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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廢話連篇
標少
2019年5月11日

上一篇真的話口未完, 今天明報的一篇報道, 又打了林鄭的耳光, 作為地區首長, 說話真的不能講得太盡和過份。明報這一篇: 英密件:北京曾認法律未完善 縱引渡初期排除刑事, 內文首段: 

 

【明報專訊】港府在爭議聲中推展《逃犯條例》修訂,特首林鄭月娥日前着議員參閱立法會檔案,了解條例原意。據本土研究社取得的19881992年英國解密文件,揭示英方對引渡安排的憂慮及對中國的不信任,北京當局於1988年亦承認,基於當時有關引渡等法律未發展完善(inchoate),建議協議實施初期只限於民事和商貿合作方面。 

 

先別搞錯, 本土研究社並非倡議港獨的組織, 而是一個關注香港發展及社會問題的研究者組成的非牟利機構, 我十分欣賞這群年輕人的毅力, 他們幹實事, 不是吹牛皮叫口號那種。 

 

香港對大陸法治的憂慮因而逃避/不積極於訂立逃犯協議, 九七前中英之間無意訂立協議, 九七後設定門檻使商討變空談, 這事實豈容抵賴, 不是一句廢話就可以抹掉的, 若逃避立法的講法是廢話, 林鄭也只不過用另一廢話來掩蓋, 歷史文獻卻可以用來對質, 不能一句廢話就可以把真相淹沒。到了現在港府降低要求, 使兩地簽訂協議成功在望, 這樣做犧牲了甚麼? 

 

立法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的鬥爭而產生雙胞胎只是一場鬧劇, 拉布到底始終都會把法案提交大會討論的一天, 泛民在投票方面一向處於下風, 若建制派齊心, 修例又怎會有不通過的道理。拉布拖延只能擺姿態, 不能實質產生立法不成的影響, 修例能否通過主要視乎派別利益持份者的取向。有經濟能力的逃犯, 還會獃在四季酒店等立法引渡嗎? 還不逃之夭夭了。只有陳同佳之流才無路可逃。既然是這樣, 他就應該現在透過律師表示在出獄後會前赴台灣投案, 乾脆引刀成一快。他面上的特徵容易辨認, 出冊後在香港會無處容身, 又沒有私入飛機遊艇, 去得那裏? 要簽證的地方就沒有人肯簽證給他, 不用簽證的地方到埗會被拒入境, 只要香港政府透過國際刑警向外通報, 說此君殺了人被台灣通緝, 誰會讓他入境? 如果針對陳同佳而修例, 就算台灣提出引渡, 也不見得有迫切性, 因為他根本身處絕路, 不去投案就只有一死以謝天下。 

 

一般人想自己沒作奸犯科, 又不搞政治, 又沒有罵共產黨, 又不主張港獨, 修例事不關己, 為甚麼要反對? 我不想胡亂想一些例子出來唬嚇任何人, 因為現在假設性講一些例子出來毫無味道。可是有識之士思考要較一般小市民深遠, 憂慮是前瞻性的, 尤其是一國越來越走向一制, 香港特區是無力抵擋中央的, 如果在欠缺制度保障的情況下立法, 就更加容易名正言順地引渡在香港的人到內地審訊。這就叫preemptive thinking, 不信這一套就當廢話看。別以為我碰壞了腦袋, 雖然有點不適, 但沒有影響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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