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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訴求和對話
標少
2019年7月7日

我上一篇都沒有講很多話, 留言已超過600條。大家熱烈討論, 我卻在沉澱, 確實有點過意不去, 尤其是有哲學系學生說, 教授叫他們用這blog來做邏輯謬誤的功課, 我不寫讀者不留言, 同學們雖然不會因此交不到功課, 畢竟邏輯謬誤舉目皆是, 不愁缺乏素材。承蒙錯愛, 我也要做點功課才好交待。 

政府能否跟社會不同持份者對話, 是個新課題。泛民原本那5大訴求, 不知到了今時今日對於不檢控的要求, 除了6.12, 有沒有進一步擴大至包括衝入立法會、包圍警察總部及以後的一切違法行為, 大專學生會已提出訴求永遠不檢控近期的示威者。我之前回應了5項訴求其中4, 不檢控示威者這一項我一定不會答應, 特區政府也不會答應,  因為這要求完全不合理, 在情在法也不應接受。原本的訴求只講不檢控6.12的衝擊, 之後擴大到要求全盤不檢控, 如果以此作為打開對話的條件, 這對話就不用想了。 

我兩週前寫過一篇: 怎樣以「公眾利益」考慮是否不檢控暴動的人, 指出了正確的考慮步驟, 這步驟並非甚麼新玩意, 也並非針對近期反修例而訂立的新思維, 而是採納已久的一貫做法。硬要把拘捕檢控說成白色恐怖, 或政治檢控, 甚至因此指責政府沒有誠意, 我不會代政府爭辯。從客觀看是明知犯法的行為才會要求不拘捕檢控, 暴力衝擊的後果和判刑, 近年的案例記憶尤新, 上訴庭和終審法院都定了調, 已清楚不過。有人批評暴動罪過時及定義寬鬆, 旺角暴動案的審訊和上訴也是這一兩年間的事, 這種觀點連辯方律師也不曾提出作為抗辯或上訴理據, 這種批評近乎無的放矢。 

2月底我寫第一篇修例的評論開始, 我從未講過不處理逃犯引渡, 我只是提出憂慮及批評推出修例的時機問題。我可以接受優化的方案, 故此不論暫緩或撤回, 都需要明確的解決逃犯問題。反修例的人有誰反對陳同佳被引渡去台灣受審? 如果有港人在內地像陳同佳那樣殺了人後逃回香港, 我們就不用處理了嗎? 我感覺近期的激烈行動是不合乎比例的過敏反應。砸了立法會為了阻止議員開會抑或其他原因都好, 這修例都無了期暫緩, 破壞立法會變成純粹宣洩的行為了。被拘捕檢控的人又要不要砸了法庭使審訊不能進行呢? 

衝擊了, 就算有值得體諒的地方, 就不用面對後果嗎? 陳同佳殺了潘曉穎, 潘曉穎的家人就可以名正言順等他出獄捅他幾刀然後要求政府不追究嗎? 要求永不追究違法示威者的人所持的又是甚麼理據? 有人說是官逼民反, 箇中邏輯我參悟不到。如果為了大和解而不檢控暴力示威者是否講得通呢? 民陣挾二百萬人為注碼來提出訴求, 參與和平示威而抗拒暴力衝擊的人又肯不肯被納入這訴求之中? 還有沒參與示威及明確要求把暴徒繩之於法的人, 他們也是持份者, 他們也是要和解的對象, 若言「大」和解, 就不能只考慮參與衝擊的人的利益, 就需要兼聽了。訴求的口脗也有點奇怪, 如果政府對所有訴求都不答應, 對話之門可否開啓? 如果這些訴求是前設條件, 對話就不用妄想了。不論是學生與否, 為了釋出善意及希望社會回復安靜, 酌情不檢控在衝擊中扮演次要角色的人是合理的做法, 行為嚴重的就不應放過。政府做錯在先, 不能寸土不讓, 就算林鄭下台, 也不會不分罪責輕重都不予檢控。選擇了明顯嚴重違法方式表達的人, 又為何不肯承擔後果? 我始終覺得政府有讓步空間, 尤其是在「撤回」這問題上, 若撤回了, 大部份為此上街的人就應滿意。其他性質的社會運動與「反送中」沒有關係, 因反修例孕育出來爭取民心走入社區的運動是走了正確方向, 但不能動輒就圍警署, 這樣做只會逼使警察政治偏向, 製造不必要動盪。

對於有人因反修例失去生命, 在深表惋惜之餘, 我覺得不應過分渲染與反修例的關係, 人生沮喪事、挫折事、不如意事多的是, 為了甚麼原因尋死大概先有精神情緒問題, 就算成功修例, 對絕大部份人不見得有影響, 更遑論即時影響至要尋死, 現在不是兵臨城下, 不是解放軍將入城姦淫擄掠, 死得可惜也死得不值。過份渲染只會影響沉鬱難解的人去效法, 過份渲染屬矯情造作, 借輕生者宣傳。試問逃犯就逃之夭夭, 不是逃犯的人反而枉死, 這是甚麼道理? 

上一篇留言爭議通識教育對衝擊行為的影響, 我覺得過份簡化也沒有因果理據, 現代通訊及聯繫方式才是最大影響。講甚麼通識都敵不過朋輩之間的一條訊息, 看了一條群組傳來的訊息, 有幾多人會考證真偽, 尋找不同看法而對之作出客觀批判, 會這樣做的人大概在羣組裏潛了水或離開了。你試圖講邏輯、法理, 人家就講感情、立場, 最終不是沉默、隨波逐流, 就是不歡而散。立場先行看事物, 本身已違背通識教育的原意和目的, 教授通識的老師, 又能否客觀持平地誘導學生正確的思考方法呢? 老師要教學生的是尋求知識的方法, 不是灌輸偏頗的看法, 否則通識就變成又不通又不識的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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