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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無常形
規管樓花銷售建議未到位
汪敦敬
祥益地產總裁
2011年12月5日
近年樓花銷售手法惹人垢病,本周『規管樓花銷售立法建議』已以「白紙草案」形式諮詢公眾兩個月,但我認為有關建議還未「到位」!治標未治本!銷售樓花問題的徵結其實在代理環境上,一些發展商在樓花的代理秩序上打造了一個絕對不公平的環境,令消費者在徹底不公平的情形下與發展商成交,這個才是問題的根源。

每種遊戲規則也要掌握好其中的關鍵才能健康運作,排隊買樓就要有良好的秩序,抽籤買樓就要有好的公証人去把關,而現在普遍樓花銷售用的是地產代理方式,但在處境上買家往往是找不到代表自己的地產代理的,有關代理是完全代表發展商的,在以代理作銷售的環境下,買家要有權選擇代理才是公平,否則已是不公平的成交環境,發展商和樓花代理存在的高配合性及高度默契,令多間大型代理行在樓花共有九成以上佔有率,個別代理在樓花的利益更決定盈虧,一面倒的利益關係及友好對買家是否有利?

現時正進行的樓花指引,在發售新盤前三日需要公佈價單,但聽過不少例子,價單未出,已被「圍圈」內定的故事,「圍圈」後才出價單買家已內定了,這樣又有何公平?新的「白紙草案」有否兼顧這種微妙的默契?發展商用盡了與代理微妙的默契得到最大的利益,有默契的代理不單止「食盡成交」,這在代理業的範疇來說,可能是一個不公平的競爭,如果一手樓和二手樓的業主是存在互相競爭彼此搶客的話,發展商透過委託可影響市場的代理行來搶盡二手客又是否公平競爭?

說到尾,其實政府也有責任,《地產代理條例》是保障消費者在代理處境下受保障,但有關流程及規定竟豁免一手樓,一手樓買家不可以好像二手樓買家一樣可選擇代理,也不可選擇代理的方式(單邊或雙邊代理),原因是地產代理條例在95年草擬時,樓花是未廣泛委託代理的,今天代理服務已縱深於樓花銷售,如果在選擇代理上,消費者沒有任何選擇權利,其實是政府的嚴重失責。

致於以實用面積去作銷售及將誤導刑事化,這可令銷售及營商環境更合理化,我和不少業界人士也十分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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