本科師範生免費教育,由此江西師範大學成為又一所可以招收免費師範生的高校(只招收江西省考生)

 

這項政策是溫家寶總理親自宣導和推動部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這是中央為促進教育發展與教育公平採取的一項重大政策措施,其目的是通過試點,積累經驗,建立制度,為培養造就大批優秀中小學教師和教育家奠定基礎。在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讓教育成為全社會最受尊重的事業;是要培養大批優秀的教師;也是要提倡教育家辦學,鼓勵更多的優秀青年終身做教育工作者。

 

政策規定免費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免費師範生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三方合約,畢業後須從事中小學教育10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免費師範畢業生,應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2年。

 

政策規定免費師範畢業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學任教,在協定規定服務期內,可在學校間流動,也可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用人學校與畢業生進行雙向選擇,為每一位畢業生安排落實任教學校,確保有編有崗。

 

政策也規定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師範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2年內,可在教育部和學校核定的計劃內轉入師範專業,並由學校按標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

 

政策還規定免費師範生在畢業前一般不得考脫產研究生,但符合條件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可被錄取為免試在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和與教學相關的學位。在職學習專業課,任教考核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的,可獲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政策又免費師範畢業生未按協定從事中小教育工作的,要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同時記入誠信檔案。】

 

由於我長期不在國內生活,所以我對國家的很多政策都很陌生。在我認識【為中國而教】的沈先生和他的團隊之前,我對中國目前的教育現狀和教師的情況可說是一點都不了解的。在這種情況下,當然這項政策也是我前所未聞的。但在網上查閱到這項政策後,我覺得國務院頒佈實施這項政策的目的和具體規定都很清晰和明瞭。而且我覺得這項政策是能起到圓了位於鄉鎮貧困孩子就讀大學的夢,也可起到為國家培養強大的教師隊伍和提高全民的教育水平的積極作用。

 

在約定的時間,陳函思帶了沈先生及他的團隊成員來到了我的家。坐下後,他們首先介紹了一位在北京師範大學畢業回原地教書一年後,因報考脫產研究生而毀約,並按協議繳納了毀約金的年輕人。這位女青年向我出示了,她和師範大學校長簽署的合約。當我拿起那張合約一看時,我內心為之一震。因為這合約,並不是按政策規定的三方簽約,而是純粹是校長的蓋章和學生的簽名。由於這個政策(根據網上披露這是一個暫行的“辦法”),不是人大真正立的法律,所以我對這份協議是否真正有其法律效力是有懷疑的。我想無論如何,這個協定是應按照規定由三方簽訂的。但奇怪的是學生遞給我的這張協定中的第三方,卻是欠奉的。雖然當時我並沒有說什麼,但這個事實實在令我難以置信,因為我不能相信在執行政府這麼嚴肅的政策時,竟然可以是如此馬虎的。

 

在話匣子打開後,那位青年講述了她毀約的理由。由於在她報考師範大學並簽該紙協定前,不知道像北京這樣的大城市對年輕人的吸引力是那麼強大的,因此她對留在城市生活非常嚮往。她想留在北京這樣繁華的大城市繼續深造,也由此她開始覺得在這項政策中的,免費師範大學畢業生不能報讀研究生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她更認為政策中所規定的免費師範生在畢業後,必須從教10年的規定亦是不合理的。為此,她在回原地教了一年書後,情願毀約並交納毀約金而報考了研究生課程。當然我相信國家推出這個政策,並非是要想收這金額不大的毀約金,但是這位年輕朋友,按協定辦事也是無可挑剔的正確做法。因此我對那位青年按照規定繳納毀約金的事件,我不能、也不想多作評論。

 

但是當我聽到在座的年輕人說,他們認為年輕人在簽協定時,因為對前途沒有周詳的考慮,因此有被受騙的嫌疑,和他們認為在艱苦的農村教書,想求上進和希望上游是幾乎不可能時,我覺得我不能繼續保持沉默。因為我們都知道,幾乎每個上大學的年輕人,都是超過18歲的成年人。而稱謂成年人就表示一個人的心智已成熟,並能對自己的言論、行為負責任的人。也因為這個原因,每個成年人都有權簽署符合法律的文件。當然我覺得每個成年人在簽署任何協定前,都首先必須要弄明白協定中的規定對自己的利和弊。因為一旦簽了名,就要為自己的簽名負上責任。在我看來,如果在簽名後,即使發現自己在簽名時因為事先沒有考慮周詳,因而產生後悔之意時,為了自己的尊嚴和誠信,我們還是應該按協定中的規定辦事。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能說我們是在上了當或受了騙的情況下,而簽下自己的名字的。

 

另外,我對在座青年認為到落後地區工作的人,就等於喪失了上游機會的說法完全是不能認同的。因為我覺得一個有志氣、有理想、肯吃苦、肯奮鬥的青年人,無論是處在什麼環境都是能上游和成功的。其實,想深一層,成功是沒有千篇一律的標準。因為我覺得做一個高官或成為富甲一方的人,固然是人人都嚮往的,但這並非是成功的唯一標準。我們中國有句老話【行行出狀元】,如果世界上每個人都做高官或人人富甲一方,那麼我們可以試想,我們這個世界會變成什麼樣子?至於我個人對成功的看法,那就是以自己的能力,在可能範圍內,把人做得最好、把事做得最完美。另外,我更不能同意,在物質貧困的地區獻身給教育事業就一定是失敗和沒出息的人生。再說,在科技發達的今天,真的想學習知識、鑽研學問,不要說比過去沒有電腦的時代要容易多了,更是任何人都無法阻擋的。另外我認為能讓環境影響自己求上進的人,一定不是一個內心強大的人。我的經驗告訴我,任何一個內心強大的、努力刻苦求上進的人,做什麼和在什麼地方都是能夠成功的。

 

今年10月份我又去了北京公幹和開會。我抽了一個下午的時間,邀請了我們同濟慈善會北京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和【為中國而教】團隊成員聊天。那天在座的又是全部比我年輕幾十歲的青年人。在聊天時其中一位【為中國而教】團隊的成員,交給我一份他們對免費師範生政策的修改建議,並希望我對他們的修改建議提出我個人的看法。我雖然從這位年輕人手上接過她遞過來的那份材料,但我即時回絕了她的要求。因為我認為,要對政府某項政策提出修改意見的前提,是除了對這項政策要達到的目的有充分的了解外,也要對這項政策的實際操作性、及其執行情況作出深入的調查研究。因為我認為任何政策的制定一定有其特定的時代背景,也一定有其必要性。而政府在制定任何一項政策時,一定會以滿足絕大部分老百姓的需求為依據。因此政策的修改必須建立在充分聽取該政策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意見的基礎上。絕對不能只聽到其中一方面的意見而匆忙地作出修改。而我對這項政策在執行過程和政策的實際成效,沒有做過調查研究,因此我是絕對沒有資格提出修改這項政策的任何意見的。

 

在我擔任立法會主席的十年期間,常常受政府送交立法會的法律提案之間存在邏輯混亂和自相矛盾的情況而困擾。當然我也知道政府有他們的難處,因為政府各部門在處理日常事務時,都會遇到一些突發的事件。為了解決那些突發的問題,各個政府部門都會起草特定的單行法律草案。我在此舉個具體的例子如下:那年,在澳門的學校中,有一學生被同齡少年打成了植物人,因此有關政府部門制訂了將澳門刑法典中的刑事歸責年齡由16歲降低到14歲的法律草案。當我收到法案時,心中感到非常的為難。因為澳門的刑法典是以16歲為界線。刑法典分明規定澳門刑事歸責年齡是16歲,也因此刑法典的條文顯示16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必須受法律的特別保護。也就是說,凡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受害人不足16歲的話,那麼刑法典條文特別規定對作案之人的量刑是加重的。當然這是出自16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心智不够成熟的邏輯。但政府送來的那個將歸責年齡由16歲降低到14歲的法律草案的構思者卻認為,14歲到16歲的少年的心智已足夠成熟。幸虧最後政府將草案撤回,如果這個法律被立法會通過的話,那麼無疑是和起草整部刑法典的初衷相違背的,也自然會造成刑法典在邏輯上的混亂。其實這樣的例子我還是可以舉出不少的,但限於篇幅,相信僅此一例,已足以證明我的觀點。

 

我認為任何一個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或政策都是應該隨著社會的進步而變更的。因此法律和政策當然也是可以修改的,但是我們必須明白法律和政策都是有一定連貫性的,我們更必須明白牽一髮可能是動全身的道理。也為此當我們著手修改它們時,必須採取特別謹慎的態度,並一定要仔細推敲法與法之間、政策與政策之間的邏輯關係,以免造成它們之間相互矛盾的情況和增加執行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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