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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21歲和18歲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7年3月14日

(原文發表於201041)

 

在上個星期一(322)下午譚伯源司長在立法會就經濟財政領域作施政方針介紹時提到,政府會在不久的將來向立法送交禁止21歲以下的澳門居民出入賭場和在賭場任職的法案。對究竟什麼年齡才是法定成年年齡,這個問題,在現今世界上的各個國家存在分歧,因此每個國家都根據自己的國情訂定自己國家的法律。中國憲法規定中國的成年年齡為18歲,歐洲國家多數也為18歲;而美國訂為21歲。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18條的訂定澳門居民成年的法定年齡為18歲。本來本人對青年成年的年齡訂在21歲或18歲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意見,對我來說21歲和18歲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既然已在法律上有了明文的規定18歲為法定成年年齡的情況下,本人對政府準備推出這個政策就難以接受了。

 

我在下面先列舉一些澳門現有法律關於年滿18歲居民的各種規定,以便對這個問題的進一步的探討:

 

1.         澳門居民在年滿18歲時,享有政治權利。選舉法規定年滿18歲可登記成為選民,有權投票選舉澳門立法會議員、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有權參選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全國人民代表、年滿18歲的居民也可被邀請擔任全國和地方政協委員,根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居住滿15年的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被任命為主要官員,所以在澳門居住滿15年的18歲中國公民在理論上是可以被任命為主要官員的。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也可應特區政府邀請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成員及政府機構的各種咨詢委員會成員。等等

 

2.         現有澳門的公職制度規定,年滿18歲的澳門永久居民有權進入公職擔任公務員。包括警務人員。

 

3.         根據澳門刑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的規定,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依法享有:財產擁有權(民法典118條);不再受父母監護權限制(民法典1732條)不被領養權(民法典1830條第1a項)、不再獲撫養費(民法典18501款和1861條);不需父母的同意可以結婚(民法典1487條);獨立司法權(民事訴訟法典第43條和民法典112條);獨立經商權(商法典第5及第6條)等等。

 

4.         根據澳門立法會通過的法律的規定,年滿18歲的居民依法享受:獲發駕駛執照(第3/2007號法律第81條);可被聘任職私人護衛員(第4/2007號法律第13條);可被聘任職監獄員警(第7/2006號法律第11條);可獲發自衛武器的執照(第DL77/99/M號法令第271款);另外法律或法令明文規定,澳門18歲以上的居民:不再受限制地進入桑拿浴室和按摩室(第47/98/M號法令第33條第2a項);購買煙草(第21/96/M號法令第2條第1款)購買圖書、圖片、報章等色情刊物。(第10/78/M號法令第1保第3b項);亦可進入有職業舞女的夜總會、俱樂部(第15/78/M號法A第8條及第10條第23款)等等。

 

5.         根據澳門勞工法規定,年滿18歲的居民享受平等的工作權利。在同一法律中並規定年齡介於16歲至18歲之間的澳門居民,可擔任適合該年齡段居民的輕微工作(第7/2008號法律第26條第1款)。

 

根據上述的列舉,我們可清楚的看到在澳門的法律體系中,明確地規定了並確認了凡是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的心智都是成熟的,每個成年的居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享受同等的權利,但也負有同等的義務。現在政府的政策將進入賭場工作和賭博的年齡調整為21歲,在表面上是保護未滿21歲的青少年,但是我們仔細的分析澳門的法律和社會現狀都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依本人之見,其中存在嚴重問題大約有下列幾方面:

 

1.         單獨提高一個行業就業及進入?所的規定違反澳門現有法律制度的原則和精神。我認為如果賭場禁止未滿21歲的人士進入的話,那麼將來負責監管博彩業的政府部門或澳門司法和治安警察部門的入職條件必須修改,否則政府無法執法。

 

2.         違反公平就業原則。一方面在勞工法有明確的規定,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享有平等的機會。另一方面禁止18歲到21歲的澳門居民在澳門最重要的行業中任職。從公平原則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是對1821歲的青年人的歧視。

 

3.         政府的這一政策的出發點雖然是善意的,是希望每個青年人在完成大學學業前不入賭?任職。但是我們的15年義務教育是到高中畢業,那麼高中畢業甚至沒有高中畢業的年滿18歲青年想找工作的話,目前提供最多就業機會和薪俸相對較高的賭?職位是他們看得見,但是進不去的。在本人看來這是不合理的。

 

4.         根據澳門法律規定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依法擁有各種權利,如上述的選舉權、結婚、從商、擁有財產、擔任公職、擁有武器等等。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凡年滿18歲的成年人都可自由出入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的各種?所。那麼為什麼單單禁止他們進入賭?。如果政府認為賭博會迷惑心智及不健康的,那麼以本人所見應全面禁止澳門人進入賭?或者全面修改澳門法律將成年的年齡從18歲提高到21歲。

 

本人認為政府制訂任何政策,不能也不應該背離本地的法律原則和社會現實。記得在上一屆立法會,政府曾經向立法會提交了一份降低歸責年齡的法案。法案中規定將犯了三項嚴重罪行的少年歸責年齡由16歲降低到14歲。當時政府官員在立法會引介時說降低歸責年齡的原因是認為14歲的少年心智已成熟,因此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這件事曾引起社會上比較大的反響和關注。此法案由於在立法會中分歧較大,沒能在換屆前通過,最後由政府將法案收回了事。但令我不明白的是,事隔不到一年,政府制定了一個在原則上和邏輯上完全相反的政策。我們政府高層的施政團隊沒有一致的理念,正所謂各施各法,制定相互矛盾的政策,令社會迷失方向無可適從。在這裡我衷心希望行政長官能針對這類問題仔細研究,使政府在各不同領域的政策上不自相矛盾,令澳門能真正成為法治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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