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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獸父
標少
2019年1月28日

香港近日凑巧審訊超過一宗使人極度噁心的非禮強姦親女案, 正在審訊的案件, 我習慣不評論, 上星期因受害人翻供而脫罪的一宗, 昨天似乎有新發展, 三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一個禽獸不如的父親侵犯女兒, 已使人噁心, 作為母親的對此視若無睹, 還要脅迫女兒推翻證供, 我真的連複述案情的勇氣也沒有, 一干人等應該拿去浸豬籠或者餵野狗。上一篇有留言問, 脫了罪的父親可以再被檢控的可能性。我寫這一篇來討論。 

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是一罪不能兩審(double jeopardy), 即是同一案情不能檢控兩次, 被告可以曾獲判無罪(autrefois acquit)作為抗辯。套用在這父親非禮強姦親女案, 正好是典型例子。故此, 在香港不論是審訊時證人因為受到干擾而翻供, 或者日後發現新證據, 都不能把已脫罪的被告再提控, 除非訂立成文法(statue)來取代有關普通法原則。香港在這方面的立法一向緩慢滯後, 我以前也評論過,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0年以此為題發出諮詢文件, 2012發表報告, 建議放寬一罪兩審的規則: 

《一罪兩審》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2228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法改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20103月就此議題發表諮詢文件,而這份報告書載有法改會經考慮諮詢期間所得回應而達致的最終結論。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是石永泰資深大律師。 

法改會建議如果在嚴重罪行的案件審結而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寛。 

現有的禁止一罪兩審規則,作用在於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項罪行再次檢控此人。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這項規則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於相同事實的同一項罪行而再次遭到檢控,但倘若此規則所引致的後果是容許某人在嚴重罪行的審訊中獲判無罪之後,即使出現新而有力的罪證,此人卻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則這並不符合公義,而且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亦不恰當。這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例如當發現有新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承認自己曾犯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內,嚴格遵從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曾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已進行修改。 

法改會建議,賦權法庭在下列情況可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a)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有關該項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或 

(b)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他獲判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寛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法改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因此,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寛的幅度亦會嚴謹訂定,以達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須特別指出者是放寬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 

一天未訂立新法例, 一罪兩審的規則依然有效, 禽獸侵犯女兒脫罪就會逍遙法外, 不是每一次都可以偵查到及確立妨礙司法公正的證據的。 

標少所居的悉尼, 2006年已訂立了一罪可以兩審的法律, 訂出以下的原則: 

1.someone acquitted of a ‘life sentence offence’ (murder, violent gang rapes, large commercial supply or production of illegal drugs) where there is ‘fresh and compelling’ evidence of guilt; 

2.someone acquitted of a ‘15 years or more sentence offence’ where the acquittal was tainted (by perjury, bribery or perversion of the course of justice); and, 

3.someone acquitted in a judge-only trial or where a judge directed the jury to acquit. 

假設香港訂立了類此的法律原則, 這禽獸就可以再被檢控涉及強姦的控罪, 因為強姦可判終身監禁, 非禮最高只能判10年監, 所以不能再提出檢控。 

法庭對妨礙司法公正案作出「不能刊登可識別女童身分的資料,以及不能報道各被告和女童的關係」的命令(gagging order), 希望留言討論時盡量遵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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