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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以處世
行政 立法 司法
曹其真
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及
全國政協常委
2017年5月16日

(原文發表於2010117)

 

本人和李國能先生雖然在過去12年中在公開場合有數次見面機會,並因為他擔任香港終審法院大法官,所以經常從報章上看到有關他的報道,但是我和他並沒有私人交情。對李大法官在今年111日香港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時,多次強調司法機構必須獨立。重申面對壓力時要“不偏不倚,毋懼毋偏,依法判案”及司法(人員)任命過程絕不應政治化的言論,我十分欣賞和認同。

 

本人認為建立法治社會最根本的條件是必須有司法獨立的制度。而司法獨立當然是指,法官判案不受任何人為干擾而只受法律約束。為保障法官獨立裁判,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法官不須對其裁判負責。在現行制度下,港澳兩地的法律必須分別遵守當地基本法的精神和原則,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超越基本法的規定。因此依法判案中的“法”,也必然是指符合基本法的當地法律。本人認為,司法人員作為個人可能有他個人的政治觀點和立場,因為他們也是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一個普通的人。但當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循不偏不倚,毋懼毋偏,依法判案的原則。因為這是在法治社會中對司法人員最起碼的要求。根據本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起,擔任了十年立法會主席之職,因此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的行政,立法,司法這三大範疇的運作比較關注。本人認為澳門在司法方面的運作,因存在各種客觀原因,以致積案多、效率低,因而引起澳門廣大市民的不滿。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問題上,卻從來沒有受到過質疑。相反地本人在擔任立法會主席期間,曾多次質疑特區負責法務的官員,片面理解司法獨立的含意,將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員配置等事宜全部交由司法機關負責,從而更加拖慢了法院的正常運作。

 

本人亦認同李國能大法官指出的,有關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澳門的制度不同的問題,因此澳門制度不適用香港的說法。大家都知道香港用的是普通法,而澳門的法律卻是沿用於歐洲大陸的成文法。儘管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基本法規定了兩個特別行政區,各自保持其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譬如說,香港的法律制度中的“司法覆核”在澳門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存在的。也正因為這樣,澳門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就有別於香港。在澳門不存在立法機關勝訴或敗訴問題。澳門立法會討論的議題亦不存在和香港一樣的司法覆核的問題。在澳門立法和司法之間的關係,也僅僅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

 

本人認為我們不必要隨意揣摩國家一些領導人或李國能大法官發言的意思。因為我堅信在今天的情況下,沒有任何人是可以或有意推翻香港和澳門司法獨立的制度的。至於行政和立法之間關係,是否必須持對抗而不能合作,在本人看來也必須從實際情況出發。因為本人認為在堅持充分尊重行政主導立法監督的原則下,行政和立法在某些方面採取合作的態度,至少在澳門的情況來說是行得通的。而在某些方面採取合作態度,最終得益的是廣大的市民。本人在離任前撰寫的“立法會主席十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一文中第三部分的第二點“統籌規劃立法事宜並共同制定立法規劃”中曾經指出:

 

《考慮到政府與立法會在立法事宜上的各自權限,特別是政府在立法提案方面的主導性地位以及立法會審議通過法律的專門性地位,只有充分發揮兩大機關各自的職能與優勢,並實現協調配合,才能制定出符合澳門社會所急需的法律,才能從長遠上解決法律滯後和適應化的問題。應當指出,強調共同制定立法規劃的必要性,絕不意味著立法機關要向行政爭權,決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在提案權方面的主導性地位有所下降,也絕不會影響到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因為在“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大原則下,立法與行政之間亦不存在對立和爭權的問題。立法會的作用和西方多黨政治的議會有其本質上的不同,因為西方議會中各黨角力的最終目的是奪取政權,而在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下,無論是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關,兩者的工作目標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為澳門社會的經濟繁榮和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只有行政與立法的緊密合作,才能由立法會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及時將政府的政策加以轉化上升為法律,藉此可有效保障政府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與權威性,為政府的施政提供必要的法律工具和制度保障,最終都是為了落實和強化行政主導體制。》

 

最後我想提一提的是,香港信報2010113日林行止先生專欄中的一句話“香港缺乏澳門黃賭毒貪的硬體建設”。我不知道其他澳門人看了這句話有何感受。但我看後心中非常難受,因為我們的澳門在外人眼中只是“黃賭毒貪”的聚集地。為此,在此我希望我們的特首和一眾官員及澳門全體市民共同努力,盡力改變澳門的現狀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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