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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赦不赦
標少
2020年1月2日
﹙原文發表於2019年12月25日﹚
 
 
港大兩位法律學者發表了這一篇文: 淺論香港特赦, 我仔細看了, 有點意見。

本博以前已多次粗略討論過特赦這課題, 所以對此並不生疏, 看了這文章, 也一想討論一下。文中提及反特赦的人的觀點:

另外一種反對原因是,政府會被視為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而影響政府的地位。如 果本地及中央政府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可能在某些人眼裡是丟面子。 
 
事實恰恰相反,回應訴求才是良政勵治的表現。其中一個訴求-撤回條例-已經達成 了。 這麼做不但沒有使國家及地區政府失去正當性,撤回條例反而實際上有助於政府 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回應另外一個訴求是一個正面訊息,顯示政府有聆聽人民心聲, 亦對於有建設性的方案持開放態度。
 
撤回條例, 憂慮送中的人可以安心, 但真的「有助於政府 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嗎? 無法可依把疑犯引渡受審, 港、台之間由陳同佳案到現在的表行劫案一直對罵, 都沒有解決跡象, 不涉其中的國際會支持, 涉於其中的國際要吵架, 把撤回條例、無法引渡罪犯視為成果, 只屬掩耳盜鈴、不作為的亢奮。香港沒有解決來自大陸、台灣和澳門的逃犯問題, 值得慶幸嗎?
 
另外一段舉例說特赦的好處:
 
特定條件亦可以加諸於特定罪行上。例如,如果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相關罪行被定罪獲特赦,那麼該特赦的條件便可能是要求該名人士交出或廢除一切有關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與否, 若該工具被法庭裁定為非法武器, 都會被充公, 根本無需訂定為特赦條件。這種特赦條件, 一般只發生在只要交出武器, 就不會被檢控的情況, 而不是定罪後的特赦。
 
該文章的結論這樣講:
 
特赦在 1970 年代末挽救了香港,當時廉政公署成立不久,官方腐敗猖狂。四十年後, 我們認為特赦可在解決另一場危機中發揮關鍵作用,這場危機始於和平抗議逃犯條例, 後來演變成示威者與警察之間的大規模衝突。
 
這講法有點誤導成份, 當年的警廉衝突結果沒有檢控大部份貪污的警察, 嚴格講並非特赦, 連上訴庭也說過那次不是特赦, 當年的港督也沒有特赦的權力。我並非吹毛求疵玩弄「特赦」這兩個字, 真的要賦予行政長官特赦的權力, 恐怕只有立法一個途徑。不立法, 行政長官本身就沒有這種權力。當然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 是有權指令警方是否調查、拘捕及檢控犯法的人。雖然檢控權落在律政司身上, 行政長官是可以在大方針政策方面責成律政司司長作出適切的舉措。行政長官現存的赦免權只限於《基本法》第48條(12)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

這一條只涉刑罰而不涉赦免定罪, 作用有限。

兩位學者提出多角度的赦免方法, 其中包括刪除刑事案底, 現階段不論任何建議都難於執行, 連想搞獨立調查委員會也找不到主席和委員, 有誰肯笨到成為攻擊對象擔任成員。所以, 不論立法賦予行政長官赦免定罪權抑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恐怕要搞三兩年才能成事。爭抝不絕已虛耗了時間而致一事無成。不論不調查、拘捕、檢控用甚麼形式施行, 都沒有可能一刀切的, 嚴重罪行根本不能特赦。對暴行不割蓆的人會指責特赦較輕微罪行是分化示威者的陰謀, 相反而言, 反對者也不會接受對嚴重罪行特赦, 認為是違背公義和法治的做法。畢竟這不是帝皇時代, 不是皇帝登基在泰山封禪, 繼而大赦天下罪民的年代。現在沒有帝皇威權, 政府一舉一動受到監察批評, 行政長官的權力隨時受司法覆核的挑戰。兩位學者在艱難時期提出特赦方案, 以圖解決暴亂問題, 勇氣可嘉, 實效卻不易見到。

假設香港採取較大規模的特赦惠及一眾示威者和暴徒, 民事索償方面他們不會同時免疫的, 砸了店鋪涉及私產, 只要有證據又不怕被報復, 要暴徒賠錢是不受特赦所限的。另外, 特赦的效果只適用於香港, 去別的國家入境申報案底, 也不受惠於特赦, 定過罪要如實申報, 正如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不用披露案底的權利, 是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地方的。

昨天大女兒飛走了, 聖誕佳節, 兩老在河畔走了一圈, 回到家中, 心中還有點落莫。

悉尼聖誕是大節, 商場都關了門, 華人商店食肄卻大部份是全年無休的。逛完河畔, 順便走去華人肉店買材料作過兩天的派對用。寧謐的聖誕日並無其他節目, 於是寫了這篇。

各位讀者聖誕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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