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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法官學畫
標少
2017年3月25日
今天明報出了這報導: 裁判官法院內學畫 老師獲免費泊車, 其中一段這樣講;

司法機構2016年的年報中「有關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投訴」的一項透露,去年非涉及司法或法定的決定的投訴中,其中一宗投訴獲證明部分屬實。投訴人指一名裁判官容許私人畫師長時間將車輛免費停放在某法院大樓內,及該裁判官容許該畫師在法院的法官辦公室內授課,耗用政府資源。
 
這新聞昨天東方報導了, 明報今天執二攤。說新聞當然不新, 早前司法機構的年報已報導了, 根本不是新聞。我都算知道一點來龍去脈, 當然知道誰人涉事其中, 但休想我會爆料。我寫這篇是在思考這件事的處理手法及傳媒怎會報導起舊聞來。有人投訴, 老總調查, 學畫佔用法院處所屬實, 也處理了, 沒有再發生了, 這事理應完結。第一個問題, 為何在年報登這些東西出來? 每年大大小小投訴都不少, 這一宗有需要凸顯報導嗎? 第二個問題, 為何不是一早向傳媒爆料, 而是今時今日才見報?

不論司法機構怎樣標榜透明開明, 裁判官做了不妥當的事, 由內部處理了, 向投訴人交待了, 就完結了, 一般都無需搞得這樣鋪張, 大鑼大鼓的。撇開是否知情不講, 我怎知是內部事件呢? 首先, 街外市民怎會知道法院停車場的車輛是誰的, 怎知那個裁判官利用午膳時間學畫, 動用了公帑買碎紙機。所以投訴人一定是自己人。既然是自己人, 即是可以內部處理而無需公諸於世。又不是作奸犯科, 好明顯是無需要紀律聆訊, 採取處分的。當事人因被投訴而停止了不妥當做法, 還要在年報刋登這件事出來,  即是老總唔妥你囉。如果是老總的自己友, 凑得老總好妥貼, 你估老總會不會揚了這件事出來? 其實老總這樣做不單只行政手法差, 也使司法機構蒙羞。講到尾是把內部矛盾暴露於公眾之前, 可以達致甚麼目的呢? 有沒有需要把appraisal report公諸於世才叫透明度高? 已退休的Symon Wong曾向我投訴, 聽他那宗上訴的大老爺預先招集記者, 印好判辭分發給他們, 讓他們可以為那宗罵他的上訴大肆報導。若果那是事實, 司法機構的處理手法, 不單只使個別裁判官蒙羞, 最終是使司法機構自己蒙羞。如果在年報刋登學畫這件事是要想當事人蒙羞, 司法機構真是可悲!

這次傳媒在炒冷飯, 究竟是有人爆料抑或凑巧看到年報呢? 我相信是有人爆料。去年事發時新鮮熱辣不爆, 事過境遷才爆, 意欲何為? 這就不能說得太白, 否則變成我在爆料, 況且我也只在推論, 並非有人向我承認自己訴諸傳媒。我相信事發時不爆料是因為投鼠忌器, 到了現在屬於攬住一齊死。

可能有人不同意我的看法, 認為法官不妥當的行為應該公開, 公眾有知情權。我想, 知情權要視乎事件的性質, 不是事無大少都要公開的。否則, 豈不是應該把每一宗投訴內容公開, 讓公眾知道那個法官被投訴做了甚麼事, 處理是否恰當, 讓大家判斷。如果這要求不合理, 在年報刋登法院學畫一事又有甚麼理據? 我不是在撐當事人, 只是質疑整件事處理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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