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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發表於2009年12月4日)
昨天〈2009年12月3日〉看到濠江言論中悅士寫的文章“通力合作適時立法”一文後有些感想,由於悅士是就本人在blog上發表的“澳門法律真的不滯後?”一文作出的評論,所以我現在就在我的blog上作以下回應。
悅士說的一點沒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唯一的立法機關。在過去十年本人擔任立法會主席期間,對未能改變法律滯後問題感到十分遺憾。也正因此,本人在離任前撰寫的“十年立法會主席工作總結報告”一文中指出在過去十年立法會運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並希望行政當局在制定法律改革計劃前,能和立法會有充分的事先溝通,分先後緩急制定和修改澳門的法律,以便更有效快速回應市民訴求。
悅士對基本法中規定立法會有制定、修改、暫定實施和廢除法律的責任也沒有錯。問題是根據基本法規定,議員在提出提案時,必須符合基本法75條的規定。本人現將基本法75條的條文引述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悅士在他的評論中所引述的由議員提出的<工會法>提案,正是議員在不違反基本法75條的規定的情況下提出的。但有關<聘用外地僱員法>的提案問題就不能和<工會法>的提案問題相提並論。<聘用外地僱員法>牽涉政府運作及政府政策,議員是根本不能提案的。至於為通過被拖延兩年的<聘用外地僱員法>而延長會期的原因,也非悅士所指是受外界壓力所致。其實,有關委員會早就完成建議文本,但由於對該法案立法會沒有初端提案權,因此在經委員會討論後的最後修改文本,必須獲政府接受。而政府通知基本接受委員會建議的修改文本的日期是大約在8月5日左右。立法會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為如期通過這此法案才被迫延長會期。有關情況,已由負責審議該法案的委員主席鄭志強先生在10月8日的大會上,向大會作了詳細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