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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普選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5年9月9日

(原文發表於2014716)

 

今年6月下旬在前往北京參加政協常委會的飛機上,在就餐時不小心咬到一塊骨頭,這塊骨頭把嘴巴裡上面的兩顆門牙中的其中一顆崩掉了;所以在回到香港後的第一時間,我去了陳錦文醫生處就醫。陳醫生在即日就加班為我裝了一個臨時的假牙。幾天後,我再次回陳醫生的診所為正式的假牙倒模時已是73日。那天是71日香港回歸日遊行並「佔中」預演後的兩天,也是72日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到立法會解答提問遭議員擲玻璃杯的第二天。當陳醫生一見到我時,就有些擔心地問我,對上述事件的看法,又問我香港是否會“亂”或欠安定?其實我一進門後就已躺在牙醫的椅子上,所以不能回答醫生的提問。第二天我和幾位朋友聚會。在聚會中,朋友們都在議論陳醫生提及的兩件事。我的朋友都是上了年紀的中產階級,他們絕大部分已過上無憂的退休生活。那天他們對「佔中」表示擔憂,也對在72日立法會中,某些議員的粗暴行為表示非常不滿。

 

當我聽罷他們的說話後,心中泛起一陣不安和悲哀的感覺。因為香港人一直是比較樂觀和自信的,而且香港人也一直以社會的安定和繁榮而自豪。但是最近我已經多次聽到朋友們對目前社會不安定而感到不滿,和對未來經濟發展可能受阻而擔憂。在那一刻,我明白到的是,其實在社會上存在的沉默的大眾,並非對目前在社會上發生的事情是無動於衷的;他們對每一件事情都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只不過他們只是在私下發表他們的意見,而從不積極參與任何政治活動。

 

他們中的很多人甚至連選民登記也懶得做,但是當他們看到他們不喜歡的人被選為議員後,就會大發牢騷。當然我也明白,站在一個普通市民的立場,每天要為生計奔波,是無心關心政治。而且他們也會覺得他們的意見不會被重視和接納,因此他們選擇保持沉默。不過我還是覺得,社會是大家的,他們要想真正改變社會上令他們不滿意的現象的話,那麼他們只有站出來,並通過實際行動,選出能代表他們意願的議員。

 

那天晚上睡覺前,陳醫生和朋友們的說話不停地縈繞在我的腦海中。雖然我對香港政界並不熟悉,但是通過傳媒的報導,對於香港近期發生的事情還是有所了解的。其實,我除了是澳門永久居民外,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但是由於在過去長達45年期間,我在澳門居住和工作,所以在思想意識上,我認為自己是澳門人。也因此,我對香港發生的事情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發表意見的。

 

最近,由於香港居民在討論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普選方案時,出現了很大的分歧及爭論。香港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有根據的。事關,200712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由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20071212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決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個決定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所作出的。

 

由於香港居民在政府就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具體辦法的諮詢時,出現很大的分歧。於是以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為首的三位學者於20133月發起了和平佔領中環集會。該運動的組織者認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提名方式有“政治篩查”的嫌疑,宣稱通過“佔中”此項政治運動的目的是敦促中央政府在香港落實“國際標準”的“普選”。

 

我認為社會上,對新事物有各種不同的看法,本來也是無可厚非,更不是奇怪的。但是,當我首次聽到“佔領中環”這個名字和該運動組織者聲稱的目的後,心中實在是感到特別的驚訝。因為我除了不明白他們聲稱的【“國際標準”的“普選”】是什麼外,更對他們認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者的要求有“政治篩查”的嫌疑覺得可笑。因為據我知道,直到今天為止,每個國家都有自己國家各自不同的選舉制度,根本不存在什麼“國際標準”。再則我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國两制的大原則和制度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是祖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香港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政府委任。因此我認為中央要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由老百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是理所當然的。相信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人民,都不會接受由他們選出來的領袖是不愛他們的國家的。

 

令我感到特別不可思議的是,從網上查得的消息稱,20133月,「佔中」3名發起人發表「信念書」時,戴耀廷在記者會上聲言:「簡單講,我係博拉(被拘捕)。」,和在同年5月,戴耀廷又在一個大學研討會上,公開教授學生「違法亂紀做好漢」,公然煽動與會上約100名青年人違法亂紀,聲稱參與「佔中」集會,一般只會罰款1,500元,又聲稱以「一餐飯」、「千五元」的「小小代價」來違法「佔中」,留下刑事記錄,「3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等言論。對此,我感到唏噓。我對身為法律學者的戴耀廷,在一向重視法治精神,並視法治為核心的香港,竟然發起「知法犯法」的佔中行動,而公然煽動青年違法亂紀的言論感到可悲。

 

我非常同意於去年613日在報章上看到一篇由油尖旺區議會副主席,九龍社團聯會永遠會長高寶齡女士撰寫的名為【「佔領中環」是解決矛盾還是激化矛盾?】的文章。她在文章中有一段文字說:【「佔領中環」行動,是一場挑戰《基本法》,衝擊中央要求特首愛國愛港底線的違法抗爭,綁架社會利益向中央政府施壓,要求接納違反《基本法》與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普選方案。落實雙普選是香港人的願望和要求,要落實雙普選的目標,必須透過「對話」、多層次的「對話」,來爭取一個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對話」應平心靜氣、理性持平地進行。「佔領中環」行動不但激化社會矛盾和對立,更不利於溝通和「對話」,對解決紛爭和問題沒有好處。奉勸「佔領中環」行動策劃者應臨崖勒馬,不要把香港引向不尊重法律、不維護「法紀」的歧途!】。

 

我一向主張和支持社會上應該有不同的聲音,特別贊成市民應該有充分發表訴求和對政府施政不足之處提出批評的權利。但是發表訴求和對政府施政不足的批評必須建立在不影響社會進步、穩定,經濟發展和不妨礙、也不阻撓政府正常施政的基礎上。所以我反對一切有暴力傾向、和政客們利用他們的特殊權利在莊嚴的議事堂上,而做出的劣質政治“秀”。因為我認為政府應該確保市民爭取自由民主的權利。但市民在爭取自由和民主權利的同時,也應擔起確保社會穩定和尋求和平解決紛爭的義務。因此我不贊成任何破壞法治精神、社會穩定、影響經濟發展和阻礙政府施政的行為,因為這不但不能解決紛爭,而且最後是會令廣大市民的利益受損。

 

香港最近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對與香港一水之隔的澳門這個小城亦有較大的影響。譬如說,日前在澳門大學的畢業典禮上有女生舉牌撐學術自由。此一舉動,引起很多人在網上議論事件。其實可能類似事件從來沒有在澳門發生過,所以校方也沒有處理事件的經驗。不過我認為那位女學生只是在自己的位置上作無聲的抗議,校方是無需如此緊張地將女學生和在場拍照的記者拖離現場的。本人很認同汪長南先生說的【其實女生「舉牌」,充其量只是不夠尊重畢業典禮莊嚴的場合。與台灣學生佔領立法院、行政院,衝進「公權力機關」,等嚴重違法的事件,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最近有澳門的朋友向我詢問,為什麼中央規定香港在2017年可普選行政長官,而沒有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普選自己的行政長官的時間?朋友們還問我,香港和澳門同樣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中央這樣對待澳門,是否有對澳門居民不公平之嫌。

 

其實,如上所述,人大常委會是根據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在20071212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的基礎上,於20071229日作出2017年在香港可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的決定。而澳門目前的實際情況是,20126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在這個修正案中規定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由原來的300人增加到400人。為了落實和貫徹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內容,澳門立法會修改了《行政長官選舉法》。修改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法》於2012911日正式生效。其主要內容包括:1)將選舉委員會由原來300人組成,增加至本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委會共400人組成。2)在選委會人數增加至400人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人數由50名選委會委員增加至66人,以維持原規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3)將選委會委員選舉中法人選民的投票人數由11人增至22人。4)取消選委會委員選舉中的“自動當選”機制。

 

最近在澳門社會上,出現了一些要求澳門行政長官循普選途徑產生的訴求。我個人認為這種訴求是不為過的。但是於此同時,我認為根據上述20126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和2012911日由澳門立法會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即將在澳門舉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是完全符合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不論這樣的選舉模式是否是在每個澳門居民心目中最理想的選舉模式,但在實踐中我們的選舉是應該嚴格按照法律予以貫徹和執行的。另外,在現行《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普選的目標的情況下,我們是不能隨便在《澳門基本法》之外設定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不過我個人認為,雖然《澳門基本法》第47條第1款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的規定,但卻未排除將來澳門選擇普選行政長官的制度。至於說行政長官是否由普選產生以及何時普選產生這個問題,其最重要的因素還是要看澳門未來形勢的發展和廣大居民是否能對普選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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