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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到了修訂逃犯條例的時機嗎?
標少
2019年3月27日

看昨天明報的要聞報導, 覆述台灣方面對港方修訂逃犯條例的看法, 可見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的出發點, 根本站不住腳。港府的出發點是針對陳同佳在台殺人後潛逃返港, 未能把他繩之於法的針對性舉措。我在樹木和森林一文所講過的不再重覆。大陸否認是港府修例的始作俑者, 自回歸以來, 中港兩地對於引渡逃犯的議題都視為禁忌。前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教授昨天一席話, 也說得很坦白:

 ......王振民噚日出席中華總商會舉辦有關大灣區嘅論壇,會後被問到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嘅建議,王振民話無「思想準備」回答呢方面問題;至於點解多年香港同內地都無法達成長期協議,佢話「原因你們應該知道」。
 
(明報)
 
原因是甚麼? 就是擔心大陸的司法制度。既然大家都知道這事實, 過去這二十多年大陸在經濟建設發展蓬勃, 法治卻停滯不前, 為甚麼現在會是適當時機作出改變? 除了借陳同佳案作理據外, 就是講香港變成逃犯的天堂, 甚麼逃到香港有名有姓的大陸經濟犯都一大堆, 在香港逍遙自在地享樂。港府在陳同佳案對台灣不瞅不睬, 若說為了這件案彰顯公義乃天大笑話。當然也不能五十笑百, 台灣多年來也一直窩藏販毒、貪污的逃犯, 直至他們老死。那些案件也隨着時間消逝, 證人老的老, 癡呆的癡呆, 死的死, 已沒有證據提控。直至1994, 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增訂了有關「保釋」的條文, 棄保潛逃的人, 才會被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法例第2219L), 在這條未訂立之前, 處理棄保潛逃的人, 法庭只會把保釋金充公, 沒有其他懲罰的。所以在暴動案潛逃了的黃台仰及李倩怡等, 將來一定會面對沒依期歸押的控罪。窩藏這些逃犯的國家, 又有甚麼合乎法理、彰顯公義的理由這樣做?
 
香港一向是中西方政治角力的舞台。回歸前, 洋廟在, 就不用遠涉重洋, 現在洋廟不在, 就一再赴美, 究竟誰在利用誰? 真的理不順、說不清。外商關注逃犯條例的修訂不足為奇, 連忠黨愛國的商賈也擔憂, 希望剔除商業罪行, 說出來也諷刺, 那些有名有姓的商業案在香港的大陸逃犯豈不是又可繼續逍遙, 四季都獃在四季酒店了。殺人潛逃的對付不了, 因港、台談不攏, 商業罪犯又要放過, 修了例可對付誰? 最好對付的當然是一眾蟻民, 尤其是挑戰政權的。
 
我在危言聳聽!
 
現行的《逃犯條例》列出了一些保障, 但凡涉及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滋生的引渡(法例第503章第5), 有關當局可以拒絕引渡。由法庭和主管當局去把關, 笑話喇, 人大的萬能key, 有甚麼鎖開不到? 連本地議員宣誓也可DQ, 連陳浩天這憑把口講的港獨, 中央也要索取港府怎樣對付他的滙報, 誰可以一夫當關? 誰會荷戟獨徬徨? 根本就要棄甲而逃。
 
在今午的記者會, 明報報導的其中一段講:
 
對於大律師公會曾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容許在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疑犯,代替引渡疑犯的安排。李家超表示,該方法不設追溯期,無法處理制度漏洞和台灣殺人案,故未有採納。
 

政府說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因追溯期的障礙而不可行, 修訂了的逃犯條例就沒有追溯期的法律挑戰嗎? 刑事法也並非絕對不能追溯的, 最大問題是港、台兩地礙於政治考慮, 根本難以引渡陳同佳, 所以林鄭說因憐憫心驅使修例, 我對這講法的成效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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