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方略品評
黎智英案性質極其嚴重 審理過程慎防錯開先例
關品方
前港府中央政策組特邀顧問
2022年11月14日
(原文發表於202211月11)
 

「一國」主導之下兩種制度的互動共融,分四個方面,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中以法律制度最關鍵。國與國之間,民法的差異和刑法的寬嚴,存在文化歷史和風俗習慣的分別,可以理解。但國家安全法不一樣,有其國際間共同相似的一致性。最關鍵一點,就是負責審理有關觸犯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和律師都需要具本國國籍,毫無疑問是一般法律常識。根據筆者在法律界的資深前輩提供的資料,戰後以來並無任何一個國家有過由非本國國籍的法官和律師審理涉及其本國的國家安全案件的任何先例。如果黎智英案容許其聘請外籍律師為他辯護,這是開了全世界的先例。

「一國兩制」在國家安全面前應如何實行,牽涉的性質極其嚴重,筆者認為審理過程要慎防錯開一個極壞的先例:應實事求是,不可學術性;應嚴守底線,不可書生氣。

如果純粹從學術角度看,大陸法着重成文法,依賴文字條例多於過往案例所形成的不成文法(所謂普通法或習慣法)。因為大陸法依賴文字條例多於法官案例,所以大陸法給予法官處理案件的獨立權力更大,有更多酌情空間。相反,普通法的法官很多時受制於成文法和先前或上級法庭的案例,因此獨立性和酌情空間較狹窄。這兩種法律制度無所謂孰優孰劣。在人類歷史社會發展和價值變遷的過程中,長遠而言大陸法和普通法應該是互動共融,參考對照,擇優捨劣,要尊重兩者多方面存在的差異,長期並存,互相促進。

從務實的角度看,港人明白在基本法下,特區施行的內部法制雖然是普通法,但在憲法層面,國家施行的卻是大陸法。所以每當有爭拗時,特別是政治爭拗涉及法律制度時,兩套體系的衝突便出現。現時全世界超過150個國家(多達三分之二)行使大陸法。大陸法的司法模式是審判式,由法官主導;普通法的審判形式是對抗式,由控辯雙方(各自委任代表律師)主導,法官只是中立裁判。不少人認為普通法下的司法制度因此比較中立,較少涉及政府管治,表面(理論)上有其道理。在民法和刑法的施行方面,兩種不同法律制度各有優劣利弊。國家安全涉及國際間的抗爭,是戰爭與和平,存亡和絕續,關乎國家安危和人民生死的大事,超越國家內部民法和刑法的範圍,屬國家級的最高層次。悠悠萬事,唯此為大,在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面前,沒有妥協的餘地。

從香港國安法的角度看,在指定法官方面,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列明相關程序。條文中沒有具體清楚說明法官要如何指定,但最重要的是行政長官在指定的時候應全面考慮相關情況,亦可以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意見。此外還有駐港國安公署可與溝通交流。出任國安法辯方律師的資格,國籍的要求和聘用(指定)的程序並沒有嚴格規定,因為有彈性,具迴旋餘地。

現在看來,黎智英案的辯方律師獲批准由一位不懂中文的、專長於人權法例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出任,引發審理國安法案件基層安排的爭議,其性質非同小可。被提名出任辯方律師,是否應先通過考核以確定其是否合乎專業資格(包括是否懂得中文)?從現實政治角度看,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顛覆國家,是否來自美英幕後主使?早已有大量可供呈堂的文字,影像及視頻的叛國罪證流出,其鼓吹外國制裁中國,煽動暴亂戕害港人的言行,可謂街知巷聞。這位律師來自五眼聯盟,能否中立?港人高度存疑。因他不懂中文,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牽涉大量翻譯工作,浪費公帑資源,耗費司法時間尚屬小事,問題是由此或會觸發不少中文和英文之間的文字爭議,披露大量細節之餘,會否涉及某些不宜公開的情節,因而引起對特定國家的憤恨情緒,不必要地延續社會的躁動不穩?這位律師有沒有英美的後台參與?在和被告聯繫的過程中,他會否利用香港特區目前還沒有23條立法因此在對間諜行為無法有效管控的情況下,扮演線人的角色,向黎智英傳遞信息?這位專業人權律師會否渲染自由和人權,從捍衛國際人權法的角度,轉移視線,粉飾黎智英的叛國罪行?如果簡單地以為黎智英案沒有任何事情需要向公眾隱瞞,因而接納黎智英申請委任這位辯護律師的要求,若非故意,就是幼稚。

總而言之,以上這些或然的負面因素都應該在充分考慮之列,不可書生氣十足,客觀上破壞了香港特區重拾正軌,得來不易的大好形勢。

國安法的實施尚在起步階段,黎智英案是重案之首,具體如何進行,可謂影響深遠。馬恩國認為公眾觀感十分重要,有信心黎智英終難脫罪。這雖是一得之見,但相當片面單純,政治考慮不足。當前形勢,香港特區在教育、輿論、文化、法律、醫衞、社工和公務員隊伍七個方面的去殖民地化過程還剛剛開始,需要審慎進行,不可進一步退兩步。大部分港人對法律的細節一知半解,容易被簡單的口號左右和抽象的概念影響。在涉及國安法辯方律師聘用這一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律政司有需要向公眾平心靜氣地詳細解釋,把國家安全的大道理說清楚。期待林定國三思而後行,港人翹首期盼,有所寄望。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