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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房屋津貼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6年1月22日

(原文發表於2013122)

 

2013116日早晨起床後,和往日一樣在吃早餐時閱讀了多份澳門的報章。其中有一則令我感到很奇怪的、由政府發佈的消息,其標題和內容如下:

 

《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可依法領取房屋津貼》

 

【對於已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能否收取公職房屋津貼的問題,特區政府多個部門結合相關的法律作出了深入綜合的研究,認為已預約購買及入住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即使未簽署買賣公證書及取得單位的所有權,仍有權收取房屋津貼。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10條規定:"一、在職、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包括已退休的司法官,均有權按本法律的規定每月收取房屋津貼,即使他們有親屬關係且居住在同一單位內亦然。二、如上述人員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

 

就已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在入住該等房屋且等待與房屋局簽署公證書期間,是否屬於上述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所指無權收取房屋津貼的情況,特區政府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和跟進,並進行了深入研究,經多個部門充分考慮,以及綜合分析第2/2011號法律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立法取向、原意及背景後,一致確定在性質上,正在等待簽署買賣公證書的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與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所指居住在屬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的公務人員不同,故公務人員購買經濟房屋不屬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所指的"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因此,已預約購買及入住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即使未簽署買賣公證書及取得單位的所有權,仍有權收取房屋津貼。

 

另一方面,結合第2/2011號法律第23條第3款及第25條的規定,即原沒有權收取房屋津貼,但因該法律的規定而變為有權收取房屋津貼的公務人員,自該法律生效的翌月開始收取該津貼。因此,已預約購買及入住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自201151日起有權收取房屋津貼。

 

特區政府尊重法律的精神和相關規定,並展開有關發放房屋津貼的工作。相關部門尤其是行政公職局、財政局及房屋局正跟進該項工作,並向相關人員提供所需的協助。】

 

其實在未讀上述政府公告前的幾個月中,我曾從一些已經購買或正準備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員口中獲知,他們對政府的取態【已購買經濟房屋且尚未簽署買賣公證書的公務員,一律喪失房屋津貼的資格】深表不滿。事關政府認為政府已出售給公務員的經濟房屋, 只要該公務員一天未有買賣公證書在手,那麼該經濟房屋仍被視作公法人財產。因此當已購置經屋,並在入住時,倘若尚未和政府簽署買賣公證書的公務員,就會喪失獲取法律規定的房屋津貼的資格。這件事曾令我感到十分詫異,也感到非常納悶,我不相信我們的官員會如此的愚蠢地分不清社屋和經濟房屋之間的差別。另外公務員用真金白銀由政府手中購置的物業,又怎會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法人財產?

 

我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況下,懷疑莫非有關法律中的條文明確規定凡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員,都一律會喪失收取房屋津貼的資格? 為此我特地上網查閱第2/2011號【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和第10/2011號【經濟房屋法】法律條文。但是我沒有找到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員將喪失房屋津貼的條文。我的這個疑團在2012年立法會就政府明年施政的各項政策作出辯論時,關翠杏議員就這一問題向政府官員提出疑問,在政府官員的即席回應中,表示會重視議員的意見,並承諾會根据法律原意和精神規定,嚴肅處理此一問題。也因此在那次會議之後,我相信這一問題的出現可能純屬誤會,因此再也沒有將它放在心上。

 

不過令我很不明白的是,最近我還是不斷看到有些自稱已購買或正想購買經屋的公務員們,就此事匿名在網上發表不滿政府剋扣他們房屋津貼的意見。另外多位立法會議員,也為這些公務員就此事向政府投訴和進行交涉。我為此事再度感到費解。我正有處在【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的感覺。直到我看到上述116日政府發佈的消息,心中才有恍然大悟的感覺。讀後我明白了,原來政府一直是都在剋扣已購買經濟房屋,但還沒有取得公證書而入住經屋的公務員的房屋津貼。政府的這則公告可說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之令人非常可笑和可悲的公告。因為如果政府一向依法執法,從未將已出售的經濟房屋仍視作公法人的財產的話,那麼是完全沒有理由在法律通過數月後,專門發出這則新聞的。

 

令我感到非常不解的是,政府是執行法律的,依法執法是政府官員的基本義務。但是為什麼我們那些手握大權的官員卻如此的後知後覺,要在法律在立法會通過後的數月後才如大夢初醒。並要在高度重視和跟進,且進行了深入研究和經多個部門充分考慮的情況下,才得出稍有法律知識和頭腦的常人能輕易得出如下的結論【以及綜合分析第2/2011號法律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立法取向、原意及背景後,一致確定在性質上,正在等待簽署買賣公證書的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與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所指居住在屬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的公務人員不同,故公務人員購買經濟房屋不屬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2款所指的"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因此,已預約購買及入住經濟房屋的公務人員,即使未簽署買賣公證書及取得單位的所有權,仍有權收取房屋津貼。】。

 

通過這則政府發佈的消息,相信已購置經濟房屋的公務員,從此可以安心根據法律規定收取房屋津貼。但是通過這件事,令我內心真的十分感嘆的是,我們特區政府中有部分官員的素質真是太低劣了,他們不要說是嚴重欠缺法律知識,就算一般老百姓應有的普通常識也可說是欠奉的。他們遭議員的批評,和老百姓的責罵看來是完全咎由自取的。在這一刻我想起了吳國昌議員的“柏金遜”論,我想我們真的有部分政府官員患上“柏金遜”症了。

 

政府官員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法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要素。但在澳門,我們的部分官員隨意地按他們自己的喜愛,解釋法律的情況非但存在,並也是頗為嚴重的。這次事件絕非偶然,而且很好的說明了,我對政府的批評和指責不是誇大和不負責任的。其實,我在任立法會主席的十年中,最怕的就是和那些自以為是,並將自己置身於法律之上的官員打交道。這部分官員不思進取、不努力學習,但卻不懂裝懂,廢話連篇。和他們打交道不但費力、費時,並且令人感到沮喪和悲哀。我一直覺得一個人要成功就必須要學會吃苦、受累,所以我認為在工作中累些、忙些是必然的,應視為是人生中的樂趣而不是人生中的苦。我在十年立法會主席生涯中,從未對在工作中面對困難有過半句怨言,也沒叫過苦。但是在長達十年的時間中,我卻為我必須和那部分幼稚無知,但卻又不可一世的【糊塗官】胡攪蠻纏而感到苦惱萬分。在當時,每當政府官員來立法會炫耀政府花了XXXX錢為公務員設立XXXX培訓課程時,我心中都會想著,為什麼政府不花些錢,先將某些佔著高位,卻不思進取、不學無術的高官培訓好? 因為我覺得他們才是最需要不斷提高的一族。

 

我曾在多篇文章中指出,為官者必須在心中裝著老百姓,做任何事時,都應首先考慮老百姓的利益。我認為一個合格的官員一定要以北宋官員范仲淹為楷模,也一定會將他的名言:“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銘記於心,並將它作為自己為官的準則。但是令我難以明白的是,為什麼澳門直到今天還有部分官員,根本心中沒有百姓,這除了令我感到痛心外,更令我對他們非常的反感。

 

就政府在處理公務員入住向政府購買的經屋時,是否應被取消房屋津貼之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們有部分官員除了水平低劣外,他們的心中是不知民間疾苦,也根本沒有老百姓存在的。因為凡是購買經濟房屋的澳門居民,不論他們是政府公務員或從事其它行業的人士,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入上、下限。因此,他們不可能是高收入並位高權重的高官,他們即使是公務員,也充其量只是一些職位不高的、收入也一般的中、低級公務員。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相信決定終止為已購買經濟房屋的公務員發放房屋津貼的官員,是無法體會在他們眼中每個月區區1,500元的津貼,對中、低級公務員的重要性的。但儘管如此,我還是認為官員在作出決定前,必須透徹理解立法原意和法律條文。而在這個具體【經濟房屋法】立法過程中的,政府送交給立法會審議的立法原意很清晰地在政府的法案文本的理由陳述中表達出來。我現在將法案文本中有關的文字摘錄如下,它是:

 

【隨著近年本澳經濟快速增長,房地產市場所供應的房屋售價大幅飆升,加上日益增加的住房需求,更令房屋售價居高不下,導致居民無力解決住房問題】。

 

當然誰也想不到的是,政府在執行法律時會出現,和由他們自己提出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的如此大的偏差。

 

在這一刻我耳邊響起了溫總理於20111114日在澳門以【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為名的演講中的一段語重心長的話。它是:

 

【把人民群衆放在心上,群衆才能把你放在心裏。群衆在你的心中份量有多重,你在群衆心中的份量便有多重。】

 

其實,澳門社會一向是很和諧的,而澳門的老百姓也是很溫和並理智的,澳門居民在過去的任何時代,都是只有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會站出來和政府抗爭的。所以我希望我們的政府官員必須遵守【以民為本、以人為本】的原則謹慎處理一切問題,千萬別因為手握大權而為所欲為。因為我覺得官員處理問題時的不當,往往是引起社會的不和諧的主要因素,也可能是老百姓出來【造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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