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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殺街後大媽歌舞團的餘波
標少
2018年11月15日

拿起劉銳紹的《678914》看了128, 先要擱一擱, 這本講3次政治運動的書, 以小說形式演繹, 文字過份堆砌, 太不自然。我第一次看劉銳紹的巨著, 對於他的生硬, 有點失望, 他比較適合以報告文學的寫法來表達這三代的恩情。先不談他, 言歸正傳。 

菜街在殺街之後, 餘波就是對賣唱噪音過大的人的檢控。很慚愧也有幸, 過去幾年多次返香港我都未在晚上去過西洋菜街看街頭賣藝, 主要原因是我還健聽, 不想一下子失聰, 大媽及其歌舞, 我都抵受不了, 而且這些英雄地, 都是少去為妙。開這一篇寫是因為朋友問我這件案的看法: 

菜街女歌手辯稱「抄錯牌」 裁判官對強迫合併傳票審理感錯愕 

西洋菜南街歌檔女歌手前年10月至去年9月期間屢噪音滋擾,一共被控5項傳票。女歌手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口頭否認所有指控並表示,至少2項指控中警方「抄錯身分證」,自己非指控中歌手或音響控制者。裁判官對先前強迫被告接受合併傳票審理的另一名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感到錯愕。女歌手申請諮詢法律意見後再答辯獲批,案件將於明年18日再提堂。 

這是一星期前《頭條日報》的報導, 我看了的即時反應是, 有無搞錯, 兩個咁高咁大的小官, of coordinate jurisdiction, 憑甚麼去錯愕別人的決定, 如果這網媒報導正確, 這錯愕的裁判官口吻儼然是上級法院的上大人, 極不恰當。對於大媽這幾張傳票應該合併審抑或分開審, 是一個法律問題, 若有不同看法, 不應以「強迫被告」、「感到錯愕」的語調或表情來敘述, 否則給人的印象是抬高自己, 貶斥別人。只有上大人才可以貶斥下級小吏, 下級之間可以互相看不起對方, 但不能公開批評。法官言行要恰如其份。 

以法律而言, 傳票/控罪應分開或合併審理是有一定常規的, 《裁判官條例》第10條訂立了原則: 

10. 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方式

...... 

(2) 就被控人被控的每項不同罪行,須逐一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而每項該等申訴或告發須各別審理,但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 

(a) 當任何人被控多於一項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罪行時,則在不抵觸第26條的條文下,他可同時被控告任何此等罪行及同時受審,不論此等罪行是否就同一人而犯︰

(1965年第49號第4條修訂) 但如裁判官認為被控人在其抗辯上會遭受妨害或為難,他可下令將任何一項控罪或多項控罪作各別審訊;

...... 

被告面對7張同性質的傳票, 一併審理, 對她有甚麼明顯妨害(prejudiced)或為難(embarrassed)? 從報導看, 理由並不明顯。Joinder or sever並非深奧的法律, 不時辯方也會提出申請分案審理, 駁回時候居多。以本案而言, 7張傳票分開審理, 分別由7個不同法官審, 被告由7個法官去衡量她的可信性, 叫她因此至少上庭7次受審, 就稱得上公平嗎? 

標少這草民並不認識報導中提及的姓余及姓林的法官, 純粹因為朋友把新聞傳給我, 我又被「強逼」、「錯愕」等字句刺到眼睛, 才會放下剛開始看的書來評論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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