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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自帶乾粮
標少
2021年8月5日
我不懂評論唐英傑的判刑, 只講兩句控方在判刑前向法庭呈上中國內地的刑法書籍讓法官參考一事。我第一反應是: 有無搞錯。但想深一層, 就覺得自己遲鈍。It comes as no surprise. 中央為香港訂立國安法, 把內地的一套思維加諸香港, 到了判刑的時候, 預期香港跟從, 思維也同出一轍。 控方邀請法官參考內地的判刑方法, 與由中央訂立的國安法是貫徹始終的, 可謂合情合理, 法官沒有理由不接納建議, 理應調節心態, 翻開有關書籍, 學習一下, 不要自大, 簡直是不識抬舉。 時移勢易, 趕快融入一制。被告申明要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我看了那兩篇判詞(定罪及判刑), 寫得頭頭是道, 條理分明, 他們的裁斷, 都是司法權力範圍內案情事實的決定。對辯方殺傷力最大的, 當然是「光時」這8個字的釋義, 唐英傑整個愚蠢行為帶來的後果, 都是取決於這8個字,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 judges watered it down by putting the emphasis on the capability and propensity of the incitement.
 
We should reiterate that what we are concerned with in this case is not whether the Slogan meant one and only one thing as contended by Mr Grossman but whether the Slogan, when taken as a whole after considering all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was capable of inciting others to commit secession. The authorities which we have examined did not speak in terms of “one meaning only”. Instead, the focus was on whether the words/message/article/advertisement was capable of inciting others to commit the offence in question. (裁決理由書第137段)
 
判刑時, 3位大法官搬了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所定的調: 
 
"increasingly notable national security risks in the HKSAR … [in] particular, since the onset of Hong Kong’s ‘legislative amendment turmoil’ in 2019, anti-China forces seeking to disrupt Hong Kong have blatantly advocated such notions as ‘Hong Kong independence’, ‘self-determination’ and ‘referendum’, and engaged in activities to undermine national unity and split the country".
 
未到2047, 終審法院也會隨時「執笠」, 50年過去後, 最高人民法院才是終審的法院, 除非可以變魔術, 不變的50年可延續, 否則終審法院怎會再存活下去? 現時的國安法也隨時可修改成一切涉及國安法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都只能移師內地的法院提出, 作為體現司法一制的實驗。嚴重違反國安法的案件, 都可以移師內地審喇。標少不是在危言聳聽, 這是一直都避而不談的問題, 香港回歸最終都是中國其中一個城市, 怎容許施行自己一套法制及司法體系? 反修例示威的時候我呼籲那些示威者得些好意須回手, 只是希望在狹縫中竚立, 偏安越久越好, 盡量保留香港原有制度, 不要被內地的陽光司法照耀到。現在一切化為烏有了。我反對訂立現行的國安法及訂立的程序, 認為是一國兩制步入一制的分水嶺, 現在何止, 黨報都熱心幫忙治港了。傳媒當然有權批評政府的不作為, 這次政府反應的速度卻快得使人拍案叫絕(不好意思, 拾了林鄭的牙慧), 好像預先演練過配合好的對拆招式, 觀感效果太完美了。這樣發展下去, 恐怕小粉紅、五毛及「自乾五」等一發聲, 政府也立即以超音速回應。為免標少一眾跟不上潮流的朋友發問, 「自乾五」是甚麼, 我先作解釋。「自乾五」就像律師做pro bono, 屬義務一類, 但屬於touting那種, 搭訕自薦兜生意, 早前就有個求助的人寫給我告訴我這類事情。「自乾五」即是自帶乾糧的五毛。行情差, 五毛都無得撈, 唯有做義工搏出位。

唐英傑案的判刑上訴, 我就瞎猜一下其中一點。講明是瞎猜, 看倌就別認真。香港的法例基本上不會訂立犯了甚麼法最低要判多少年刑期, 因為這種做法窒礙了法官的判刑權力, 不會像國安法那樣, 至少幾年至幾年, 上訴庭的判刑指引(sentencing tariffs), 也充滿彈性而非強制性的, 就算很多人想仿效英國判刑委員會的做法, 也不會硬套最低刑期的。香港謀殺罪就乾脆判終身監禁, 並非謀殺的定罪而判終身監禁的, 按上訴案例指引, 判刑時要說清楚最少坐多少年後可以假釋, 即訂下不准假釋期(non parole period)。在其他法例條文中訂下最少也要坐牢的就只有《公安條例》第33條的管有攻擊武器罪: 年齡在25歲或以上, 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此例在1990年修訂了, 未修訂之前是須判監不少於6個月的。 廢除這種最低6個月的監禁自必有因, 國安法卻像在走回頭路, 這一點可以是上訴方提出的爭論點之一。另外, 香港被告在審前關押的時間會算入刑期, 在內地根本就不會計算在內, 我懷疑律政司也會交叉上訴(cross appeal), 認為法官沒理由不參考內地權威的判法, 判刑不足。

奧運到了尾聲, 我有時間寫這一篇, 好讓那些等開工的揾下食。不過, 自乾五在我這地盤揾食, 聽乞米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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