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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緊急程序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7年5月12日

(原文發表於2010120)

 

200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122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送交了“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法律提案,並要求立法會以緊急程序處理該法案,以確保該法案在1220日第二屆政府屆滿前,獲立法會通過成為法律。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有權要求立法會召開緊急會議處理緊急事務。

 

在過去10年中立法會亦多次以緊急程序通過法律,而且那些獲通過的法律,也都符合為應付突發事件,必須以緊急程序處理問題的原則。但這次無論是議員還是普通市民,對政府在換屆前僅17天提交此法律提案,並且要求立法會以緊急程序,處理這個“本來可以不緊急”的法案的事件,感到莫名其妙。這裡我指的“本來可以不緊急”,是指自199912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日起,到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該法案歷時幾乎整整10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法務的官員,從澳門回歸日起,就知道這部法律是必須在政府換屆前制定的。而讓人百思而不得其解的是,究竟為什麼政府要等到10年後在第二屆政府換屆前的17天才匆匆提出法案,並要求立法會以緊急程序處理。相信個中原因只有負責法務的那些官員才能真正明白。

 

立法會在收到法律提案後,多位議員通過報章,表達了他們的不滿和無奈。因為議員們都明白,他們處於两難的境地。如果法案不在200912月19日前獲通過的話,澳門在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離任限制方面,就会出現真空狀態,由此將可能導致嚴重的不良社會後果,議員們也將會肩負沉重的政治責任;而如果要通過法案的話,議員們實在是不可能在短短的時間裡,對法案中的條文作仔細的研究和深入的思考,因此也就很難保證制訂出完善的法律條文。在這種情況下,讓法案匆匆通過,先“填補真空”就必然成為議員們唯一的選擇。本人在離任前撰寫的“立法實主席十年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中有一段文字,現摘錄如下:

 

“毫無疑問,特區政府無論是在決定政府的政策,還是在決定提出法案方面,均處於主導性地位,並為此享有非常大的權限,但這種主導性地位絕不意味著排斥立法機關的參與,無需聽取立法會的意見和建議甚至是批評;也絕不意味著政府在具體工作安排上可以不考慮立法會的實際情況和工作安排,將立法會視為程序上的表決器和政府的附庸,而恰恰應當是相反。”

 

本人在担任立法會主席的10年中,對立法會要麼處於“等米下鍋”的半開工狀態,要麼處於超負荷運轉的趕工狀態十分反感,我經常公開地向政府提出意見和批評,但是政府一直維持“行政獨大,一意孤行”的態度。因此,對議員們面臨這樣“啼笑皆非”的選擇時面臨的两難境況,本人是非常理解的。

 

這一法案於20091214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根據法案第八條的規定於20091216日生效。這部法律只有8條條文,不是一部複雜的法律,但給我的印象是一部制訂得非常粗糙的法律。其中第五條特別引起我的注意和不安。現將第五條條文引述如下:

 

第五條

 

刑事訴訟程序的参與人

 

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未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前,不得在刑事程序中作為證人、鑑定人或聲明人就其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被詢問。

 

上述條文對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作爲刑事訴訟程序的参與人的規定與現行相關制度的原理和精神有重大的差別。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123條的規定,不得向公務員詢問其在執行職務時知悉且構成秘密之事實。公務員得就其在執行職務時知悉且構成秘密之事實推辭作證。(在這項事宜上,《刑法典》336條第二款規定了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等同于公務員。)《澳門刑法典》的第122條第23款又分別規定“如有理由懷疑推辭之正當性,處理該附隨事項之司法當局須進行必需之調查;如在調查後結論係該推辭屬不正當,則該司法當局須命令作證言或聲請法院命令作證言”。“處理該附隨事項之法院之上級法院,或如該附隨事項係向高等法院提出者,則高等法院之全會,得決定無須保守職業秘密而作證言,只要顯示出按照刑法之適用規定及原則此為合理者”。這亦即是說,在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司法當局的命令下,就可解除其保密義務並必須在刑事程序中作證人,就其因職務關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被詢問。

 

顯然,儘管法律規定公務員可以援引職務秘密推辭作證,但是否正當,由司法當局或法院作出最後決定。但經立法會於1214日通過的法律第五條的規定,對有關離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事宜,設立了與上述制度的原理和精神不同的制度,將澳門原來法律中的司法當局的權力轉移給了行政長官。本人對這種背離澳門刑事訴訟法原則,設立特別制度的根據和理由無法理解,對其必要性更是十分懷疑。我的觀點是,我們對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中的規定,不是不能修改,但我們一定要考慮法律和法律之間的和諧性。如果我們在制訂單行法時出現太多的特殊情況,對整個澳門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將會起不良的破壞作用。再說我們現在大家都認為一定要加強法治,那麼如果沒有好的法律,又怎麼會有好的法治社會呢?

 

以上觀點純屬個人意見,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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