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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記者的專業水平(四)王文彥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2001年7月30日
明報的報導 明報6月23日報導官司的原文如下:
」 明報另闢蹊徑,報導集中在訪問王文彥及羅林渭兩人官司後的感受,報導官司本身不足100字。寥寥數語,只言誰勝誰負,完全抽離官司具體細節。讀者如果想多知一點利嘉閣當權大股東在哪些方面及怎樣欺壓在野小股東,法庭又如何裁決,他們大抵會很失望。我相信一般讀者對這些問題的興趣,肯定較王、羅兩人的官司後感為大,不是說只應報導法庭判詞,不要報導當事人對官司的反應,後者絕對是一個可取的,不落俗套的處理,但應該以提供較為充裕的前者資料為前提。 明報記者對判詞的輕輕帶過,無論在揭發主題事件的事實真相,在警惕世道人心,還是在迎合市場,都不合格。
經濟日報報導官司的文章,首二段道:
」 文內所謂「王文彥遂可強制公司……購回其……股份」,此句出錯。公司指利嘉閣,法庭只是強制羅、譚兩人,完全沒有提及利嘉閣;文內第七段寫道:「可是,法官卻發現利嘉閣的董事酬金卻十分驚人,王藉此點成功興訟」,這個評論,不完全符合事實,王文彥成功興訟,還因為羅、譚兩人主持下的利嘉閣多年都沒有派息及沒有按公司及法定規例行事;記者跟著寫道:「法官引述利嘉閣提交的1995至2000年(欠缺1997)的資料……」,能覺察欠缺1997年(公司營業額、盈利及董事酬金)資料,証明記者很小心,但法庭其實沒有遺漏,附表列出不同年度或時期的有關資料,該等不同年度或時期的終止日期分別為31/8/95、31/8/96、31/3/98、31/3/99及31/3/00,無形中告訴大家有關年度或時期分別為1/9/94至31/8/95、1/9/95至31/8/96、1/9/96至31/3/98、1/4/98至31/3/99及1/4/99至31/3/00,97年的資料已包含在1/9/96至31/3/98期內,記者稍欠分析力及判斷力,致有此誤會。 經濟日報記者千三、四字的文章,基本上集中報導董事酬金,令人有只提一點,不及其餘之感,讀者因而休想對官司有一個概括的了解。 星島日報的記者,除報導官司外,還旁及王文彥抨擊舊夥伴施永青、羅林渭及譚廣銓支取離譜偏高董事酬金的歷史,而報導王文彥勝訴原因,星島記者亦能引述其最主導因素:羅、譚兩人董事酬金極度偏高及多年不派息。記者夾敘夾議,不失為一篇簡短多姿的文章,但報導亦有敗筆,第二段謂:「不過,王文彥指羅林渭多次透過發行新股,令到他手上的利嘉閣權益,攤薄至只有百分之二十六。」,「百分之二十六」應為「百分之六」,差之毫厘,謬之千里,這樣重要的數字,下筆應該謹慎;論及利嘉閣應派息,記者寫道:「法官又指出,既然利嘉閣董事可支取巨額酬金,也應抽取部份酬金作為股息,派發給股東」,這樣的提法,歪曲了判詞原意,法官只是說:「羅、譚兩位董事的酬金是異常巨大的,本來可作股東派息的金額因此大減,這樣做,是欺壓其他股東所為。」。
信報報導原文是這樣的:
」 信報的文章,是幾張報章中最忠於判詞原著的,不但文字比較精確,內容比較全面、完整,文筆亦較為流暢,短短600字,就將整個判詞的輪廓勾畫出來,允稱言簡意賅。它比較顯著的瑕疵就是把我這個迄今為止仍是貨真價實的長安地產大股東,弄成「長安地產前股東」。 總論 較諸一般採訪的我問、你答、我錄,根據白紙黑字的法庭判詞作報導,其實更易討好,想不到仍是這般不濟,本港記者一直為人所詬病的各種弊端,恐怕不是空穴來風。媒介是社會公器,記者的天職在於尋找及揭露事實真相,要達到這個目的,相當不容易,非具備一點專業知識及專業精神不可,更具體一點,就是要多讀一點書,多緞練一點分析力及判斷力,更重要的,建立一套正確價值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前中國政協副主席安子介先生在北京回答香港記者問題時說:「我希望你們回去多讀些書才再來問問題吧!」,逆耳忠言,香港記者幸勿以迂腐老土視之! 再者,文章、文字是可殺人於無形的利器,記者掌握著這件利器,而他們筆下的對像一般都手無寸鐵,毫無還擊之力,手執利器者,實宜謹而慎之,以免錯殺良民!
E-mail : dennywongmy@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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